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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的生活方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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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一些工人无法生活,按捺不住去找夏任凡解决问题,然而,却被他的保镖拦在门外,根本无法相见。    
  一些工人告诉记者:“现在他出事了,大家才敢说,要不,谁敢说,谁说了,就马上让你滚回家。”    
  工人们为我们画出一个“活阎王”的嘴脸。    
  一手遮天,独断专行,这几乎是客运集团上上下下对夏任凡的一致评价。有了慕绥新做后台,来自上级的监管几乎是零。正因为如此,企业同级党委对夏任凡的监督,也就无法落到实处,成为一片空白。    
  作为企业的一把手,夏任凡成了企业的“土皇帝”,他的一支笔,就可以决定整个集团生死大权。从财政支出、项目审批、一直到人员任免。    
  沈阳市客运集团的党政、纪检机构健全,但长期无人对夏任凡提出质疑,客运集团的党委副书记于群凤直言:“老夏的问题不是没有一点迹象,我们当时只是想,反正不是我们的事,谁违反纪律谁犯法,谁自己担。换句话说,咱管人家也管不了,不用瞎操心。”    
  于群凤的话很实在,论理,经理与党委书记,职务和级别是同级。但权力则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现实是如果党委书记不维护经理的权威,别说是想呆长,就是在单位批个钱都困难,可怜到连活动经费也支不出来。    
  失去制约的夏任凡,成了上级领导不说,同级领导不敢说,下边的职工想说却见不到的特殊公民,也成了无法无天的腐败分子。最后,他终于走到了人生的尽头。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任凡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共计8240682。59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借他人进行营业性活动,挪用数额共计1837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巨大,应予严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68314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88375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任凡具有自首、坦白和可能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夏任凡犯有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被告人用贪污、挪用的公款建造的庄园予以追缴,发还给沈阳客运公司……    
  世上有千药万药,就是没有后悔药。一审判决夏任凡死刑后,尽管他为了保住自己那颗“聪明的脑袋”再次提出申诉,也几乎全部推翻了自己的供词,但法大于天,无数事实证明他很难改变其腐败的命运。这个与笔者年龄相仿的同代人,这个曾在沈阳舞台上名噪一时的人物,很可能从此就离开了人们关注的视线,销声匿迹了。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夏任凡从改革闯将到腐败巨贪,在位的时间并不短,前前后后20多年,也曾有过几度大起大伏,有过深刻的教训,也无数次控制过自己的欲望,但最终还是没有逃脱堕落的命运,这无疑值得人们沉思。当然,这种沉思会再一次给我们的体制敲响警钟:监督机制缺失,对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管乏力,是夏任凡腐败案的根源。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那种政企不分的状况。王伟坚定地说,只有确保了这个前提,才能保证我们现有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迫使权力在规范中运行。
  
  
  “中国烟王”的命运沉浮第三章(1)
  
  〔原载《北京文学》(精彩阅读)2003年第9期〕 “中国烟王”的命运沉浮 ⊙一 合    
  中国有包括已经倒台的云南玉溪卷烟厂前老总褚时健在内的“四大烟王”,在这部作品里,我们会看到排名第二的“中国烟王”是怎样倒台的。他倒得很有特色。他不是一般的那种穷了和尚富了方丈的坏厂长,他是一个颇受职工拥护的好厂长,但是他犯罪了。他的犯罪有着深厚的社会政治背景,并与现行机制有关。对他的犯罪很不好办。罪与罚产生了矛盾,展开了较量。    
  2001年8月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国庭经济犯罪案件。昔日“中国烟王”穿着短袖衫,戴着手铐,被法警押上来。他显得很有精神,好像找人似地看了一下旁听席。李国庭坐在被告席上,这时候他才看了看上面的法官和两旁的公诉人、辩护人。那神情说明,他很不在乎这个。他心里很清楚,自己的罪,得由上边定。这一切不过是走走形式。所以他连律师也不请,到场的律师是法院给安排的。    
  公诉人一条一条地列举他的罪行,他不做反驳,全都承认,但偶尔要有一些解释,解释得很微妙,原则肯定,具体否定,但最后还是说,有这码事,我承认。    
  辩护律师叫张师铭,年轻气盛,慷慨激昂,列举了两条罪状证据不足,一条罪状定性不    
  准之后,便讲演似地说:“在张家口市,烟厂的税收占其1。3,也就是说每三个拿财政工资的人中就有一个花的是烟厂的钱。从烟厂本身来说,职工人数由1981年的1500人,发展到现在的4500人,增加了两倍,固定资产由1981年的2000万元增加到1998年的22。25亿元,翻了110倍。面对李国庭曾经铸就的辉煌,辩护人无意为其歌功颂德,树碑立传,也不是以功抵罪,只是想说明,李国庭毕竟不能等同于那些专挖墙脚的蛀虫,毕竟不能等同于那些穷了和尚的富方丈!”    
