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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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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个工人代表已开始和水泥厂厂长刘向隅争吵起来。周杰夫及时地发话了:“大家不要吵。刚才刘主任的发言应该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不错,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优胜劣汰。但我认为,市场竞争不是破产的根本原因。企业的优胜劣汰不通过破产制度也能够实现。正如开始李律师所说的那样,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不是一个肿瘤,不能一刀切掉便不顾及后遗症。我们姑且不论红光厂是否该破产。但红光厂目前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今天讨论的并不应该是红光何时破产、如何进行破产清算这些问题,而应该是群策群力、想方设法挽救红光。我所谓的挽救,不是指挽救红光的牌子,挽救红光的空壳,而是要挽救红光的生产线,技术力量和工人,损失要降到最低限度。要做到这一点,就得对红光的资源重新、有序、公平地配置。”    
    周杰夫的话多少有些令人莫名其妙,不是他的逻辑不清,而是他的话总是模棱两可,让人弄不懂他到底是支持红光破产呢还是不支持。但聪明的人还是听得出来,周杰夫的话中有话,可能政府已经在积极地采取措施了。周杰夫故意停顿了一会儿,巡视着眼下这群不知就理的幕僚们,接着说道:“当然,要对红光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首先得为这个患病的巨人把把脉。今天在座的都是妙手回春的名医,大家就来一个会诊,看看红光的病根到底是什么,然后对症下药。既然现在法院已经介入了这件案子,那是不是请李院长给我们通报一些具体情况?”    
    李克新习惯性地挑了挑鼻梁上的眼镜,喝了一口茶,站起身来。周杰夫用手示意他坐下来说,不知是处于习惯还是为了表示公事公办的姿态,李克新依然站着进行自己的发言:“市中院在半个月前接到债权方的联合申请,要求法院恢复对红光建材厂的破产程序。申请中列举了三点理由。    
    “第一,红光在整顿期间没有完全执行和解协议。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破产整顿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和解议协中的各项条款。如果企业不按照协议规定行事,中止破产程序就失去了意义,就应该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当然,红光在整顿期间并非完全不执行和解协议,只是部分的协议没有落实。但我们认为,不论是部分不履行还是全部不履行,都是违背和解协议,应该支持终结整顿、恢复破产的申请事由。”    
    “第二,红光在破产整顿期间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整顿的目的是让企业最终摆脱破产的边缘,而衡量整顿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逐步、持续地好转。既然企业在整顿期间财务状况不但没有好转,而且继续恶化,继续进行整顿就没有必要。因为财务状况的恶化,意味着债权人的财产在进一步减少,清偿债务的能力就会逐渐降低。如果不及时终止整顿,将会进一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违和解协议的初衷。因此,我们认为债权方提出的这个理由是合情合法的,予以支持。”    
    “第三,红光在整顿期间,存在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规定,破产整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算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些行为包括隐藏、私分企业公共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还以及部分或全部放弃债权。我们认为,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一旦出现这些情况,不仅行为本身无效,而且表明债务方缺乏东山再起的信心。因此,债权方可以认为债务方缺乏履行和解协议的诚意,并向法院提出恢复破产的申请。”


