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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4-06-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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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宪政精神,这个国家在不过一二百年的时间内,迅速由一个大西洋沿岸狭长地带的松松散散的联邦之国,崛起为举足轻重的超级大国。其影响之深远,已让许多历史悠久的大国望尘莫及。
  可是,这部宪法在形成过程中,却差一点胎死腹中。
  首先是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这次会议的时间原本定在1787年5月14日,正式代表七十四人。但结果,实到只有五十五人,而且拖到5月25日才达到法定人数,正式会议因此延期十一天。会议开始以后,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场的又有十三人,坚持到底的只有四十二人;而这四十二人中,又有三人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罗德岛则始终拒绝派代表参加。这样,最后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的,只有十二个邦的三十九名代表,包括他们的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再加上一个证人、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签字的一共四十人,只不过比七十四人的半数稍多一点(百分之五十五)。至于会议过程中充满唇枪舌剑和讨价还价,则更是不在话下。所以这次会议便从1787年的5月25日一直开到9月17日,足足开了三四个月之久。最后,许多人最初的意见,都被别的代表修改得面目全非。对于珍视自己思想的人而言,这种结局当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华盛顿认为,这部宪法能维持二十年,就算不错了。
  随后,好不容易才草成的宪法,在交由各邦批准时又遇到了麻烦。特拉华、新泽西和宾夕法尼亚三个邦倒是爽快,当年就予以通过:特拉华和新泽西的议会一致通过,宾夕法尼亚则以2∶1的票数通过。到1788年6月,批准联邦宪法的邦已达到法定的九个,但还有两个举足轻重的邦,即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肯批准。这样,又经过一番斗争和妥协,这两个邦才勉强同意批准,美国宪法也才得以于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一个“神形兼备”的美利坚合众国,也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恰恰是这种特殊的国情,不但决定了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是由宪法和法律创造的,而且决定了它的宪法也一定是最能体现共和与宪政精神的。
  二、从殖民地到合众国
  多少读过一点美国史的人都知道,在《独立宣言》发表之前,北美大地上并没有什么国家,只有一些殖民地。它们在理论上属于大英帝国,实际上由自己管理,即“主权王有,治权民有”。在1607~1732年之间,这样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有十六个。后来,有三个殖民地被兼并。因此,到独立战争时,北美大地上的英属殖民地一共是十三个。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排列,它们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所谓美利坚合众国,起先就是由这十三个殖民地联合而成的。
  把它们联合起来并不容易。首先,这些殖民地虽然都号称英属,但相互之间却并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瓜葛。每一个殖民地都是以个案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政治权力直接来自英国国王的特许。大英帝国对它们进行“垂直领导”,并没有在当地设立过统一管理这些殖民地的政府机构。所以,这些殖民地之间是互不相关的,也是可以互不买账的。
  其次,这些殖民地的性质也不相同。它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公司殖民地,比如弗吉尼亚,就是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的;马萨诸塞,则是马萨诸塞湾公司建立的。第二类是领主殖民地,是英国国王封给某个或某些领主的。而且,就像当年周天子分封诸侯一样,这类殖民地也可以再分封。比如以英国王后玛丽命名的马里兰,就是封给第一代巴尔的摩勋爵乔治·卡尔弗特的,而巴尔的摩勋爵又分封了六十个庄园。第三类殖民地是自治殖民地,也叫契约殖民地。它们既不属于国王,也不属于领主,是自由移民自己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建立起来的,比如罗德岛和康涅狄格就是。这三类殖民地,各有各的情况,各有各的利益,各有各的想法,并不那么容易就能拢起来。
  第三,这些殖民地的人口也很复杂,有白人,也有黑人。白人当中,除英格兰人外,还有苏格兰人、爱尔兰人、德意志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瑞典人等等。根据1790年的统计,当时的白人中,英格兰人占百分之六十点一,苏格兰人占百分之八点一,爱尔兰人占百分之三点六,德意志人占百分之八点六,荷兰人占百分之三点一,法国人占百分之二点三,西班牙人占百分之零点八,瑞典人占百分之零点七,其他人占百分之六点八。这说明北美殖民地是一个以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的多元文化社会。多元必多样,也必定多心,正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何况他们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哪里就能一下子统一起来?
  最早是在1754年的6月,有七个殖民地的代表在阿尔巴尼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这次会议虽然只是为了应付法国人及其印第安盟友所造成的威胁,是一次临时的动议,但这些殖民地能够想到结盟,就是一个了不起的开端。联合开始了。
  十一年后,即1765年,又有了一次“反印花税法大会”。这次大会是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的,有九个殖民地派代表参加。正是在这次大会上,克里斯托弗·加兹顿提出了“美利坚人”(Americans)的概念。他说,在这个大陆上,不应该再有人自称新英格兰人、新约克郡人,我们都是美利坚人。这个说法得到了人们的响应和认同。于是,生活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的人民第一次有了共同的民族概念,美利坚民族诞生了。
  又过了九年,1774年9月5日,第一届“大陆会议”在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召开。来自各殖民地的五十五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权利宣言》,宣布殖民地人民有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他们向英国国王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废除一些“不可容忍的法令”,并同时决定一致抵制英货,停止对英出口。
  这种原本有限的反抗却被英王乔治三世视为叛乱,他宣称这些殖民地人民“必须用战斗来决定他们是属于这个国家(英国)还是独立”。殖民地人民也不含糊。1775年5月10日,第二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决定组建“大陆军”,并任命乔治·华盛顿为总司令。独立战争打响了,而且一打就是八年。
  实际上,1774年第一届“大陆会议”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原本互不相属各自为政的那些北美英属殖民地,现在已变成了“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也有了合众国赖以孕育的母体。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马萨诸塞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原来的“殖民地”(Colonies),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State),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
  不过,1776年7月2日,当大陆会议讨论是否公布《独立宣言》时,特拉华代表约翰·迪金森却投了反对票。九天以后,迪金森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个法案,即《邦联与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这是《独立宣言》之后、《联邦宪法》之前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它于1777年11月15日在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3月1日生效。根据这个条例,“联合殖民地”(United
  Colonies)在名义上又变成了“联合之邦”(United
  State)。这个联合之邦的名字,条例开宗明义地作了规定,叫“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 of America)。
  三、在历史的岔路口上
  现在,我们可以为美国的建国史大致列出一张时间表了:1754年以前,北美大地上已经有了十三个英属殖民地。1754年,他们开始联合。1765年,他们有了一个独立的新民族的概念(美利坚民族)。1774年,他们有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平台和一个国家议会的雏形(大陆会议)。1776年,他们有了一个关于未来国家的精神和理想(美国理想)。1777年,他们又有了这个国家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而且,从1774年开始,他们做了三件事:首先是把互不相干的“英属殖民地”变成“联合殖民地”,其次是把“殖民地”变成“邦”,最后则是把“邦”变成“邦之联合”(邦联),进而变成“联合之邦”(联邦)。于是,美利坚人便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社会组织由“非国家”(殖民地)、“半国家”(邦)变成“国家”(美国)。
  实际上,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既不像样子,又情况不妙。这个“国家”没有国家元首,没有政府首脑,也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许多本应由政府来行使的权力(比如对外宣战、和约缔结、外交主导、货币制造),是由国会来行使的。国会的权力其实很小,比如组建海军、从各州招募军队、解决各州争端等,就需要三分之二邦的同意。这就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无法有效抗衡西部印第安人的反抗、英国人在海上的骚扰以及本国农民的起义,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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