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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利先生,你是不是担心爆发战争?〃
〃是。〃我说,十分真诚。
〃你对军备的增长很不高兴吧?〃
〃是。〃
〃你认为发给青年人枪支并教他们如何杀人,有危险吗?〃
〃是。〃
〃你认为违反人们的意志,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是错误的吗?〃
〃是。〃
〃你会反对恢复兵役吗?〃
我不知不觉、不由自主地答〃是〃。
汉弗莱成功了,他高兴得很。〃你瞧,伯纳德,〃他对我说,〃你是一个完美的不偏不倚的样板。〃
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民意是一团可以捏来捏去的面。因此在面对声称〃代表民意〃的宣传高调时,不必过于在意。但是总的说来,各个阶层的民众还是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的,并为此争吵不休。所以在选择政府官员或议员时,所面临的冲突就是目标设定:究竟要一个有效能的政府?它除了领导、远见外,还包括了一些必然不受欢迎的决策;还是选一个能反映大众期望、欲求的体制,只剥夺少数人民权利,却又能表达一般选民的不同意见。
两个不同的目标,将会产生不同的选举制度。
各种投票制度的利弊
采用〃多数为王〃制的最大弊端,就是在选举后将使大部分民众不再具影响力,而少数人就像战败的军队般,只能为下次竞选作准备,影响力亦几乎为零,而他们扮演在野角色时,仍是以下次选举作为出发点。
与〃多数为王〃相反的选举制度就是以投票比例决定各党代表的席次,以确保政府或民主制度中的立法单位在运作过程中,不会忽视所有人的意见。如果在1992年美国大选中,佩罗阵营组成政党,且总统候选人的政党比例是由各候选人的实际得票率来计算,则比例代表制的结果会造成国会有43%民主党、38%共和党及19%的佩罗党。而赛局理论的技术准则为结合各少数党击垮最大党,但随着组合的改变,就会产生混乱。许多欧洲国家都采用这样的制度,美国部分地区也尝试过,但世界各地的经验显示,有效能的政府需要在不同方案间决策,而高度分散化的团体则很难在影响深远的选择间作出决定。那些大声疾呼多元化可强化社会结构的论调,实在很难从历史上找到佐证。比如代表制虽不会蹂躏少数人的权益,却也不易实施多数人的愿望。不论选择为何,最后都会回归到原来追求的目标。
即使所谈的是一个小范围选举,也没有不一致的现象发生,选举结果还是跟选举规则息息相关。举例来说,A、B、C3人竞选某一公职,而9位选民的偏好如下:有2位选民认为A是上选,B次佳,C为第三。4位首选C,A次之,B第三。3人首选B,A第二,C第三。
在多数决的制度下,只有第一选择的票数有效,因此C获得4票为胜利者,B、A则各得3票及2票。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多数的人并不喜欢C,但他却拥有忠贞选民。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虽然C没有赢得绝对多数,但仍然胜选,这和1992年克林顿当选总统的情况相同。
再看看其他的投票制度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有一种常见的方法是加权计票,也就是名列二、三名的选择也予以加权计分。如第一名2分、第二名1分、第三名0分。这就是所谓的波达规则。在这样的规则之下,A得11分,反败为胜,而B与C皆得8分,打成平手。支持A优胜的原因是,有7个人将他排名在第二位,虽然认为A是最佳人选的人并不多,但他却比C得到更多的认同。
另一个常用的制度为偏好投票,就是要求选民如上表一样,标示出第一、第二的名次。只要候选人拥有绝对多数的第一名选票,即可获胜。如果没有优胜者,就把得到第一名票数最少的人剔除,再将其得票依照选票上的次序,重新分配给其余的候选人。因此,A将会最先被淘汰出局,这与前一种制度比,他因认同度高,故脱颖而出的结果有很大的不同。再回到偏好投票下,两张选票就会分给B,使B得票超过C而胜选,但在原制度下却只得第二名。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考虑A的支持者在A落选后,他们的第二选择仍有机会胜出。这样不也挺公平吗?
