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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说清朝三百年-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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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泥”是踏泥而行的意思。 
胡氏杀夫案 
  道光二十八年(1848)四川遂宁县县令徐钧上报了一个杀夫案:县里有个姓胡的妇女与她小姑杀了她(胡氏)的丈夫蒋某,判二人凌迟。当时担任四川臬司的张集馨接案审理。   
  一般妇女杀丈夫,是因为与他人通奸,张集馨审查材料,没发现有奸夫的叙述。胡氏仅18岁,小姑才17岁。老婆谋害丈夫,妹妹谋害兄长,一定有重情,而非情非理,令人惊异。案卷里说蒋某痨病严重,胡氏谋害丈夫后即可改嫁,小姑等胡氏改嫁后就可独吞百亩地。案卷里还说蒋某被害后有盗贼剪开篾墙盗窃,捕役曾亲往查验。张集馨于是调集了捕役和验伤人员。   
  他特别派遣委员李象昺悉心调查研究,说:“此案实情与罪名相距很大,稍有疏忽,一定冤枉好人。”   
  李象昺先向捕役了解剪开的篾墙道口、盗贼出入的印痕口门尺寸高度(1尺2寸)和宽度(1尺1寸)。问了一天,盗情已经清楚。   
  张集馨问验伤人:“验尸单上填有‘上颚红润’,那就是捏伤肾子造成的,肾囊是否还坚硬呢?”   
  “不硬。”   
  “哪有上颚红润而肾囊不硬的事?”   
  验伤人交代说:“肾囊的确没伤,上颚也没红润,幕府张友说遍体无伤,哪会死呢?不如在验尸报告单上说捏伤肾子,才不会被驳回。”   
  张集馨接着提胡氏姑嫂来问。张集馨发现姑嫂二人都是纤弱女子,很是老实,没有一点泼妇的样子。张集馨问他们为什么害死蒋某,她们回答说,她们受了刑,书吏要她们这样招供。临起解时,县令母亲每人给了制钱千文,叫她们不要翻供。   
  张集馨又提地方上负责治安的团长来问,团长作了如下交代:   
  验尸无伤,死者所盖的棉絮失落无存。要求县令查出棉絮所在,说如果查出来案情就可大白于天下,结果被县令斥责了一番。   
  死者有痨病,咳嗽不已,体力很弱。平日从床边到寝室门口只几步路,他都要蹲地休息片刻。死的那天晚上,胡氏与他同床,下垫篾席,上盖絮被。三更后,胡氏在睡梦中惊闻其夫大喊一声,滚地说不出话来。她摸衣服,找不到。只见墙根有一个圆洞。是盗贼钻进篾墙把被窝、连带他们的衣服都抱走了。   
  胡氏开门到小姑卧室借火和小褂。小姑说:“你把我的衣服穿走了,我咋办?”   
  厢房住有王姓母子二人,听到胡氏喊有盗贼,儿子拿起一个棒子就要出门。母亲制止他,说:“盗不可测,我们租别人房子住,何必要替主人外御其侮?”听了这话,儿子才没出来。   
  蒋某叔婶住后院。听到胡氏呼喊,就提着油灯来看。只见蒋某滚在床下,墙根有洞,床上棉絮荡然无存,胡氏布褂也不见。开大门出看,杳无人影。洞口泥堆有足迹,微闻临村有逐盗之声。第二天向乡保、团长报案,他们马上到营县呈报。当时缉捕令很严,县令害怕受到四参处分,授意捕役说不是盗窃案,是胡氏与小姑谋命案。徐钧验尸,见尸体没有伤痕,就胡编什么尸体背后的指甲抓痕就是致死之伤。没有凶器,就把屋内墙上篾匠用的弯针一条指为凶器。接着县令派人把胡氏与小姑锁到观音崖,打了她们几十个耳光,又用木扁担各压一次,两人忍不了疼,就按照差役教的招供,两人被迫无辜服罪。   
  张集馨调徐钧到省申斥。开始他还桀骜不服。张集馨让知府怡昌、委员李象昺提集全体人证,在衙署与徐钧同审。徐钧见验尸人和差役吐出真情,才无话可说。当晚,徐钧到李象昺家里,向他求情。李象昺对他说:“如果尸体有致死之伤,不难开棺再验;如果尸体没有伤,我不能只顾友谊而让无辜受到极刑处罚。”徐钧说:“死者实在没伤,肾囊之伤是张友所为。”   
  案子平反后,胡氏与小姑脱去囚衣,交亲属领回。   
  徐钧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忍心害理,陷害两个弱女子。案子大白后,他不自责请罪,却担心弹劾,就到处找关系替他找出路。学使彭咏莪写信给张集馨,说徐钧是他亲戚,能容就容,不能容就让他病退;山东巡抚陈庆偕也要求对他格外优容。上司没有深究,结果徐钧以病为名退休回家。   
  此案如果不是张集馨的认真负责,不是他把百姓当成一回事,如果不是委员李象昺的深入调查研究,徐钧一定纠缠不已。张集馨深深感到:“州县不可靠,臬司真不易为也。” 
第二组 
陈树屏解纷 
  光绪十五年(1889),中丞张之洞调补湖广总督,制军谭继洵升任湖北巡抚。二人地位相当,个性都很强,经常发生口角。   
  一天,在武昌黄鹤楼举行公宴,相互敬酒。主宾都有几分醉意。座中突然有人问到面前长江水面的宽度。谭说是五点三里,张说是七点三里。双方争得面红脖子粗,谁也不肯服输,一时又无人判断谁是谁非。张突然想起江夏县(武昌)县令陈树屏。张说他应该最了解。于是立刻派了一名军士请他。   
