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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核批准”。因此,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采用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相悖的会计处理方法。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都是没有法定效力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问: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时,对于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改为按帐龄分析法或其他方法,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在坏帐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外,企业由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帐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或由帐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帐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