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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远不能复原的创伤才是千金难买的光荣,而被遣送回家、不能继续参与战斗是可耻而遭人鄙视的。这样就可以理解,在战争中每一个士兵似乎都缺乏理性的表面现象,事实上是一种策略的理性。
古罗马军队曾有这样的规定,军队排成直线向前推进的时候,任何士兵,只要发现自己身边的士兵开始落后,就要立即处死这个临阵脱逃者。为使这个规定显得可信,未能处死临阵脱逃者的士兵同样会被判处死刑。这么一来,一个士兵宁可向前冲锋陷阵,也不愿意回头捉拿一个临阵脱逃者,否则就有可能赔上自己的性命。
罗马军队这一策略的精神直到今天仍然存在于西点军校的荣誉准则之中。该校的考试无人监考,作弊属于重大过失,作弊者会被立即开除。不过,由于学生们不愿意“告发”自己的同学,学校规定,发现作弊而未能及时告发同样违反荣誉准则,也会导致被开除。
这样,一旦发现有人违反荣誉准则,学生们就会举报,因为他们不想由于自己保持缄默而成为同样违规的同伙。与此相仿,刑法也将未能举报罪行者作为罪犯同谋予以处罚。
博弈智慧
经济学家莱宾斯坦曾经对一个组织克服囚徒困境提出一个建议:培育合作的组织文化。这是一个可行的办法,通过树立忠诚度来提高每个员工的自觉性,让每个人都认识到自己与组织之间的不可分割性,从而达到团结合作的目的。
第158章 合作需要惩罚机制()
实际上,无论一个博弈将会持续多长时间,只要参与的双方知道终点在哪里,结果就是一样的。换而言之,有限次的重复博弈与一次性博弈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在进行重复博弈时,为了避免面对背叛而无可奈何的局面出现,就有必要建立惩罚机制来维持双方的承诺。
我们知道,在囚徒困境这种一次性博弈中,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两个囚徒必然会产生不合作行为。然而,在重复博弈中,当合作的机制是全然靠诚信建立起来的时候,如果合作的一方在遭到对方背叛之后,往往就没有机会也没有还手之力去进行报复。比如,资本积累阶段的违约行为、国家之间的核威慑等。在这些情况下,要使交易能够进行,并且防止不合作行为的发生,就必须设置严格的惩罚背叛行为的机制。
事实上,每一个鼓励合作、运行良好的组织,通常都少不了一种惩罚作弊的机制。
众所周知,黑手党组织严密,对待背叛者的惩罚非常残忍。一个黑手党成员告发别的黑手党成员,一定会被组织谋杀。我们假设前面的囚徒困境故事发生在西西里岛,囚犯甲和乙都是黑手党成员,他们很可能宁愿被判处30年囚禁,也不愿意出狱之后被同伙干掉。这样反倒可能使他们利益最大化——各被判一年出狱。
所以,有时警察会对毒贩说要释放他以让其坦白。这种说法的作用在于,一旦他被释放,他在外面的同伙会认定他一定招了,从而使他有生命危险。
在重复博弈之上增加惩罚机制的做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背叛的动机。
从下面的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口头的承诺就像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利益。就算有时候,背叛的一方会为自己的背叛付出代价,但受欺骗的一方的损失也是无法弥补的。
传说在济水的南面,有一个商人,渡河时把他的船弄丢了,便停留在水中的浮草上,在那里哀号求救。有一个渔夫用船去救他,还未靠近,商人就急忙号叫道:“我是济水一带有名的富翁,你如果救了我,我给你百两金子。”
渔夫真的把他救上了陆地,商人却只给了10两金子。渔夫说:“当初你答应给我百两金子,如今却只给了10两,这岂不是不讲信用么!”
商人听了勃然大怒:“你是个打鱼的,一天的收入能有多少?今天一下子就得到10两金子,你还不满足吗?”
渔夫失望地离去了,后来,这商人乘船顺吕梁河而下,船碰到礁石,又淹没在水中,那个渔夫正好又在那里。
有人问渔夫:“你怎么不去救他呢?”
