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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带来更大的困难,起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许可程度上看,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公开进口许可证,也称一般进口许可证,即允许商品“自由进口”,随时申请,随时许可,对进口国或地区不加以限制。二是特种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商必须向进口国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商品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进口许可证的主要好处是:政府可以控制每一笔进口,让不让进、进多少、从哪国进,完全由政府掌控。
4。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进行管制,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国货币汇率稳定的一种制度。
外汇管制的做法可分为行政管制和成本管制两种。
行政管制,即由政府指定机构控制一切外汇交易。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价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出入境也要受到严格限制。这样,国家和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外汇的集中使用和控制供应进口商的外汇数量的办法来控制商品进口量、种类和国别,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成本管制,即通过制定多种汇率,增加用汇成本和减少换汇成本,从而控制外汇支出,鼓励外汇收入。在多种汇率的情况下,对必需品进口运用较低汇率,对非必需品进口适用较高汇率,以提高其进口成本,达到限制进口作用。
所以,对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外汇管制又可以这样下定义,即国家通过对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进行管制,以控制外汇供应和外汇汇率的办法来控制进口商的进口及从哪一国进口。
5。海关程序(CustomsProcedures)
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作出严格要求。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归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例如,美国海关在对日本产卡车的驾驶室和底盘进行分类时,把它从“部件”类归到“装配车辆”类,其进口税率就相应的从4%提高到25%。又如,美国对一般的打字机进口不征关税,但将它归类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开征35%的进口关税。(3)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海关估价制度原本是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它经常被用做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商品的价格可以有许多种确定办法,如成交价、外国价、估算价等等。不同计价方法得出的进口商品价格高低不同,有的还相距甚远。海关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进行估价,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美国售价制是指美国对与其本国商品竞争激烈的进口商品(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按美国售价(即美国产品在国内自由上市时的批发价格)征收关税,使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已在1981年废止了这种估价制度。(4)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即对进口商品设置繁琐复杂的查验程序,故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挫伤进口商的进口积极性,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一些国家甚至改变进口关道,即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例如,1982年10月,为了限制日本等主要出口国向法国出口录像机,法国政府规定所有录像机进口必须到普瓦蒂埃海关接受检查,同时还规定了特别繁杂的海关手续,对所有伴随文件都要彻底检查,每个包装箱都要打开,认真校对录像机序号,查看使用说明书是否法文,检查是否所报原产地生产等等。普瓦蒂埃是个距法国北部港口几百英里的内地小镇,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难以应付大量堆积如山的待进口的录像机。原先一卡车录像机一个上午就可以检查完,而在普瓦蒂埃却要花2—3个月,结果有力地限制了录像机进入法国市场。进口量从原来的每月6。4万台下降至每月不足1万台。
6。进口押金制度(AdvancedDepositSystem)
它又称为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同时,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附加税。所以,进口押金制度能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又如,20世纪80—90年代,芬兰、新西兰、巴西等国也实行这种措施。巴西规定,进口商必须按进口商品船上交货价格缴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进口。
7。最低限价(MinimumorFloorPrice)和禁止进口(ProhibitiveImport)
最低限价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低于这个标准的,就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了每千克52美元的最低限价,低于这个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这样,一国便可有效地抵制低价商品进口或以此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市场。又如,欧共体为保护其农产品而制定的“闸门价”(sluicegateprice);美国为抵制欧洲、日本等国的低价钢材及其制品的进口,在1977年制定实施了启动价格(triggerpricemechani*;TPM),都是一种最低限价制。
禁止进口是进口限制的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便直接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仍以欧共体为例。1973年3月,欧共体决定自1975年3月15日起,禁止3千克以上的牛肉罐头及牛肉下水罐头从欧共体以外进口。一般而言,在正常的经贸活动中,禁止进口的极端措施不宜贸然采用,因为这极可能引发对方国家的相应报复,从而酿成愈演愈烈的贸易战,这对双方的贸易发展都无好处。至于一个国家也可能因政治原因而实施贸易禁运,这即使在冷战后的今天也屡见不鲜,则又另当别论。
8。国内税(InternalTaxes)
国内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任何国家对进口商品不仅要征收关税,还要征收各种国内税。
在征收国内税时,对国内外产品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以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美国、日本和瑞士对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
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属于一国政府,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权限,通常不受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约束,因此,把国内税用做贸易限制的壁垒,会比关税更灵活和更隐蔽。
9。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Monopoly)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也称国营贸易,是指对外贸易中的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
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烟酒、农产品、武器、石油四大类。
10。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物法案》是最为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凡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是国外生产的就称外国货。以后又做了修改,规定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有损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该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
11。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
原产地(ORIGIN)其原意是指来源或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