第一部分:大地春雷作进一步的鉴定

    “就债权人提出的三点理由,法院曾组织专人进行查证落实。经过举证,我们发现:债务人红光建材厂在破产整顿期间,没能清偿到期债务达一千万元人民币并继续负债,在一年的时间里,因购买原材料继续欠债达七百多万元,并有低价出售生产设备的行为存在。法院曾先后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认为应该终止红光厂的破产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李明一直紧皱着眉头,倾听李克新的谈话,越听越觉得事情有些蹊跷。根据李克新的说法,法院已对债权方的诉讼事由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已基本认定红光理应破产。但作为债务方的代理律师,李明根本没有接到法院的调查通知,正式的、非正式的都没有。并且李明认为,债权方所提出的理由,与红光方面通报的情况出入很大。就企业整顿期间所出现的问题,李尺矩和李明曾多次交换意见,李尺矩的态度是坚决保住红光厂。作为厂长,李尺矩难道不知道法院已决定宣布红光厂破产?因此,李克新刚把话说完,李明便站了起来:    
    同志们,我想今天的会议既不是法院的审判、裁决,也不是正规的债权方,债务人会议,只是一次普通的讨论会。但就刚才李院长代表法院方所提出的一些意见,作为债务方的代理律师,我有必要根据自己掌握的一些情况,对某些事由进行澄清。我主要说的也是三点。    
    第一,债权方所提出的红光在整顿期间全部或者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我认为事实不够充分。如果第二、第三条理由充分,那么第一条理由就显得多余。    
    第二,关于债务方的财务状况恶化的问题,我认为债务增加并不能完全说明财务状况恶化。因为一个企业要发展,就得扩大生产,就需要筹集资金,特别是对一个破产整顿的企业来说,要想起死回生,就得调整生产结构,扩大生产规模,继续负债是在所难免的。况且一年前的和解协议上也有银行等债权方继续支持红光生产的条款。至于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企业破产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必须弄清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根本原因。就红光建材厂而言,这一年的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了三千五百万,利润已达七百多万。但是,这些建材绝大部分被建筑工程公司赊欠,用于建设南河市的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红光厂拖欠银行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商的贷款,而工程公司又拖欠红光厂的贷款。就是这样的恶性循环,把红光厂推向一个磨心的地位,两头为难。从这个角度来讲,红光厂也是受害者。    
    第三,关于红光厂低价出售生产设备的情况,我想债权方是针对以下一件事实来说的:红光厂曾在三年前从德国引进了一套生产设备,价值伍百多万元。但是由于电力供应不足以及操作技术滞后等原因,这套设备一直闲置在厂里。后来这套设备作价三百万卖给了一个外省企业。我认为,红光厂在处理这件事情并非蓄意低价转卖财产,而是变废为宝,为国家和企业尽量减少损失和浪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不属于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况且,出售设备的收入所得,并没有被私人侵吞,也没有被工人们瓜分,而是作为周转资金,用于扩大企业的再生产。    
    另外,我得补充一点,当然,这是一个谨供参考的意见。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尽量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以阻止破产。这些企业为社会所需,为经济建设所需,不宜随意宣告破产。红光建材厂算不算公用企业值得商榷,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在南河市的城市建设中所起的重大作用。    
    “最后,我想提议债权方和法院就红光是否已达破产界限作进一步的鉴定。”


第一部分:大地春雷心头怒气

    讨论会渐渐演变为法院庭审,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但作为债务方的重要发言人,红光建材厂厂长李尺矩却一言不发地坐在那里,面无表情,目光无神,似乎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直到周杰夫叫到李尺矩的名字时,他才从沉思中回过神来,机械地应了一声。    
    “李厂长,您好像没有发表过意见呢!”周杰夫表情严肃地说。    
    李尺矩抬起头,眼光投向窗外,仿佛自言自语:“破产就破产吧!企业走到现在这个状况,再勉强也没什么用了。我只是希望红光不破产,政府应想出其他的办法对红光厂进行资产重组,保证工人不失业。”    
    谁都没有料到李尺矩会说出这样的话来。李明气得脸色煞白,他不知道李尺矩为什么会突然间改变主意。座上的人表情各异,但大多数人的脸上都布满了疑惑。李尺矩没有继续往下说,会场上出现暂时的鸦静。周杰夫见时机成熟,给吴之明使了个眼色,吴之明转身出了会议室。    
    吴之明走出会议室,已准备折向周杰夫的办公室时,发现公安局长牛栋出现在楼梯口,便突然想起了什么,急匆匆地跑了过去:    
    “出漏子了!”吴之明急切而又低声地说。    
    “出漏子了?”牛栋反问。    
    吴之明便一五一十地将郑晓鬼使神差地把那个“烫手”红包送给乡下老太婆的事告诉了牛栋。牛栋起初并不紧张,待听说陈太婆是中坝村人时,一下子便呆了,额头上也开始渗出细密的汗珠来。中坝村的村民正在为征用土地的事闹情绪,而在中坝村三环路段施工的是永丰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李正华正是送红包给吴之明的“李经理”。牛栋呆呆地站在那儿,吴之明则折身去了周杰夫的办公室。    
    吴之明再次走进会议室时,身旁站着一个四十上下,体态雍肿的中年男人。所有人都认识这个男人,但很少有人知道他来此的目的。吴之明不顾其他人莫名其妙的表情,开口介绍道:“这位是南河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金焕庭金总。金总是南河市的风云人物,这些年为南河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次金总听说红光建材厂在搞破产,便申请注入大量资金,对红光厂进行资产重组。今天,金总是来和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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