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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指挥司,谓之三衙,所以事权能够统一。南渡以后,立御前五军的名目:以杨沂中所带的为中军,张俊所带为前军,韩世忠所带为后军,岳飞所带为左军,刘光世所带为右军。刘光世的兵叛降齐后,以四川吴玠的兵升补。当时除杨沂中的兵,常居中宿卫。四川因路途太远,本不想中央集权外,韩、岳、张的兵,号为三宣抚司者,最为统一之梗。三人兵柄既解,才改其名为某州驻扎御前诸军。凡御前军,都是直隶朝廷的,不归三司节制。于是在事实上,御前军又变成前此的禁军,禁军又变成前此的厢军了。韩、岳、张、吴四人的兵,也谓之四大屯兵,其数共三十万。南渡以后的财政,颇为所困。
契丹的兵,共有五种:便是
(一)御帐亲军。太祖征伐四方时,皇后述律氏居守。选四方的精锐,置属珊军二十万。太宗又置皮室军三十万。以后每帝皆有宫卫,所以御帐亲军,无须增置。
(二)宫卫军。见第一节。
(三)大首领部族军。亲王大臣的私甲。
(四)部族军。
(五)五京乡丁。
(六)属国军。
乡丁是辽国的耕稼之民,战斗时不靠他做主力。属国是不直接属辽治理的;有事时虽可遣使征兵,而助兵多少,各从其便;也不能靠他做正式的军队。然则辽国正式的军队,就只有部族军。御帐亲军和宫卫军,是部族军属于君主的。大首领部族军,是部族军属于亲王大臣的。其所属不同,而其实际,则和普通的部族军无以异。所以《辽史》说:“各安旧风,狃习劳事。……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云。”
女真初起时,部落极为寡弱。其时诸部之民,壮者皆兵。部长谓之孛堇。有警,则下令于本部,及诸部的孛堇征兵。诸部的孛堇,当战时,兵少的称为谋克,兵多的称为猛安。猛安谋克的兵,初无定数。太祖二年,始定以三百人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金初兵数甚少,太祖起兵后,诸部来归的,皆授以猛安谋克,即辽汉之民亦然。其意盖欲多得他部族的人,以为助力。此为金兵制的一变。熙宗以后,罢汉人渤海人承袭猛安谋克,专以兵柄归其本族。此为金兵制的又一变。
移剌窝斡叛后,把契丹的猛安谋克废掉,将其人分属于女真的猛安谋克。海陵迁都,把许多猛安谋克,都迁徙到中都和山东河间。这一班人,就不能勤事生产,而从前尚武的风气,又日已消亡。已见第二章第四节。宣宗南迁以后,尽把这一班人,驱之渡河。括了河南的民田,给他们耕种。而且把他们的家属,都安放在京城里。几年之后,到底养不活他们,只得又放他们出去。以致军心愈乱,士气更为颓丧。而他们得到田的,也都不能种,白白的荒废了民业。金朝兵力的强,也见第二章第四节。但是南迁之后,不过几十年,就大变了面目。贞祐三年,刘炳上书说:“往岁屡战屡衄,率皆自败。承平日久,人不知兵。将帅非才,既无靖难之谋,又无效死之节。外托持重之名,内为自安之计。择骁果以自卫,委疲懦以临陈。陈势稍动,望尘先奔,士卒从而大溃。”这种情形,竟和宋朝南渡时候无异。又《侯挚传》,上章言九事,说:“从来掌兵者,多用世袭之官。此属自幼骄惰,不任劳苦,且心胆懦怯。”则这种腐败情形,竟就是当初极精强的猛安谋克。至于签汉人为兵,则刘祁说:金之兵制,最坏的就在乎此。他说:“每有征伐及边衅,辄下令签军。使远近骚动。民家丁男,若皆强壮,或尽取无遗。号泣动乎邻里,嗟怨盈于道路。驱此使战,欲其胜敌,难矣。”女真兵既不可用;要借助于汉人,又是如此;金朝的天下,就终不能维持了。
元朝的兵制,最初只有蒙古军,和探马赤军。蒙古军是本部族人,探马赤军则诸部族人。入中原以后,发民为兵,是为汉军。平宋之后,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其辽东的军,契丹军,女真军,高丽军,云南的寸白军,福建的畲军,则都只守卫本地,不调至他方。《元史》说:“盖乡兵也。”其成兵之法: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十人为一牌,设牌头。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孩幼稍长,又籍之,曰渐丁军。”这是行举国皆兵之制,人民服兵役的年限极长。其平中原后的用汉军,则或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的为“独军户”。合二三户而出一人,则以一户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或以男丁论,常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卒。其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谓之“余丁军”。都是一时之制。当时又取匠为兵,曰“匠军”。取诸侯将校的子弟充军,谓之“质子军”。——蒙语曰“秃鲁华军”。天下既定,就把曾经当过兵的人,另定兵籍。凡在籍的人,服兵役的义务,都有一定的规定。贫不能服兵役的,把几户并做一户,谓之“合并”。极穷的,老而无子的,除其籍。“绝户”另用百姓补足。其募兵,则谓之答剌罕军。又有以技名的,则为炮军,弩军,水手军。元朝的兵籍,是不许汉人看的。就枢密院中,也只有一两个长官,晓得实数。所以元朝的兵数,无人晓得。
