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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福费廷这种包买业务,出口人能向进口人提供固定利率的中期(5—10年)或短期(1年以内)融资,而出口人利用包买人无追索权包买贴现业务,于发货备单后即期取得货款。国际贸易中的所有票据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市场风险)因包买业务的出现得以向包买人转移。
与出口信贷融资方式相比,福费廷不仅手续简便,融资量大(可达货价总额的100%,而出口信贷一般最高只能达到货值的85%),而且付款方式灵活,允许货源来自进出口人所在地之外的第三方国家。
24。3。4 国际保理
1。保理的含义和作用
保理(factoring)是指保理公司受出口商的委托,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服务项目,也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和信用担保为一体的融资结算方式。
保理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1)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调查的内容包括进口商的注册资本、经营作风、资产负债比例、近期经营状况,以及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外汇管制、金融政策、国家政局等等。出口商可根据保理商的调查和评估,以及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签订销售合同,从而将收汇风险降到最低。(2)代收账款。通过保理商代收账款,可以减少应收账款资金的积压,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少收账方面的争议和法律诉讼。(3)财务管理。出口商发货后将有关售后账务管理交给保理商。有关分期付款的记账、催收、清算、结息等财务管理一并由保理商负责,从而减少了出口商的相关财务费用,提高了结汇的效率。(4)风险担保。进口保理商根据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在进口商付款到期日拒付或无力付款时,在付款到期日的第90天,无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从而保证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结算方面的风险。当然,进口保理商的付款前提是出口商提供了正当的、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5)融资服务。出口保理商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且简单易行,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发货后,凭*副本就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但该项融资一般不超过180天。
2。保理的业务流程
保理的业务程序及当事人关系如下:
a。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b。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需要进行资信调查的进口商的名称;
c。进口保理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将该进口商信用额度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d。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商务合同,并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并将*和运输单据交进口商(也可通过保理商转交);
e。出口商将*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f。如果出口商需要融资,则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的同时,立即提供不超过*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融资;
g。出口保理商将*副本转给进口保理商,并由其向进口商催收货款;
h。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将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
i。进口保理商将货款拨付出口保理商;
j。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和利息后,将货款余额付给出口商。
24。4 国际经济贸易磋商、签约与履行()
24。4。1 交易磋商
国际贸易磋商也叫交易洽商,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合同能否订立以及最终如何履约都与交易洽商有着密切的关系。交易磋商(business negotiation),是指买卖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即通常所谓的贸易谈判。
1。交易磋商的内容形式
交易磋商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书面磋商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通信方式来洽谈交易。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书面洽商愈来愈普遍。书面洽商因为其简便易行,费用低廉等特点,已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的一种洽商方式。
口头磋商是指交易双方出面协商,通过在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判,就交易的内容达成一致看法的洽商方式。具体如参加各种交易会、洽谈会以及派外贸小组出访、邀请外商来访等形式举行口头洽商。
2。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每个交易中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1)询盘(inquiry,或enquiry)。询盘又称询价,即交易一方就购买或出售某一商品向对方就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进行询问。其内容涉及商品的品质、数量、交货期、价格等,但多数以询问价格为主。其形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较多的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2)发盘(offer)。发盘是指交易人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以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买方发出(购买发盘),也可以是卖方发出(售货发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特定人。面向公众的商业广告,即使内容再明确完整,也不能构成发盘。第二,发盘内容需十分确定。即必须明确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及包装、装运、支付方式等,也就是说,合同要件在发盘中必须完整明确。第三,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即发盘人应向对方表示,得到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以发盘内容订立合同。为此,发盘均规定一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接受的有效时限。有效期满,发盘人可不受发盘中交易条件的制约。
(3)还盘(counter offer)。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作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并同时提出修改和变更的表示。还盘也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与发盘形式相同。在国际贸易洽商中,很少有一方发盘立即为对方无条件接受的情况,往往受盘人会提出自己的交易条件,由此而产生买卖双方就某些交易条件的反复还盘即再还盘。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但同时又是新的发盘。如果仅仅是拒绝,则不必再提任何交易条件,可见,还盘不简单地等同于拒绝。需要说明的是,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而还盘一方成为新的发盘人。双方处于新一轮的拒绝、接受或再还盘洽商之中。关于新发盘的法律效力同原发盘完全一样。
(4)接受(acceptance)。所谓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就该项商品买卖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的法律行为。用法律上的语言称之为承诺。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第二,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第三,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一致。第四,接受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或书面的形式。
接受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所以接受生效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受盘人在接受生效后反悔,则构成违约,对此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4。4。2 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说来,一方发盘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
一般地说,合同成立应至少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是能够独立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公民个人或法人。(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6)特殊采购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2。书面合同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对买卖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费用和风险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应。对进出口商而言,合同既是对买(卖)家应履行义务的一种明确规定,同时更多的是对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一种界定。
签订书面合同具有如下意义:(1)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证据。(2)书面合同是合同履行的依据。(3)书面合同的签订有时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3。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有多种形式,具体包括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协议(agreement)以及备忘录(memorandum)等。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常采用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条款较完备、内容较全面的正式合同。另一种是内容较简单的简式合同,即商品买卖确认书。这些合同形式虽有差异,但其法律效力相同。
书面合同一般由约首、本文、约尾三部分构成:(1)约首(head of contract),是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以及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等。(2)本文(body of contract),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要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这些条件或条款体现并规定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end of contract),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生效时间等。
24。4。1 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