选民的选择不变,3种不同的投票制,产生3位不同的优胜者,这代表了3种选举制度目标的歧异。
当然还有其他的计票法。其中的认可投票制即相当受专家的肯定。在这种制度下,每位选民皆不限票数,可以投给每一个他所喜欢的候选人,但对每一个候选人限投一票。这种制度乍听之下好像不怎么公平,因为在没有限制投票数的情况下,有人可能会投很多票。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你投给每一个候选人,那和没投是一样的。用这种方式就不需要对候选人排序,只要把认可的名单挑出来即可,所以称之为认可投票制,而胜选者就是获得最多认可票的那一位。
这种制度应用到上述例子,因为资讯实在不多,故假设每个人都投给前二名候选人,也就是前二人当选都可以接受,但绝不可以让最后一名当选。如此一来,A将因没有人把他排在最后一位而以9票当选,另外两人则分获5票与4票。故在认可投票制下,其结果与加权投票制是一样的。不过,也不能将其过度的类化,毕竟在3位候选人、4种选举制度下,本来就有可能产生相同结果。
启示1:在美国这样主政者任期较短的国家,人们可以期待下一次的选举;但在任期较长的国家,一次失利则代表着会有很长一段时间失去影响力,而胜选阵营常在任期结束后仍继续掌权。
启示2:决策之思考应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未来。
〃英雄〃为何成了失败者
在这个例子里,多数决胜制选出了C;加权制由A胜选;偏好制在去掉了A后,B以高票当选;而认可投票制则仍是A获胜。那么,究竟谁才是〃民众真正的期待〃?
在美国许多州和城市,及其他国家的国会选举中,在多位角逐者的情况下,经常采用的选举方式就是复选制。就是每个选民只投一票,当没有人得票过半时,则在最高票的两人中再行复选。这种做法是希望留下较强的两个候选人,再请选民从中作出选择,看起来很公平,且被广泛采用。
但是这种制度也有暗藏的陷阱,现在就来看看其中一例。它也用类似前面提到的情况,共有17个投票人,但情况更混乱些。
假定在全部选民中,最喜欢A、B的分别有6人,首选B和C的5人,而在首选B和C的选民中,又分别有2和3人把A作为第二选择,如果是这样的话,首轮选举的结果是A与B同得6票平手,C惨遭淘汰。由于没有人过半数,故进行复选。3位C的支持者转而投给次选A,2位投给B,使A以这1票取得绝对多数,胜过B。在A与B的决战里,复选发挥了功能,A是〃民众真正的期待〃,应该担任这个职务。
如果到此为止,复选制似乎不失为比较理想的方法。但是其中也有悖论:假设第一次选举前,A展示了一件英雄行为,如救起一个溺水的小孩,或爬到树上救下一只猫,使B的部分支持者(即对A也有好感的那2人)在最后一分钟决定改投给A。如此一来,在第一次投票中,A得到8票,可惜因为未过半数无法立刻取得胜利;B则因少了2票遭到淘汰。在复选里,A仍维持8票,而C则因获得B选民的4票后来居上,赢得最后胜利。
这种情况确实令人讶异,也很难以接受,毕竟人们总是希望选举结果多少能反映选民的心声。而A如果没有那桩英雄事迹所多带来的几张选票,他早就赢了。
如果制度让原来可以选上的候选人,因为做了某件吸引更多选票的事而败选,那就荒谬透了。当然,这种情况也许不多见,也根本不应该发生,偏偏这种复选制度无处不在。当然,精明的政客早就学会如何利用这种制度的弱点,而在初选时先支持较弱的对手,等他进入复选再一举歼灭。
由此可知,不同选举制度满足的是不同的需求。〃多数为王〃制戕害少数人的意见,但有时亦可能戕害多数民意。在一些国家普遍实施的比例代表制对领先的候选人不利,且常产生无能、没有效率的政府。专制有利决策的进行,但制衡机制不足,特别是对可怕的决策缺乏防备功能。不过在碰到危机时,有效的领导可以处理攸关生死的决定,因为即使是无能的将领,都强过群龙无首的局面。
虽然现代社会极度强调最大的个人自由和民主规范,亦相当重视全球各地所遭受的资源短缺等问题,但和生存问题一比,就成为次要的考虑。不过,这些问题的重要性超越时空,影响大于投票制度,更不可能在这本简单的决策书中找到解决之道。即使真正解决了投票制的难题,这种想要透过它来汲取选民的想法,其本身就必须十分清楚明确,而目前的各种投票制度偏偏就欠缺了这个基本条件。
启示:加拿大雁有一种合作的本能,它们飞行时都呈V型。这些雁飞行时定期变换领导者,因为为首的雁在前面开路,能帮助后面的两支队伍形成局部的真空。科学家发现,雁以这种形式飞行,要比单独飞行多出12%的距离。合作,不仅是一种工作而已。事实上,合作是一切团体繁盛的根本,而要达成合作,惟有参与。
绝对正确的决策是可能的吗
我们不是因一贯正确而获得权威,而是因获得了权威而一贯正确。美国联邦大法官杰克逊
现在,人们普遍相信民主政治比独裁政治更能保证决策的正确性,那么,民主是绝对正确的吗?
民主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为什么少数一定要服从多数?或者为什么这样就是好的?这问题其实并不好回答。
人们通常给出以下三个理由:
1。少数服从多数,因为胳膊反正拗不过大腿,真要打起来,少数势必打不过多数。以点人头的方式(即投票的方式)来确定何种意见得到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