  陈树屏是名进士。听到二人请他回答长江水面宽度的问题,便立即跟军士走。他足一迈入屋,张、谭异口同声地问。陈应声道:“水涨时是七点三里,水退后只有五点三里。您二位说的都不假。”听后,张、谭哈哈大笑,争辩立刻停了下来。 
片言解纷 
  康熙十年有个规定:军队将官因为发饷迟了,或扣发军饷,或对士兵暴虐,引起士兵鼓噪,就要革职。顶头上司及提镇都要降两级调走。另外,河营士兵喧哗,提督徇情不检举,或检举不实在,也要降两级调动他处。如果顶头上司唆使喧哗,就要革职审问。   
  道光三年的一天,南河中军副将军裘安邦(字古愚,嘉庆武进士)操练士兵,因为要求过严,士兵不服,喧哗起来,裘安邦认为士兵“鼓噪”,要求河督(河道总督)查办,但河督不答应,双方产生龃龉。   
  江督孙制府(疑为两江总督孙玉廷。据《清史稿·疆臣年表》,嘉庆二十一年至道光四年孙玉廷担任两江总督。)知道了这事,决定让双方重归于好。做到这点,必须让裘安邦放弃要求。   
  孙制府在“鼓噪”二字上做文章。他问裘安邦:“当天演武场中只是人声喧哗呢,还是又有击鼓声呢?”裘安邦说:“只有人声,没有击鼓声。”孙制府说:“鼓者,伐鼓渊渊;噪者,人声噪杂。一定兼而有之,才叫鼓噪。你说的情况不叫鼓噪。”听了这席话,裘安邦再也没说什么,与河督的纠纷马上平息。 
袁枚解纷 
  乾隆时期,文人袁枚(1716-1798)曾在溧水、江浦、江宁(今南京)担任知县。以他渊博的才学和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解决了不少纠纷。下面是其中的三个。 
一 
  有两人争方山溪洞外的一块地。两人打官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契券,官司久久断不下来。袁枚接手后,望着成堆的案卷说:“这与左丘明讲的‘宋郑之间有隙地’差不多。(按,《左传》哀公十二年,宋郑两国之间有几处可垦而未垦之田,双方展开了长期争夺。)我认为你们把官司了结了吧。”说完把他们的状子烧了,发给双方田契,让双方开垦,双方不再争执。 
二 
  一天,江宁一条战船停在江边,一个老兵蹲在舵楼拉屎。一条小船扬帆而过,老兵被撞,坠水而死。士兵跑出来,把小船的帆斩断,系住小船,把船夫打得死去活来。   
  官司打到袁枚那里。袁枚查验了尸体,对船夫说:“你把帆挂起来试开一下,看为什么会撞别人的船。”船夫说是风大,非人力所能控制。袁枚说:“你的话不可信,再张开来给我看看。”船夫按照袁枚的话做了,乘风破浪。船一下子就走远了。士兵见小船走了大嚷。袁枚结案说:“这是误杀,不是有意的。法律上没有因误杀而赔命的规矩。埋葬费由我出好了。” 
三 
  有一年的五月十日,天刮大风,白天都变黑了。江宁有个韩姓姑娘被风吹到铜井村。该村离江宁90里。第二天村里人将姑娘送到江宁。姑娘与李秀才的儿子早已订婚。李秀才认为风不可能把人吹到那么远,姑娘被送回,一定有奸情。他把官司打到县里,要求把婚约解除掉。袁枚说:“古代有风把人吹到60里外的事,你知道吗?”李秀才不信。袁枚便把载有此事的元代郝经《陵川集》给他看,并说:“郝公一代名臣,能说骗人的话吗?当年风吹的是吴家女,后来嫁了宰相,只怕你儿子没有福分。”秀才听了大喜,把状子撤了。               
清朝文字狱    
  在其整个统治时期尤其是在康熙至乾隆期间,清王朝在思想上的专制是十分严酷的。表现之一就是大兴文字狱。所谓文字狱就是统治者从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罪名来镇压对自己不满的知识分子。中国最早的文字狱是崔杼杀大史,事出公元前548年(据王彬《禁书·文字狱》261页,中国工人出版社)。齐庄公与大夫崔杼妻子通奸,崔杼杀了庄公,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杼把大史杀了,大史弟又这么写,崔杼又把他杀了。二弟又这么写,崔杼为他们的正直折服了才没杀。后世文字狱屡屡为统治者用作思想统治的工具,而清朝统治者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经常把文字狱当作手中的紧箍咒,用来威胁迫害怀念明朝、对清朝有反感情绪的汉族知识分子。有清一代,文字狱达160多次。清朝首例文字狱发生在顺治二年。这年河南乡试,一份中举试卷误将“皇叔父”(指多尔衮)书为“王叔父”,被指为大不敬,主考官欧阳蒸、吕云藻革职,交刑部论罪,最后的一次文字狱是清末“苏报案”。   
  在清朝160多个文字狱案例中,实际上只有极少诗文勉强说得上有思念明朝、不满清朝的情绪,而大多数与此根本挂不上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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