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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告完成。只可惜财阀的解体不够彻底,并且对金融资本的过分温存,财阀复活
便通过另一种方式,以银行为主体,在战后不到20年之间,便再“整编”。
当然,不能说占领军对日本的银行制度改革完全没有贡献,只是说温存了财
阀系的大银行而已。占领初期,美国对日本的特殊银行最不能理解,这些银行虽
是民营的银行,却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监督,这在英美是不可想象的事。日本
的特殊银行有:日本银行、横滨正金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北海
道拓殖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及朝鲜殖产银行等八家银行。
1945年9 月3 日,占领军发表了“外地的外国银行及战时特别金融机关的封
锁”备忘录,把朝鲜银行、台湾银行、朝鲜殖产银行及战时金融金库等21家外地
银行关闭。可是,以贸易金融为中心业务的横滨正金银行,却在被勒令关闭措施
之外,改组为普通银行。1946年12月,以资本额5000万日元,设立了东京银行。
日本劝业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则在民主化的作法之下,被存续下来了。兴银便
作为一家供给长期奖金的政府机关,和日本银行一齐成为国家的银行。劝银和北
海道拓殖银行,则作为存款银行再重建起来,和东京银行一样都是普通银行。后
来,兴银也转为普通银行,但仍继续发行债券。
从这一连串的所谓银行“民主化”来看,财阀系的三菱银行、三井银行、安
田银行、住友银行等四家,都未受到分散或改革。占领军迂回曲折的金融制度改
革,只做到日银的民主化和特银的废止而已。特殊银行都已变成普通银行之后,
政府的财政资金融通,则有必要设立政府的金融机关来进行。复兴金融金库便应
运而生。1950年以后,开发银行、输出入银行、农林渔业金融金库、中小企业金
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关先后成立。这些银行和特殊银行最大的不同,是它们清一
色是政府经营的银行,银行的“民主化”,应该做到金融要离开政府的管制才对,
结果政府的金融机关越来越多,便被说成是“民主化的形式化”。
劳动民主化与“劳动组合”
联合国占领军的日本经济民主化三大政策:一为进行“财阀解体”。二为制
定“劳动三法”。三为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日本经济民主化的第二环,便是
劳动的民主化。劳动民主化的中心课题,便是制定劳动对策的“劳动三法”。根
据劳动法产生出来的工人组织,便是“劳动组合”。这里,要补充说明一下:日
语“劳动者”即指“工人”而言。所以,“劳动三法”就是“劳工三法,”劳动
组合“就是”工会“。
联军的工人政策,是针对战前法西斯政权的工人镇压政策而发的。战前日本
只有官方的大众运动,而没有劳动运动,工运是受强烈压制的。占领军为了不使
法西期思想的复活,便强化工人的组织,允许工人的社会运动,意图用社会主义
来对抗法西斯主义。另一方面,日本工人的工资超低,由于国民生活困难和国内
市场狭隘,便很容易走上对外侵略之途。因此,工人运动的解放和工人的扩大保
护(保护最低工资),便成为日本经济要达到民主化不可或缓的作法。
1945年9 月9 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表了“日本管理方针声明”,同
月22日,成立“日本管理政策大纲”,主张奖励自由主义倾向,灭绝国家的军国
主义。因此,把新闻法、国家总动员法、军机保护法等战时法令加以废除,并把
大日本产业报国会,及大日本劳务报国会等战时统制工人的组织,加以解散。1O
月21日,废止治安警察法,把德田球一、志贺义雄等政治犯统统释放。作为抑压
工运武器的治安维持法与“特高警察”(“特务高等警察”)也受到排除,因此,
工运领袖或社会主义者,便可公然地参加各种工人运动和社会运动,他们的行动
自由也受到保证。
11月2 日,日本社会党的结党大会成立。12月1 日,日本共产党召开第四届
大会,恢复共党活动,组织工人建立工会。而战前最大的工会“海员组合”,也
再建立起来,组织了9 个工会,由5072人参加。同年年底,麦克阿瑟向日本币原
内阁提出日本民主化五项见解:妇女参政权、学校教育民主化、废除秘密警察、
独占的解体和劳动组合的结成。日本政府根据这五项建议,立即召集临时会议,
会上决定提交国会成立“劳动组合法”。
“劳动组合法”(工会组织法)的制定准备,是先成立“劳务法制审议委员
会”,由34名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学识经验者七名、事业主六名、工人六名
和官员、议员等。审委会向政府提出36条法案作为答申,根据这个答申,通过国
会承认后,便在1946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从此,日本的工会得到法律的保证,
