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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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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放弃其他形式的生产活动而参加比赛。但不对诺贝尔奖金和其他荣誉奖金征税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这些奖金的存在影响了从事适当职业的人们的研究项目决策,甚至还影响了人们的职业选择。虽然这种奖金对税法变更(从而引起货币净收益变更)的反应弹性不会很大,但这仍然是一种要对它们课以重税而不是对它们免税的理由。 
    管理成本排除了基于税收考虑的广义收入界定,但有些不合理的排除却可能造成严重的替代效应,特别是闲暇。将闲暇排除在收入之外会使人们偏好于选择那些有利于取得闲暇而非现金收入的活动——例如教师这样的职业,长时间的有薪假期就是工作报酬的一个重要部分。同样,将名誉、声望、舒适、娱乐和其他无形收入排除于课税之外,而又对代表职业危险和工作条件艰苦(包括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的补偿性收入进行征税,就会产生相似的偏好。但许多课税例外却不是能以其过高的衡量成本为理由而证明为合理的。这里有三个例证:不在市场上出售的服务;房屋所有人占用房屋的估算租金和附加津贴(fringe benefits)。 
    1.人们常常面临这样的选择:在市场上立约购买某种服务或在家庭中生产之。只将现金收项看作收入的所得税法由此就使人们偏好于家庭生产的选择。也许目前所得税法所产生的最重要选择倾向是源自没有将家庭主妇服务所创造的相当可观的实际收入(但非现金收入)列入应征税范围内。假设一个妇女可在社会职业取得1万美元的收入,对此她要缴纳2,000美元的所得税,而如果她呆在家中,那么她的家庭服务价值只有9。000美元。如果她在社会上工作,那么她的工作价值就会有所增加,但税法中不完全的收入界定会促成她愿意呆在家中。 
    当然,评估非市场服务的价值有着严重的困难,我们已在前面指出了同等看待家庭主妇服务的价值和家庭佣人薪水的不正确性(参见6.11)。但由于这些工资代表了主要家庭服务的最低估价,所以将这项数目作为每一不在社会工作的家庭主妇的应计收入,就是朝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步。税法已采取了一些迟疑不决的措施以减低一些替代效应,而这些效应是由通过对孩子照顾支出和其他一些主要纳税人配偶税额的减免而不对家庭主妇应计收入征税所引起的。由于这种减免额是很低的,而且由于税额减免采用的是高累进率而课税扣减采用的是递减率(为什么不同?),所以它们对在市场中具有很大生产能力的妇女的激励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照顾孩子而要进行课税扣减倒确实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它反而使那些进行家务工作最为有效的妇女(年幼孩子的母亲)进入市场。 
    2。有人给其两个儿子A和B每人1万美元。A将其1万美元存入一个年利率为5%的银行,并将其利息用以支付他所租用公寓的房租。由于他是属于要缴纳20%联邦所得税的那一类人,所以他须将其每年所得利息中的100美元交予政府。B像A一样属于应缴纳20%联邦所得税的那一类人,但他用1万美元购置了一套租金与A所租房屋一样的公寓。虽然B与A一样将这笔钱用于住房,但他就不用缴纳所得税了。与A相比,他每年要多得100美元。这种武断的差别待遇会使人们设法(随着利息的减损,这种努力将增加)自己拥有住所而不是租用住房,也会使律师创设旨在使租用房产转变成无条件继承房地产的复杂法律形式,如一套公寓房的个人所有权(condominium)。 
    当然,我们在估价人们因拥有住房不用从其他人处租用住房而取得的实际收入但非现金租金收入时,会遇到一些管理上的困难。但即使是偏低的粗略估价也会使人们降低其用拥有房屋代替租用房屋的激励。我们要注意的是,一旦采取了这一措施,那么就没有理由反对对住房抵押的利息进行扣减了,因为利息支出在那时已成为一种产生可课税所得的费用了。 
    对所有者占有其房屋进行征税时的另一个不当之处是,如果出售者将收益用于购买其他房屋的再投资,那么他就可以不支付任何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 tax)。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为了避免对由通货膨胀造成的纯粹名义价格上升课税,但它是没有说服力的。对此,我们在讨论资本收益税时将会有更详尽的了解。 
    反对这些观点的意见认为,对家庭所有权的税收优惠可能有其正当理由,即此种所有权的外在收益(它们可能是什么呢?)和作为低效率建筑法和分区法结果的人为的建设高成本。这一观点,不论其有无说服力,都有助于我们记住:特定税收、税收豁免或税收扣减在使我们更靠近或远离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是设计税收制度的相关因素。 
