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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的商品一般有以下几类:
(1)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等。对这类商品实行出口管制,主要是从“国家安全”和“军事防务”的需要出发,以及从保持科技领先地位和经济优势的需要考虑。
(2)国内生产和生活紧缺的物资。其目的是保证国内生产和生活需要,抑制国内该商品价格上涨,稳定国内市场。如西方各国往往对石油、煤炭等能源商品实行出口管制。
(3)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下或迫于对方的压力,不得不对某些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实行出口管制。
(4)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这是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艺术遗产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需要而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
(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对于一些出口商品单一、出口市场集中,且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容易出现波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对这类商品的出口管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比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6)被列入对进口国或地区进行经济制裁的商品。各种在经济制裁范围内的贸易禁运,实际上就是禁止出口。
(7)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各国对这类特殊商品都规定需特许才能出口。
(8)跨国公司的某些产品。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投资,虽然会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损害后者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利益,如实施“转移定价”等。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利用出口管制手段来制约跨国公司的这类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8。2。2 出口管制的目的与形式
一国实行出口管制,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具体可分为:
(1)政治与军事的目的。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强其他国家军事实力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的对外出口,来维护本国或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与安全。同时,也通过禁止向某国或某国家集团出售产品与技术,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
(2)经济的目的。对出口商品进行管制,可以限制某些短缺物资的外流,有利于本国对商品价格的管制,减少出口需求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冲击。同时,出口管制有助于保护国内经济资源,使国内保持一定数量的物资储备,从而利用本国的资源来发展国内的加工工业。
出口管制在形式上,可分为单边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
(1)单边出口管制。单边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管制法等在美国商务部设立贸易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管制的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都在该局办理。
为了加强单边出口管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国内外情况和对外政策的变化,制定和修改出口管制法等。
(2)多边出口管制。多边出口管制是几个国家『政府』出于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理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理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然后由各参加国根据上述精神,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具体管制和出口申报手续。例如,过去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瓦瑟纳尔协定”就是典型的国际『性』多边出口管制机构。
18。2。3 出口管制的程序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出口管制的程序是,其有关机构根据出口管制的有关法案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而列入出口管制的商品,必须办理出口申报手续,获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贸易管理局负责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在管制货单中列有各种需要管制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号码、商品单位及其所需的出口许可证类别等。在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中将商品输往国家或地区分成z、s、y、p、w、q、t、v八个组,实行从严到宽不同程度的管制。如中国1949年建国之初被划在y组,1950年朝鲜战争后降至z组,即所谓敌对国家。1972年发表《中美联合公报》后,重被列y组,1980年又被单独列为p组,即非敌对国。1983年被改为v组,即友好的非盟国。
对出口受管制的商品,出口商必须向贸易管理局申请出口许可证。美国的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种:
(1)一般许可证。一般许可证也称普通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管理十分松动。一般而言,出口这类商品时,出口商在出口报关表上填清管制货单上这类商品的普通许可证编号,再经海关核算,就算办妥了出口许可证。
(2)特种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必须向有关机构专门申请。出口商在许可证上要填清商品的名称、数量、管制编号以及输出用途,再附上有关交易的证明书和说明书,呈送有关机构审批,获准后才能出口商品。那些涉及所谓“国家安全”的商品,还要提交更高层的机构审批,如不予批准,则禁止出口。可见,出口管制成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实行政治歧视和贸易歧视的重要工具。
此外,在实践中,各国还常常采用经济制裁或贸易制裁的方法来管理贸易。
【相关链接】巴黎统筹委员会与“瓦瑟纳尔协定”
巴黎统筹委员会(the coordinating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是1950年1月1日在英、美、法三国主导下,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葡萄牙、挪威、联邦德国、日本、希腊、澳大利亚、土耳其和西班牙等17个成员国组成的一个国际『性』出口管制组织。“巴统”总部设在巴黎。1950年初,该委员会下设调查小组,主管对苏联、东欧和中国等国家的“禁运”。1952年又增设了一个所谓“中国委员会”(china mittee),以加强对中国的“禁运”。1957年,取消“中国委员会”。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1971年6月,在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开放对中国贸易后,“巴统”即取消对中国的禁运,对中国出口的管制货单不断减少。1994年3月31日,作为冷战产物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宣布解散。
为防止武器和具有军事用途的高技术产品落入潜在的敌对国之手,1996年9月,美国与其他32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协定》(简称《瓦瑟纳尔协定》)。在此基础上,又建立了一个新的多边出口控制机制。与“巴统”相比,“瓦瑟纳尔协定”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组织。它把出口决定权留给各国『政府』,而不像以前的“巴统”有权禁止向华约组织国家出口高技术产品。它没有正式列举被管制的国家,只在口头上将伊朗、伊拉克、朝鲜和比利时四国列入管制对象;它也不要求成员国将其出口许可证送交审议。成员国可以参照共同原则和清单自行决定实施出口管制的措施和方式,自行批准本国的出口许可。
18。3 经济特区()
18。3。1 经济特区的含义与特点
经济特区是指实行特殊经济贸易政策的地区,它通常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也有在关境以内的)划出一定区域,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采取一些特殊的开放政策,用减免关税、提供良好基础设施等优惠措施,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技术,发展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及其他事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和促进外贸发展等经济目的。
经济特区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以扩大出口贸易、开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建立经济特区的首要目的是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展出口加工业,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发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提高国内生产的技术水平。
(2)具有开放的投资环境。经济特区大都提供优惠待遇,同时国家还采取财政措施等对特区的生产经营进行扶持,并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为外商投资提供各种方便。
(3)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设施、交通运输设施、仓储设施、通讯邮电设施、生活文化设施等。
(4)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条件。一般而言,经济特区都有较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文化教育程度较高,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也较强。
(5)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经济特区大多设在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较好的地区,交通运输方便,资源丰富或易于获得,气候适宜。
18。3。2 世界经济特区的类型
各国或地区设立的经济特区名目繁多,规模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又称自由口岸,是指全部或绝大部分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口的港口。自由港一般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港口条件,其开发目标和营运功能与港口本身的集散作用密切结合,以吸引外国商品扩大转口。目前,比较著名的自由港主要有中国香港、新加坡、直布罗陀、丹麦哥本哈根、美国关岛、意大利热那亚、法国敦刻尔克等。
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关境以外划出的允许外国商品免税进出口的地区。它由自由港发展而来,是以自由港为依托,将范围扩大到自由港的邻近地区。
按地理范围划分,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