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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不仅给贸易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因此,如何防范国际贸易诈骗行为,保障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国际贸易业务至关重要的课题。
1。国际贸易诈骗的表现
(1)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条款。这主要表现为:首先,设置的合同条款相互之间不协调。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很多,如果在同一份合同中条款的设置不协调、不配套,结汇单据不可避免地出现不符点。有些合同中设置的条款本身就有问题,稍不注意就很容易落入陷阱。其次,对单证的规定违背第三方出证机构的常规。合同条款对单证表面内容的规定违背第三方出证机构的常规。再次,合同规定的单据交单期过短,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可能『性』很大。合同对单据的交单期限规定的时间太短仅3—4天。出口企业在比较紧迫的时间内制作单据、交单议付,单据极容易出现不符点,但缺乏更改时间。
(2)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信用证是利用银行信用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或为进出口商提供收款或收货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使信用证游离于基础合同之外,诈骗分子可利用买卖双方相距较远,不能随时掌握实际情况,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
(3)出口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作为受益人,其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发运货物,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出口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伪造结汇单据和提供缺陷产品。
(4)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在信用证交易中,由于出口商发货和进口商实际付款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这就使得进口商有机会利用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有:伪造或变造信用证;信用证中设置“软条件”进行诈骗;故意拖延拒付时间;骗取开证行出具提货担保进行诈骗。
(5)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设置陷阱。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诈骗分子或者利用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口商的控制,或者进口商还没有对货物形成有效控制这一时间差进行诈骗。
(6)转卖提交的商品。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商与第三方合作共同诈骗,采用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等办法,先制作一套完整和正确的单据到银行议付,然后伙同第三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转卖货物,使进口商钱货两空。二是进口商利用fob价,自己派船到出口地装船,货物在运输途中,先提货或转卖货物,不去银行赎单,携款逃走。
(7)利用期租船进行诈骗。这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船方式租入船舶,同时自己就以二船东的身份以期租船的方式把船租出去,并要求装货人预付运费。等到货物装妥,船长签发了已付运费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二船东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产、倒闭,留下的只是原船东面对提单留下的责任。
2。国际贸易诈骗的特征
(1)交易条件“优惠”,交易金额巨大。由于贸易双方在语言、文化、商业习惯、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诈骗分子可利用的空间。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太容易,要冒很大风险,所以诈骗分子一般都以大宗贸易作为骗局,一旦得手就能获得丰厚的回报。诈骗分子往往提供很“优惠”的交易条件来吸引对方,这些“优惠”条件在其他地方找不到,才容易诱人上当。
(2)故意制造神秘感,运作程序复杂。国际贸易本来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商务活动,在正常情况下也会出现一些错漏,这给了诈骗分子钻空子的机会。为了使诈骗能成功,往往在交易中制造神秘感,要求双方签订各种“复杂”和看起来很“严谨”的补充协议,提供各种资料或保函供双方确认,尽量做到交易双方都“万无一失”。这样做,一方面是使对方逐渐增加信任度,落入自己设置好的陷阱另一方面是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对方无暇识破其阴谋,认清其诈骗的真实面目。
(3)交易往往是大宗可炒作商品,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交易商品也是诈骗的诱饵,如果某种商品国内市场需求上升,或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就容易成为炒作的对象,给诈骗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他们提供很好的交易条件作为使对方签约上当的诱饵,使受骗上当的一方在“感觉良好”的心态下慢慢地失去了警惕『性』和防范能力,对利润的期待代替了对交易条件的理『性』分析。许多国内公司就是这样陷入对方的骗局。
(4)诈骗范围广泛,诈骗手段隐蔽。国际贸易诈骗属于高智能和高科技犯罪,诈骗犯可以从贸易过程的不同环节和贸易合同的各个条款设置陷阱,诈骗范围广泛,诈骗手段隐蔽。他们要么伪造各种单据,要么通过在合同或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
(5)受害者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的诈骗案中,受害者大都是发展中国家。其原因是:一是在出口时,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优势,急于开拓国际市场,把产品推销到国际市场去,缺乏了解外商的资信二是在进口时,他们买货都喜欢用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低价格,这样就很容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格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用成本。
3。国际贸易诈骗不断增加的原因
(1)国际贸易自身的复杂『性』。国际贸易业务流程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从业务过程来看,国际贸易包括:贸易磋商、备货、审证、商检、报关、装运、投保、制单、结汇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能成为国际诈骗分子设置陷阱进行诈骗的地方从外贸合同来看,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包括:价格条款、数量条款、质量条款、支付条款、运输条款等等,有些条款都是通过单证表现出来的,给国际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2)国际贸易诈骗事后的救济难度大。国际贸易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由此发生的国际诈骗案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诉讼必然采用涉外商法。因为不同国家法律不同,国际诉讼就涉及国家之间法律适用、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等复杂问题。诈骗犯所在国和第三国由于其国民的利益没受到损害,往往配合不那么默契,从而纵容和助长了国际诈骗犯罪。正是国际贸易诈骗的跨国『性』使得受害方跨越国界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跨国追索要付出的人力、物力等各项支出巨大,可能接近甚至超出欺诈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贸易诈骗是一种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性』容易被人们所忽略。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的强制『性』机构和相应配套立法措施来约束贸易诈骗,现有的国际组织只是起到协助的作用。
(3)受害者警觉『性』和素质不高。许多受害者往往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或者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急于求成,造成防范诈骗的警觉『性』不高,使诈骗者容易得逞。
4。国际贸易诈骗的防范策略
(1)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第一,重视贸易对象的资信调查,选择好的贸易伙伴。寻找贸易伙伴时,一定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避免与资信不好的客户开展贸易。特别是对对方提供“优惠”条件的贸易更应多加小心,防止对方做“无本生意”。实践证明,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的最佳途径。
第二,合理设置合同条件,减少不符点。设置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是诈骗分子的惯用手段,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就给诈骗分子钻空子。设置合同条款时要注意:第一,在品名、品质条款中,要简明扼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语都不加入。规定品质要有一定的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第二,与内陆国家做贸易而又采用cif或cfr价格术语时,一般应选择距离该国最近的、我方能够安全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不能接受对方要求提供“港—港”的海运提单(因内陆国家没有海运港,提供不了海运提单)。在采用多式联运情况下,除非联运承运人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可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港的条件。第三,合同数量条款中要有机动幅度,计量单位明确(数量条款不仅要明确采用何种计量单位,还要明确使用何种度量衡制度,如要写“公吨”,不能只写“吨”)。第四,包装条款不要与数量条款冲突。如合同总量为2000mt,每箱净重30kg(这样做要么有一箱重量不符,要么总重量不对,肯定违反合同条款)。第五,对于新客户或金额较大的贸易,付款方式一般采用信用证支付。
第三,正确选择贸易术语,不要随意让步。选择好的贸易术语有利于全面了解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出口时尽量选择cif价,进口时尽量选择fob价,这样可以自己办理运输和投保,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同时在磋商合同条款时,对客户的某些过分要求,切忌以牺牲自己的权益为代价随意作出让步,以免自己陷入违约的困境。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合同履行过程,对于进口商来讲主要是接货和付款,比较简单。对于出口商来讲,比较复杂,特别是采用信用证支付,要把审证、改证、装船、交单等环节衔接起来。它主要包括:
第一,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首先,应审核信用证的真假,出口商应该向通知行核实情况。其次,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一经发现不同,应该尽快与进口商取得联络,双方通过协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