    3.如果将津贴排除在应税收入(taxable ine)之外,那么即使这种东西对政府官员而言不及其相应现金价值(不考虑税收因素),但它还会使行政官员支持其形式为专用汽车、华贵办公室这样的补偿;这种差异是纯粹的浪费。将附加津贴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会使雇员积极支持其形式为人寿和健康保险、假期和退休金收益的补偿,即使他们偏好相当数额的现金收益时也会这样做——不考虑税收因素。在许多情况下,将这些收益的现金价值计入应税收入并不会产生很大的管理费用。 
17。8所得税扣减 
    由于开支一般而言不是福利的减损而是人们将货币转为福利增长的必要步骤,所以我们假设可能(而且确实)不允许纳税人在其计算应税收入时扣减支出:一个人用现金购买一台电视机后不是变穷了,而是变富了。但是,仅仅旨在创造收入的支出并不具有这种性质。它们只是在创造收入时才增进福利,所以,如果收入全部应课税,那么扣减业务费用就可以避免双重。课税(为什么?)。与这种扣减有关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业务开支同时也是消费开支。我在办业务时购买的餐馆食品和居住的饭店客房是一种产生我由此出差取得的收入所必不可少的开支。但同时,它们也是消费活动,如果我呆在家里,我可将之用于其他形式的活动。 
    法律几乎以武断的方式处理这一问题,即允许扣减发生在短途商事出差中的所有生活费用(除非“过于挥霍”),而禁止扣减作为“个人开支”发生在其有办公场所的地方的任何通勤和其他生活费用。但是,将当地路途费用与外地出差费用进行某些区分在经济学上是有道理的。即使一个人不工作,他都不得不吃中饭;由于午餐成本是不工作所不可避免的,所以它就不是一种工作成本。通勤能使职员居住在他所选择的较佳寓所而不是住在他的工作场所附近;所以这在更大程度上也是一种个人开支,而非业务开支。当然,出差到外地也会有一些个人消费,但其价值可能低于全部开支;而其间的差额就是纯粹的业务开支。 
    在原则上,从应税收入中扣减的应是这种差额,即业务开支,而不是全部的开支。假设我到旧金山出差3天,住在每天收费100美元的饭店,膳食总开支为90美元。那么我们不应将390美元全部扣减,而应减去出差所造成的个人消费开支的剩余。由于在家居住一夜的边际成本(打扫、磨损、用电等)通常是很低的,所以住宿的抵消也是很小的,为了管理上的方便,我们将之忽略不计。而膳食抵消将是较大的一部分,但它也低于90美元,因为家中用餐的成本总是低于餐馆用餐的成本。我们姑且承认,对用餐人而言,在餐馆中吃一顿30美元的饭要比在家中吃一顿3美元的饭更有价值;否则,他就会呆在家里用餐。但由于很少有人经常在昂贵的餐馆用餐,所以在我们上面的假设例证中我在外面吃饭的90美元使我取得的收益可能远远低于我愿意支付的90美元的价值。也许对此进行打折(如业务用餐价格的50%)会是一种完成上述改革的适当途径。但是,复杂的是家庭用餐成本容易因排除了非货币(但却是实在的)性制作人劳动成本而被低估。 
    税法中,对医疗费用和意外损失的扣减好像是为了试图区别以下两种开支:促进个人健康状况和仅仅为了恢复纳税人的健康状况。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具有同样现金收入但实际收入却不同的个人之间平均税收负担。你可以赞成这一目的,但其可行性和为达成该目的的具体手段却仍然是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一下从事危险工作的人们所取得的附加工资。与那些从事安全工作的人们相比,附加工资并没有增进他们的福利;它仅仅对他们职业的危险性作出了补偿(如果他们爱从事危险工作,那怎么办?)。但允许扣减这样的附加工资又是不可行的。或者我们还可以考察一下这种情况:两个家庭收入相等,但由于一个家庭比另一个家庭在消费上具有更高的效率,他就从同样的货币收入中取得了较高的福利;这样,对平均两个家庭的税后福利而进行的扣减也是不可行的。在这些方法和许多其他方法中,相对现金收入扭曲了相对福利,而且由于大部分的扭曲无法得以矫正,所以矫正一两种扭曲的努力是否会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目标的达成尚有疑问。 
    而且,这种特殊的扣减无法实现原定的目标。衡量医疗扣减的应是纳税人的疾病成本而非其医疗成本。有些疾病可能是成本很高的,但由于医术状况或纳税人的经济境遇,它并不会引起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医疗费用的产生不完全源于疾病治疗,有时恰恰是为了增进健康状况(例如,整容或鼻子矫正手术);以上例证表明了增进和恢复健康之间的区别是很微妙的。至于意外损失的扣减,它至少应以损失额来衡量,而不应以赔偿费用来衡量。但其作用与其说是补偿了福利受损的人,倒不如说是补偿了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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