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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仍然存在着,这种歧视使妇女们成为“二等公民”。歧视的形式是微妙的,但是它的影响却是明显的。在这里,要求积极行动仍然是现代公民权利运动的一部分。
因此,公民的身份地位在历史舞台的崛起发挥了一种极富爆炸性的作用。其原因肯定不在于与这种身份地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义务上,而是在于它的应得权利上。为自己争得了这些参与权利的一些群体,很快就显示出一种保卫这些权利的倾向,即作为公民躲进城堡里,像刺猬似地卷缩起来。另一些群体则提出它们的要求,而且有时甚至还在城堡里找到代言人。为在公民社会里争取充分的成员资格的斗争,成为现代社会冲突的伟大主题之一,直至世界公民社会有朝一日成为现实之时,它将仍然是伟大的主题之一。
3.T.H.马歇尔的论点
包容和排斥向公民社会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再重新出现,而且往往采用暴力的形式出现。然而,前两世纪的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却在于公民的身份地位本身的发展。作为微小的和棘手的法的名目开始的东西,逐渐地变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和有保障的身份地位,在高度发达的、开放的社会里,甚至就成了生存机会的完美的化身。同时,“逐渐地”和“变成了”这两个词使人低估这个进程的性质。即这也不是一个无危险的、默默的、周围的人几乎感觉不到的增进过程,而是一个通过冲突、通过阶级冲突促使演变的范例。上两个世纪的阶级冲突总是同时把公民权利的两个方面作为它的主题,即把公民权利有效地扩大到尚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为公民权利补充一些新的要素。这两个主题不可分割地属于一个整体。
英国社会学家T.H.马歇尔在1950年的一项系列讲座里叙述了这段历史,这个系列讲座属于社会分析的瑰宝。我把这个系列讲座的题目用作为眼下这一章的标题《公民权利和社会阶级》,或者毋宁说是《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这些讲座是在剑桥为纪念与T.H.马歇尔并没有亲戚关系的同姓氏的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而举办的,这促使这位讲师以《工人阶级的前途》的作者1873年提出的一个问题为开篇:“问题不是,所有的人最终是否都变成为平等的——他们肯定不会都变为如此,而是进步会不会慢慢地、但是肯定地导致最终每个人至少按其职业都是一位主人。”这个问题听起来有点儿陈腐,不仅是对于妇女们有些陈腐,她们还拥有一种成为女士的同样伟大的权利。因为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应得权利,我们也必须诘问,应得权利是确实“慢慢而稳步地”,还是跳跃式和阶段式地向前推进。不过,T.H.马歇尔应用这段引语仅仅是为了他自己对问题的表述。我们在抽象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借重了这一表述。他首先把他所称之为“量的或经济的不平等”的东西同“质的不平等”区别开来。前者可能是消除不了的,不过后者也许是可以消除的;因此倘若质的不平等被消除,那么,量的不平等就失去锋芒。通过更多的人拥有更广泛的权利并被接纳为社会的成员,这是能够达到的。实际上,这也确定实现了。“人的成员资格的基本平等……获得了一些新的实质的丰富,被饰以一个令人惊讶的权利花环……而且这种基本平等明白无误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等同起来了。”
也就是说,这就是马歇尔的论点。现代的社会变迁使得不平等的各种形式和由它们产生的冲突发生变化。过去的质的、政治的差异,现在变成为人与人之间的量的、经济的差异。这是分两个阶段实现的,即通过现代精神本身的革命和通过现代世界内部的变化。
马歇尔以讨论封建的等级结构及其法律规定的特权和排他性开始。这是身份地位的世界,当现代的契约进入这个世界时,它就土崩瓦解了。在旧的世界里,应得权利的限制构成一个似乎不可改变的不平等结构。“公民的身份地位对这样一种体制的影响必然是具有最深刻的煽动性,甚至是破坏性的。”它正好意味着一切法律上界定的应得权利限制的寿终正寝。诚然,它的意义也仅此而已,不可多求。因此,它并未导致不平等的结束。马歇尔的话几乎带有点儿辩解的口吻:当公民权利的原则站稳脚跟之时,“阶级还一直存在着,这是千真万确的。”这种辩解的弦外之音是毫无道理的。在某种方式上,阶级是到了在人人都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地位的基础上才开始存在的。人们必须属于阶级,才能被卷入阶级冲突。就此而言,阶级斗争是现代社会冲突的推动力量。
当然,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现代的阶级冲突也与应得权利有关联。一方面,从前的各时代留下了它们的痕迹,包括传统的领主们的势力,它虽然在法律上不再被认可,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影响的。另一方面,又产生新的应得权利的限制,它们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的性质,但是为人人都拥有公民权利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这种限制既包括实际收入,也包括歧视的形式,既包括流动障碍,也包括阻碍参与的藩篱。在现代的社会冲突中,关键不再是在于消除那些(用马歇尔的话讲)“基本上具有法律约束性质”的差别。公民资格原则业已消除了这类差别。无论如何,它“在原则上”已经这样做了。仍然留下来的、惟一具法律约束力的身份地位,就是公民的身份地位。然而,现代的社会冲突与一些不平等的影响有关系,这些不平等限制着人们用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手段进行充分的公民参与。因此,关键是应得权利,它们能把公民的地位变成为一种实现了的身份地位。