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主要精神如下:(一)“劳动组合”(工会)乃以“劳动者”
(工人)为主体,以维持和改善(自主的劳动条件),并以提升经济地位为主要
目的,所组织成立的团体或联合体。“自主的劳动条件”,即指团结权及团体交
涉权而言,这些权利是受到保障和保护的。
(二)工会的管辖权,从警察行政事务改为劳动行政事务,另成立专管工会
的劳动行政部门厚生省(后改劳动省)工会的成立采用自行呈报方式,亦即把成
立文件交到省厅就行了,警察不能管。
(三)工人是工会(劳动组合)的成员,不得任意解雇或给予不利的条件。
但参不参加工会,是工人的自由,不得加以强迫。
(四)劳动事情的调查或劳动争议的预防,由劳、资、中立三方构成“运
动委员会“,用斡旋、调停、仲裁的方式来沟通。
(五)在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指令下,有关劳动的科学调查,在现存的统合机
关之外,可另设立附属于事务局的有力机关。这一点最值得注目。
“劳动组合法”,仅在四个月之内便付诸实行,但内容是民主的,并且成立
得很快,其对战后的日本工人运动迅速地发展起来,有不可泯灭的功绩。
可是,“2。1 总罢工”以后,这个法律便受到修改,改向抑制劳动运动(工
运)的方向。后来连团结权也受到限制,有关不当劳动行为,也改“直罚主义”
为交由“劳动委员会”恢复原状的处理而已。
作为“劳动三法”之一的“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停劳动争议的制度,日
本早在1926年便有这个制度的雏型“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存在。原则是调停铁路、
电力等公益事业转变成军民关系工厂,和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业为主,因是
战前所订的法律,具有警察强制介入镇压争议的威压性质,在战后也就无法把它
拿来用。1945年12月30日,日本政府便在“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上,要求代替
“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的立案。
1947年5 月13日,审委会向政府提出答申,政府便根据这个答申而作出草案,
提交国会审议。经国会通过后,“劳动关系调整法”便在1947年10月13日正式实
施。其主要精神如下:(一)调停范围,旧法仅限定于公益事业等,新法则涉及
所有的劳资争议,皆设置斡旋、调停、仲裁的三阶段来加以处理。
(二)以前的调停委员会,是由行政官厅的独断独行来处理劳资争议。
现在的劳动委员会,斡旋则从劳动委员会中挑选斡旋委员,调停则从劳、资、
中立三方中挑选调停委员,仲裁则由劳动委员会自行办理。
(三)旧法是有关公益事业、陆海军工厂等争议,即便当事者不提出请求调
停或仲裁,仍由行官厅的判断可以强制的进行调停。可是,新法不能这样做,一
定要有当事者双方的申请,或根据劳动协议方由一方提出申请,才可以由劳动委
员会接受调停。“公共事业”即指运输(铁、公路)、邮政、电信、电话、水道、
电气、瓦斯、医疗等,这和战前旧法所指“公益事业”
没有什么不同。
(四)仲裁对当事者可以拘束,斡旋和调停则没有强制力。但旧法在调停案
上,也常有警察施压的强制倾向,这在新法上是万万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新法
已排除警察的影响力。
“劳动关系调整法”,日共和日共系的工会认为多此一举,不必立此法。
因为在“劳动组合法”中,已有预防和调停等劳动委员会的设置。但这个法,
主要还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劳动争议,当事者申请调停的时限为30日,超过30天便
会使争议行为变成不成立。违反者加以罚款,但不会受到解雇。
“劳动三法”的另一就是“劳动基准法”的成立,这是1946年劳动节以后,
劳动界要求成立的呼声更加强烈,政府才作出了公约,清“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
设立小委员会和开办公厅会,进行方案的咨询。1947年4 月7 日,众参两院便把
此法通过,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个“劳基法”是由13章130 条构成的大法律。
日本在1916年已有“工厂法”,作为工人的保护法。后来经过修改,曾把工人的
最低年龄、灾害抚恤、退职金和年金保险金等,加以补充和修订。虽然如此,新
成立的“劳基法”与原来的“工厂法”比较,仍有其不同之处。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劳基法”是统一的、普遍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业种的劳动领域。
由总则、劳动契约、工资、劳动时间、休假日、就业规则、宿舍、安全卫生、
有薪休假、灾害补偿、技能养成、监督机关等章构成。比起战前的“工厂法”,
更具有综合性的体系。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