其带兵的官,初时是“视兵数多寡,为爵秩崇卑”。长万夫的为万户,千夫的为千户,百夫的为百户。宿卫之士曰“怯薛歹”,以四怯薛领之。都是功臣的子孙,世袭。世祖定官制,于中央设前后左右中五卫,各置亲军都指挥使,以总宿卫。但累朝仍各有怯薛。以致到后来,怯薛之数滋多,赏赐钞币,动以亿万计,颇为财政之累。五卫是仿汉制,设之以备官。四怯薛则系蒙古旧制。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千户之下置总把,百户之下置弹压,皆总之于枢密院,有征伐则设行枢密院。事已则废。
元朝镇戍之制,与当时的政治,颇有关系。《元史》说:
世祖混一海宇,始命宗王将兵,镇边徼襟喉之地。而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则以蒙古探马赤军,列大府以屯之。淮江以南,地尽南海,则名藩列郡,又各以汉军及新附等军戍焉。皆世祖与二三大臣所谋也。李毡叛,分军民为二而异其属。后平江南,军官始兼民职。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三百户亦然。至元十五年,十一月,令军民各异所属如初。
国制,镇戍士卒,皆更相易置。既平江南,以兵戍列城,其长军之官,皆世守不易。故多与富民树党,因夺民田宅居室,蠹有司政事。
据此看来,可见得元朝的治中国,全是一种用兵力高压的政策。然而这种政策,总是不能持久的。所以《元史》说:“承平既久,将骄卒惰,军政不修。而天下之势,遂至于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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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刑制()
宋朝的制度,是一切因唐之旧;至于事实不适,则随时改变;但是新的虽然添出来,旧的在名义上仍没有废掉。始终没统观全局,定出一种条理系统的法子来。官制是如此,法律也是如此。
唐朝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宋朝也一切沿用。其有不合的,则随时加以“损益”。但是总有新发生的事情,非损益旧律,所能有济的。则又别承认一种“敕”,和“所沿用的唐朝的律令格式”,有同一的效力。——“敕”和“律令格式”冲突的地方,自然要舍“律令格式”而从“敕”。其实就是以“命令”或“单行法”,“补充”或者“更改”旧时的法律。而所谓“敕”者,亦时时加以编纂,谓之“编敕”。又有一司的敕,一路的敕,一州一县的敕,则是但行于一地方的。到神宗时就径“改其目”曰敕令格式。当时神宗所下的界说,是:
禁于未然之谓敕。
禁于已然之谓令。
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
使彼效之之谓式。
自此以后,迄于南宋,都遵行这一种制度。南宋以后的敕令格式,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淳祐,共改定过五次。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时有损益,不可胜记。宋朝的法律,似乎太偏于软性些。
契丹的法律,是定于兴宗时候的,谓之《新定条制》。《辽史》说:系“纂录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而成。刑有杖、徒、流、死四种。按《辽史》:“太祖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治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圣宗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则兴宗的新定条制,仍是汉人和契丹诸夷异治的(《辽史》又说:圣宗时,“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等科之。”则其中又有不平等的地方)。到道宗清宁六年,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命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渐有向于平等的趋势。契丹的用法,本来是失之于严的。到圣宗时,才渐趋于宽平。但是到天祚时,仍有“投崖”、“炮掷”、“钉割”、“脔杀”、“分尸五京”、“取心以献”等种种非刑。这是由于契丹文化太浅之故。所以《辽史》说:“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之也。”
女真的旧俗,是“刑赎并行”。《金史》说:“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赏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时,才“稍用辽宋法”。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以辽宋之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