T.H.马歇尔把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较狭义的公民权利阶段,政治权利阶段和社会权利阶段。因为他有幸是英国人,所以他能够把这种区分与明确的时间界限相划一,而在一般情况下,是否能够满足这样明确要求,是令人怀疑的。他“把不同阶段的产生历史分别纳入一个不同的世纪,即把基本权利的产生历史纳入18世纪,把政治权利纳入19世纪,把社会权利纳入20世纪”。仔细观察时,在大不列颠也有明显的相互交错,不过,这种区分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走向现代世界之关键。属于基本权利的包括: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等级制度的寿终正寝,正意味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开端。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人都服从法律。法限制着权力及其载体,法同时为所有暂时或长久处于少数地位的人提供保护。至于法治国家是否能够纯粹在形式上加以界定,或者是否必须包括某些特定的实质性要素,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最终的答案。在美国,可靠和适当的程序(due process)是一个形式概念,尽管如此,这个概念保障了对人权的保护;很多其他的国家则宁愿采纳有关自然权利的旧思想,并把它移植到它们的宪法的序言里。“我们把这些真理看做是显而易见的……”诚然,一个纯粹形式的法治国家概念也会被滥用。希特勒就以一项授权法开始他的统治,借以废除法治国家。然而,尽管有20世纪的这类矛盾心理,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公民,所有公民都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思想是公民资格的第一个定义。
同时,这种界说也是西方国家所有类型的资本主义的一个必要条件。自由的雇佣劳动是以现代的劳动契约为前提的。市场只有在人能够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功能。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必须进入市场;几十年之久,与其说资本主义为少数人生产和供给了日益增加的产品,毋宁说,很多人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为少数人生产和供给了产品。这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充分条件。正如所有国家在其通往自由的道路上十分遗憾地发现的那样,民主和富裕是两回事儿。新教伦理也好,企业家的首创精神也好,技术发明也好,都不会自动地产生于公民权利。然而,如果说对18世纪的市民曾经有个许诺扩大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主题的话,那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许20世纪结束之际,公民社会也具有相同的功能。无论如何,公民的基本权利过去是、现在也是现代世界的一种战略性变化。因此,对于所有那些后来才走上现代发展道路的国家来说,公民的基本权利仍然是第一需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显而易见的弱点在于,体现它们的法律本身可能是片面的。法律虽然应该作为游戏规则发挥作用,但是,有时游戏规则对一方比对另一方更为有利。劳动合同提供了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例子。如果缔约的一方必须为生存而劳动,而缔约的另一方却可以选择缔约对象,而且可以随意聘用和解雇他们,这叫做什么“自由和平等”?只要不是一切公民都有机会把他们的利益纳入制订法律的过程,法治国家就会对一些严重的应得权利的差异不加触及。有鉴于此,政治权利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必要补充。其中不仅包括选举权,而且也包括结社自由,舆论自由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论文《论自由》里十分深刻描述过的一整套名目繁多的权利。政治上的公开性与经济中的市场相适应;它们的结构类似地不完善和类似地复杂;然而首先是公开性也好,市场也好,都必须是人人都可以企及的。政治权利是通往公开性的入场券。
自由党人的改革家们曾经既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为政治权利而斗争过。并非人人都愿意“把政治权利直接地和无条件地与公民的身份地位结合起来”;有些人认为,基本权利就足够了,政治是一种少数优选者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