渔夫说:“这就是那个答应给百两金子却言而无信的商人。”
渔夫把船靠了岸,远远地观看那水中的商人,商人随后就沉没了。
在上面的故事中,渔夫救人要收钱的行为固然不对,但这个道德问题不在博弈论讨论的范畴内,在此我们不作评论。在这里,我们要讲的是,商人以为跟渔夫打交道是一次性博弈,所以在渔夫将自己救上岸后,便违背自己的诺言不肯付给渔夫百两金子,而只肯付给渔夫10两金子。面对商人的背叛行为,渔夫也无可奈何,总不能又将商人重新推入水中。如果不是商人再次落水,而恰巧又遇上了渔夫,使他们之间的交易变成了重复博奔,渔夫便无法采取不再相救的方式对商人不讲信用的行为进行报复了。
由此可见,有限次的囚徒困境是不同于无限次的囚徒困境的重复博弈的。在重复博弈中,当参与者知道下一次博弈是最后一次时,那么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肯定就会采取不合作的策略。当合作关系存在某种自然而然的终点时,博弈反复进行的次数是一定的。运用向前展望、倒后推理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再也没有机会可以进行惩罚,合作就会告终。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人,谁也不愿意落在后面,在对方背叛的时候还继续与之合作。如果真有人愿意保持合作,最后他就只能自认倒霉。就像渔夫倘若再次救商人上岸,商人就可以再次背叛自己的诺言,而渔夫受骗上当也只能自认倒霉了。所以,第二次渔夫不救商人的行为不仅是他实施报复的手段,也是他避免再受骗的理性选择。
没有人愿意自己倒霉,合作也就无从开始。实际上,无论一个博弈将会持续多长时间,只要参与的双方知道终点在哪里,结果就是一样的。换而言之,有限次的重复博弈与一次性博弈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在进行重复博弈时,为了避免面对背叛而又无可奈何的局面出现,就有必要建立惩罚机制来维持双方的承诺。
从囚徒困境中我们了解到,合作是最为有利的优势策略。但合作的前提是:你希望别人能以你所希望的态度和方式来对你,当然你就得按照同样的方式行事。这也就是孔夫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博弈智慧
在市场经济中,与人合作时讲求诚信可以为你赢得更多的利益,诚信也是双方合作之重要前提,但是光靠诚信有时也会给自己带来伤害,因为诚信的力量有时并不能给自己的利益提供足够的保障。
第159章 游戏规则的作用()
博弈论认为,无论是一次性还是有限次重复博弈,人们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会使已经制定的合作协议无法稳定地存在。事实上,决定合作协议是否能够被双方同时执行最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个是承诺,即在“囚徒困境”中,双方互许承诺,告知对方在下次博弈时会选择对对方有利的行为;当然单有承诺是不可靠的,对方往往还有出卖自己的可能,此时威胁也是一种游戏规则,以避免使自己受到损失,这便是游戏规则的力量,这种带糖也带刺的契约是人们合作的基础和保障。
其实,在生活中,这种承诺和威胁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女人会告诉自己的丈夫,假如他敢不忠于婚姻,只要被发现一次,就马上离婚,这就是一种威胁,而丈夫出于多方面考虑,会向她发誓,这便是承诺。这些都揭示了人们行事的准则。
至于合作成功与否,关键看承诺和威胁力度有多大。比如一个软弱且遇人不淑的女人,在一次又一次原谅胡作非为的男人时,其结果往往是男人的得寸进尺,因为对方知道无论如何,只要用一些花言巧语就能让女人原谅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女人的威胁对男人是没有作用的。其他合作也是一样,假如合约对双方的约束力很小,那么合作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如果是一个可信度非常小的承诺或威胁,就好像参加考试的同学承诺在没有老师监考的情况下也不作弊一样,实在难以想象,没有老师监考的考场将会是一种怎样的情景。
并不是每个学生都是道德非常高尚且极具自制力的人,即使监考老师在场,依然有学生敢顶风作案,这时,假如监考老师制定一条规则,告诉他们假如有同学作弊定然会严惩不贷,比如直接判定考试成绩为零分,学生们便会主动和监考老师合作了。
从现实生活来看,如果在有限次重复博弈中想取得好结果,最佳方法就是合作约束,也就是靠某种形式约束对方,这种形式可以是某种规则,比如法律。
法律是一种规则,也是让人愿意主动遵守约定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在法律的约束下,囚徒困境往往能得以改观。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甲公司经常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因为两家公司位于不同的城市,所以两家公司经过商谈之后签下了买卖合同,通常在每周的最后一天,甲公司会把现金打到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中,而乙公司则立刻发货到甲公司,如果一方违约,将处以交易额2~6倍的罚款。
事实上,从博弈角度看,假如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理性的人,那么他们的合作将算是一个有限次数重复博弈,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约束存在的情况下,他们两家公司中无论哪次交易,都可能出现不遵守合约的行为,即使是乙公司货源充足,甲公司现金充足也难以避免这种现象。
可是,在合约约束的情况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最佳策略都是合作。假设甲乙两家公司每年的交易都是十次,每笔交易为100万元,双方各获利20万,如果一方违约,则会被罚款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