  律师接着说:“为国家、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的他,面对自己1800元的月薪能不心理失衡吗?社会分配的不公,激励机制的滞后,剧烈地震荡着他头上那些五颜六色的光环,冲击着他那防御能力不强的灵魂,于是他倒下了,倒在了机制之下,倒在了诱惑之中。我们为他悲哀,为他痛心,为他遗憾。与此同时,我们又怎么能不为我们现有的企业机制悲哀呢?‘红塔’倒了个褚时健,‘迎宾’倒了个李国庭。谁还要倒下去,还要倒下去多少?!”    
  大家差点给这些被引用的辩护词鼓起掌来。    
  李国庭没有给自己做什么辩护,只是说了说犯罪的根源。虽然他深知说不赢该输、吃不得该死的道理,但现在已经不是时候了。他那躲藏在很厚的近视镜片后的双眼,闪着求生的光芒。他将面临着惩罚。怎样的惩罚?他应该得到一个怎样的惩罚?这是一个4。6亿元的大案。“中国烟王”李国庭当厂长本事大,一旦出了轨也不好收拾。他原是河北省张家口卷烟厂的厂长,与云南玉溪、湖南长沙和安徽蚌埠三大卷烟厂的老总被称为“中国四大烟王”,排名第二。排名第一的是褚时健。能称“王”的人什么时候也不能小瞧。没犯事儿是大红人自不必说,犯事儿之后,他们仍然很强大,那强大是精神的、物质的、政治的、社会的多项力量的集合。 高龄出逃张家口烟厂连续8年列入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排名第128位,年创利税6亿多元,这在河北省是最高的。    
  李国庭岁数不小了,现年76岁高龄。智商也很高。懂三门外语,是高级工程师,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资本主义经济理论都很有研究,对医学和营养学也很有研究,对人更有研究,对女人连研究也不用研究,瞅两眼就能看透。对如此宝贵的“三高”,国家当然不会让他轻易退出舞台,让他终身当着那个厂长。他是1926年生的,到1986年,整60,不能退。1991年,65了,还不能退。1996年,70了,不好再挽留了,退吧,也是怕年龄太大,再当下去会出问题。据李国庭说,领导曾经许过他“终身制”,只要身体好,效益好,就一直干下去,可为什么又让他退休?他就不服,他就为自己打算,于是4。6亿元没有了。1998年4月3日,中办、国办信访局转来朱基总理办公室批转的署名举报张家口烟厂大量非法生产、销售计划外卷烟以及厂长李国庭、副厂长冯季玲重大经济问题的来信,要求查办。省纪委书记吴野渡说:“这可能是一起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立即指挥行动。在经过摸底调查后,由副书记兼监察厅长王先治率领大要案室的人员去了张家口烟厂,开会宣布李国庭、冯季玲涉嫌经济犯罪,并展开周密调查。    
  刚要对李国庭和冯季玲进行“双规”———这是党内的纪律,即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让他们把自己的问题向党交代清楚———他们却事先跑掉了。省纪委的行动被人掌握了。他们是分头逃跑,还是共同逃跑?很快就有了线索,他们是各跑各的。冯季玲以探亲为名跑到美国去了,而李国庭不可能往外国跑。主持这一分析的是河北省纪委常委焦世谦。他是河北衡水人,7岁随父母到天津落户,说话带有浓重的天津口音。他用天津调说:“李国庭往外国跑的可能性不大,一是年纪大了,二是他敢于留在国内,他是一个冒险家。”    
  焦常委是“具体上案”的专案组负责人,专案组“牵头”人是省纪委副书记王先治。专案组上面还有一个省委专案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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