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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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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服务贸易的管制与开放() 
21。3。1 服务贸易管制的特点和内容

    1。服务贸易管制的特点

    (1)对服务贸易的管制要比对商品贸易的管制广泛得多,而这些限制『性』条款对各国来说也不协调。与商品贸易明显不同的是,这些管制是针对服务的提供者,而管制的意图在于保护这些服务的使用者。对商品贸易而言,管制有可能要求外国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内标准的商品。虽然我们常常听见有关键康和安全以及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抱怨,但通常产品生产过程的管制『性』条件并不能成为限制商品贸易的充足理由。对服务型产品来说,人们很难制定出类似于商品生产的标准。

    (2)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因为投资管制而得到保护。由于经济和社会原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更为严格。许多发展中国家将一些服务部门,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同时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而对这些行业实行特殊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业结构部分的说明了为什么国家要对某些行业进行干预。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一个相对发达的现代化的城市金融网络(如银行、保险、证券)和一个相对落后的农村金融业。后者资金来源少,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者。由于城市和农村的投资收益差异,所以后者投资回报率也相对低。国家用一些特殊政策如许可证要求、投资限制和管制、利润分配等来保护农村金融免受外国的竞争。

    (3)许多服务贸易起着中介的作用,但由于『政府』的保护『性』政策而使其经营成本很高。如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高成本是由于过度保护而带来的。结果,这也给商品的出口能力危害更为严重。因为保护拒绝了出口商获得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保护『性』政策也成功地拒绝了其他交易者获得低成本信贷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保护『性』政策大大降低了出口商通过国际商贸获得现代国际金融服务的机会。因此,因为政治原因,而对中介服务进行保护是有成本的。

    (4)服务贸易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服务更大程度的自由化能获得一些好处,但对美国和欧盟开放服务市场,对发展中国家服务业也会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例如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既包括对服务本身(提供的范围、程度)的限制;也包括对提供者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同时,对资本、信息、人员移动等的限制也将使金融服务贸易产生障碍。由于金融业对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特殊作用,国家处于短期或长期利益的考虑,『政府』往往采取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和谨慎的、非谨慎的管制政策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2。服务贸易管制的内容

    一般认为,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纪律、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谨慎措施都属于必要的监管活动;反之则构成了金融服务活动不必要的障碍。如果这些管制行为使得国际金融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准进入以及不能享有国民待遇,则属于贸易壁垒。

    从金融服务角度来看,以下一些活动可看成是必要的服务监管活动:(1)资本充足『性』要求;(2)对风险集中度的限制;(3)流动『性』要求;(4)禁止内幕交易;(5)对不良资产的界定与管理;(6)对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能力的考察;(7)透明『性』与信息披『露』的要求;(8)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但还有一些可以用来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政策工具。主要的政策工具分为以下几类:(1)对建立商业存在的具体实体形式予以限制(如有的规定必须是合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对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限制,如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内设立分公司的数量、营业网点的数量、禁止转移利润、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在国内设立分公司;(2)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3)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营业执照的发放数量;(4)价格限制措施;(5)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6)限制外国金融服务机构对国内客户提供服务的范围;(7)数量限制政策,即明确限制交易量或交易价值;(8)限制服务提供者雇用的自然人总数,限制外国雇员的数量和他们在东道国的活动范围;(9)对外国机构特定的权利范围要求;(10)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1)对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居住地要求;(12)歧视『性』的税收和补贴政策;(13)金融服务(特别是公共债券的发行、某些保险服务的提供)方面的限制;(14)与『政府』采购和补贴相关的措施,『政府』采购方面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问题等;(15)与服务标准相关的要求、注册要求和行业监管,等等。

    在服务贸易部门,实行数量限制和对服务标准的要求是最重要的市场准入要求。虽然进口关税对服务贸易没有影响,但实施价格控制可以做到这点。这涉及『政府』定价或者价格监管和批准程序。在许多国家的服务行业中,金融行业是常见的实行价格控制的行业。

    21。3。2 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

    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生产和消费的同时进行等特点,因而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方式,只能采取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或进入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的方式,这种保护通常都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加以实行。

    尽管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保护形式各异,但可以概括为以下两大类:

    1。市场准入限制

    一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不具有竞争力或幼稚的服务行业的发展,维持国内劳动力就业水平,保卫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安全,往往对外国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进行一些形式的限制。

    对外国服务主体开业权的限制。一般是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一些国家处于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考虑,尤其在民航、邮政、电信、铁路、广播、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不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全面进入。

    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各种形式的移民限制也对服务的进入构成了障碍,尤其在旅游和教育等服务领域。因为移民限制阻碍了消费者的自由移动,使其难以享受到外国服务的提供。

    信息传播的限制。对电信和数据传输的限制阻碍了信息处理和信息服务的国际间贸易,同时也影响了产品的移动和消费者的购买。

    上述各种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方式中,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开业权的限制是最主要的保护手段。

    2。经营限制

    经营限制是指『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后不给予国民待遇的方法,以削弱其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赢利能力。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其经营决策。增加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负担,如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当地含量要求、外汇管制、税收等。对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优惠,国家通过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减免税收等手段,扶持本国服务业的发展,使外国服务提供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随着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签订,以开业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在国际上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而经营限制由于具有极强的“弹『性』”,将日益成为服务贸易保护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21。3。3 服务贸易壁垒与服务贸易规则

    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本国销售期服务产品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增加外国服务生产者的成本,减少其对国内生产者的竞争优势,从而起到限制贸易扩展的作用。

    1。服务贸易壁垒形式

    通常,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两种典型的形式:

    一是限制主体资格的壁垒。这类壁垒体现为『政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经营本国服务业资格的限定,从而排除一部分经营者经营本国服务业的可能『性』,特别是那些有竞争力的外国生产者,具体包括垄断经营、执业资格限制和开业权的限制等。比如垄断经营即指在民用航空、邮政电信、广播电视、交通运输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中实行较高程度的垄断经营,只能由『政府』指定的国内企业来经营,外国生产者根本不被允许进入这些领域;执业资格限制主要适用于提供专业服务的服务者。任何国家对专业服务的提供者都有此类的限制,对来自国外的服务更是如此,必须获得当地认可的执业资格;开业权限制是指本国对外国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限定,包括股权限制、开业权限制等。如前所述,这类壁垒在服务贸易中使用得较多。

    二是限制交易的壁垒。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对在本国或本地区销售的、在国外生产的或有外国的生产者提供的服务进行限制而设立的有阻碍贸易增长作用的各类政策措施,其主要包括外汇管制、税收歧视、『政府』补贴、『政府』采购等。外汇管制通常被发展中国家用来限制服务的跨国交易;税收歧视即对国内和国外提供相同服务的销售者实行不同的税制,起到提高外国服务销售者的费用、限制其贸易的作用;『政府』补贴是『政府』通过财政和税收手段对本国的服务生产者进行补贴,其作用在于降低国内服务提供者的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政府』采购是指为了对本国服务业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在进行服务消费时往往优先购买本国服务。

    无论是对主体资格的限制,还是对交易的限制壁垒,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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