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物权法原理-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无因性制度。

    深究德国民法之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原因,除了上述立法理由书所叙述的缘由外,更重要的理由是:近代以来,德国社会经济基础,及直接表现和反映这一经济基础的法律制度中已经发生了将财产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普遍情形,财产关系领域形成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相互独立存在的法秩序。近代以前之德国,对物予以现实支配的“占有gewere法”体系于私法领域一直处于独占鳌头的地位,对于物的支配权,一般采取“占有”gewere的形式。在此形式之下,占有与本权系不可分的结合体,由占有之视角观察自然为占有,但就另一面观察则为本权(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页。)。故在日耳曼法体系下,与现实支配相分离的本权并不存在(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页。)。换言之,某人对某物之支配关系欲获社会承认,须以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否则其对标的物的支配关系即无由成立(前资本主义之封建时代,乃是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时代,物的利用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原则上属于一致,劳动者既是生产手段,同时又是劳动生产物的所有人。即使须利用他人从事生产,所有权人与被利用人之间也是建立于身份关系的结合基础之上的。即所有权人以家长、领主、主人、师傅的身份,分别对其家属、属民、农奴、学徒予以支配,家属等人同属支配客体,经济上属于自给自足形态。因而在此时代,债权不过是获取物权的手段,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短短架桥,臣服于物权之下,故属于“物权君临”时代。唯自近代开始,随着身份关系的解体与资本主义的发达,财产的分配与交易日渐频繁,已非自给自足所能因应,经济上必须分工合作,各个人之结合与分工唯有依自由意思而成立的契约才能尽其功。在这种背景下,债权关系遂独立出来,而形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11…12页。)。其后,因继受罗马法及受自然法思想影响的结果,所有权概念终获确立,“占有法”体系的作用范围由此受到极大限缩,甚至被抽空。不以对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的所谓“观念性权利”得以成立,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随即蜕变为观念性权利。此观念性权利(物权)的成立过程,同时也就是与物权关系决裂的债权关系的独立化过程。这样一来,对于财产关系,人们也就从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彼此对立上加以把握。财产关系客观上分化为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进而形成为两种独立的法秩序——物权关系秩序与债权关系秩序,这正是德国民法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不同,并进而赋予其各自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根本原因。

    (二)关于物权行为概念的基本评价

    如果说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之创立是19世纪德国民法学取得的最辉煌成就的话,那么物权行为概念的创立则可谓是德国民法学在法律行为上取得的另一重要成就。物权行为概念,毋庸置疑是法律拟制和极端形式主义的产物。但是,这一概念本身的提出和创立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由于将财产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因而使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更趋精致与科学,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臻于完善。另一方面,这一概念的创立,亦解决了民法上尤其是物权法领域某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之设定,以及所有权的抛弃等行为的性质问题。此等物权的设定行为或抛弃行为本身,抑或这些行为发生之际,即为权利之实现,并无所谓履行问题,故与债权行为完全不同。因之,试图用债权法上的概念如债权契约概念来解释这类行为难以臻于精确。并且,倘若以之诠释这些行为,也势必使债权行为,尤其是债权法的制度体系遭到破坏。于此可见,物权行为概念的创立不独在物权法领域有其重要意义,而且就是对整个民法学的发展也有至深的影响。

    二、物权行为概念的理论构成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第17章 物权的变动(2)() 
自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概念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百余年来,关于何为物权行为,即对于物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一直是各国民法学者众说不一、仁智互见的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关于物权行为概念,1876年德国民法第一草案曾使用物权契约dinglichervertrag…语(德国民法第一草案第828、868、874及983条。),但认为未臻精确,受到批判。第二次委员会决定不采该项用语,而改由物权的合意(dinglicheeinigung)代之,并认为“dinglichereinigung”是否为物权契约,完全是一项法律理论构成juristischekonstruktion上的问题,应由学说决之(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第46页。)。发生此项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在于:“物权的合意”本身是否即为物权契约?质言之,物权行为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就此问题,德国学者中始终存在着两种显著对立的认识:一种见解认为,物权的合意本身即是物权行为。学者baur、westerma…schwab等采之(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第46页。)。另一种见解认为,唯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之变动象征(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能成立物权行为。学者rosenberg、wolff…raiser及enneccerus…nipperdeyze等人倡之。他们指出,“就法律行为概念而言,以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为必要,物权变动须以物权的合意(意思的要素)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为要件。物权的合意由于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故非法律行为”(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第46页。)。

    我国民国时期制定民法,对于物权行为概念未设定义性规定,故对于何谓物权行为概念,学者发生疑问,见解不一。胡长清先生说: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行为者,如所有权、地上权之抛弃是;有为契约者,如抵押权之设定是,其契约则称为物权契约(胡长清:中国民法总则,第212页。)。其他学者多采与此相类似的定义。但是,具备何等要件的法律行为始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或可达物权变动之直接目的,依此定义难获明了。于是学者尝试从新的角度对物权行为再作定义。此即以姚瑞光先生与王泽鉴先生为代表之学者所下的定义。姚先生写道:物权行为,指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要式行为。因为唯有完成此项方式后的物权行为,始能发生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效力,始能不残留所谓履行问题。而绝不可认为物权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交付或登记不过其生效要件”(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4页。)。王先生认为,物权行为应作如下定义:物权的意思表示(包括物权的合意)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第47页。)。至此不难看到,姚先生与王先生关于物权行为概念之见解,大体分别相当于上述德国学者rosenberg与baur等人的见解。于此有必要提及的是,在现今之台湾地区,姚瑞光先生所代表的见解,为关于物权行为定义的最有力见解。

    日本现今学者通说与司法判例虽拒绝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但对于物权行为概念本身,学者通说及司法实务则从不拒斥。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情形相同,关于物权行为概念,学者见解仍然歧异,未获统一。石田文次郎教授谓:物权行为或称为物权的法律行为,指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及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所谓物权的设定,指设定他物权的情形,如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等;物权的转移,指占有权、所有权或既存他物权之转移('日'石田文次郎:物权法论,有斐阁1937年版,第46页。)。松坂佐一教授谓: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行为,在不残留履行问题上,它区别于债权行为('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第3版),有斐阁1974年版,第23页。)。其他民法学者如铃木禄弥、高岛平臧及川岛武宜等,多采与此相类似的定义('日'铃木禄弥:民法总则讲义,创文社1989年12月版,第356页;'日'高岛平臧:民法制度的基础理论,敬文堂1989年版,第198页;'日'川岛武宜:民法总则,有斐阁1978年版,第162页。)。惟学者三和一博与平井一雄教授认为,物权行为在内容上应由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构成('日'三和一博、平井一雄:物权法要论,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27页。)。显而易见,这一见解系与德国rosenberg教授,及台湾学者姚瑞光教授等所主张的见解相当。于此可见,日本学说关于何为物权行为之概念,见解依然分歧,未获一致。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近现代各国家和地区民法学者关于物权行为概念的见解大抵可归并为两类:其一是物权的意思表示说。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为物权行为(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其二是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结合说。认为唯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其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得构成物权行为。此两种见解,本书采第二种见解。因为所谓物权的意思表示(物权的合意),纯为直接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为目的的合意,有此合意,原则上并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的实际效果。因而,物权的合意本身,不得谓为物权行为。而唯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始可成立物权行为。

    (二)物权行为与处分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