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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略估算,假设僧侣会议事司铎是前者的两倍,计有…5,600
除了上述这些人以外,决不能以为有多少圣职、修道院、隐修会和小教堂,便有多少僧侣。须知,在法国也有兼职的情况。主教与议事司锋同时又是修道院长、隐修院院长和礼拜堂牧师。为了不致重复计算,我将尚未计入上列数中的圣职人员估计为3,000……………………………………………3,000
最后,我假设有近2,000名教士隶属各圣修会,但无任何有俸职…………………………………………………………2,000
其余的是修士和修女,三十年来,其数目加速地减少,今天我想不会多于17,000,计有………………………………17,000
教士人数共计……………………………………………80,400
贵族。我只知一种方法去求得该等级的约略人数。即拿一个贵族数目最清楚的省份跟法国其他地方进行比较。这个省便是布列塔尼;我先要指出,该省的贵族比其他省数目为多,可能是因为那里贵族从不丧失自己的身份,也可能是因为各种特权将贵族家庭系留在那里,等等。布列塔尼据估计有1,800家贵族。我假设有2,000家,因为有的尚未进入三级会议。
按每家五口计,布列塔尼有各种年龄和性别的贵族10,000人。该省人口总数为2,300,000。此总数与全法国人口的比例为1:1故须将10,000乘上11,因此,整个王国的贵族至多有110,000人,计有…………………………………………110,000
故此,前两个等级的特权者总共不到二十万人。请将此数与二千五、六百万这个数字比较一下,就能断定问题之所在了。
如若参照其他同样不容置疑的原则,确实想达到同一结论,我们就应该认为:特权阶级之于全体公民正如例外之于法律。
每一个社会都应依一些普通法治理,并应受共同秩序管辖。如要在社会里搞什么例外,至少这些例外也应是极少的;在任何情况下,这些例外均不能在公共事务上具有与普通规章同样的分量、同样的影响。将全国民众的重大利益同忧免者的利益相提并论,如同人们千方百计要使这二者的利益相平衡一样,实在是荒唐。此外,我们在第六章中将进一步阐述此问题。若干年后,当我们偶尔忆起今天人们给第三等级这一毫不过分的微薄要求所设置的重重困难时,无论是对人们用以反对这些要求的站不住脚的借口,还是对无所顾忌地寻找这些借口的极度不公,都会感到惊异不止。
就是那些援引事实为权威以反对第三等级的人,倘若是真诚的,也可以在这些事实中找到他们的行为性则。在美男子菲利普⑥治下,只因有了少数有出息的城市,便足以在三级会议中组成一个下院。
那时以来,封建奴役消失了,农村涌现出了人数众多的新公民。城市倍增,规模扩大。城市的商业和技艺产生了众多的新阶级。达些新阶级中有大量殷实之家,而在这些殷实之家中受过良好教育并致力于公共事务者比比皆是。这两方面的增长远远胜过那些有出息的城市过去在国家中所占的分量,而为什么这种双重增长不曾促使事实这个权威为第三等级创设两个新的议院呢?公正和德政二者共同要求这样做。
对另一种出现在法国的增长,人们倒不敢表现得那样蛮不讲理;我说的是自上届三级会议以来并入法国的新省份⑦。没有一个人敢说,这些新省份不该在1614年的三级会议代表之外拥有自己的代表。既然工场和技艺也同领土一样,提供着新的财富、新的税收、新的人口,那么,当事关堪与领土扩大相媲美的这种增长时,我要问,为什么人们拒绝给予他们超出1614年三级会议的代表席位呢?
可是,对那些只知按照自身利益行事的人,我尽在这里讲道理。要打动他们,只能通过另一种思路。下面我提供一种考虑。今天的贵族仍然保持着哥特时代⑧的言语和举止,这样是否适当?时当十八世纪末,第三等级仍然保持着柱昔被奴役时代那些可怜而卑怯的习俗,又是否适当?倘若第三等级懂得自知自重,其他等级自然也会尊重他们。请大家不要忘记,各等级间旧的关系从两方面来说同时发生了变化;曾沦落到毫无地位的第三等级,依靠其勤奋夺回了一部分过去为强者不公正地夺走的东西。他们不是索回自己的权利,而是同意购买这些权利;人们没有把权利归还他们,而是将权利卖给了他们。但不论通过什么方式,他们毕竟已能拥有这些权利。他们不会不知道,过去他们只不过徒有其名,今天他们已成为国家中活生生的现实;而在这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中,贵族已不复是能够不受惩罚地压迫人的极端可怕的封建现实,它不过是一个阴影,但这个阴影却仍徒然试图吓唬全体国民。
第三节 第三等级的第三个即最后一个要求 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
可以设想用三种方法来考虑这个问题:或按第三等级的想法,或根据特权阶级的利益,或遵循正确的原则。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上面讲过的话已经足够,无需再作任何补充;很明显,对第三等级来说,这个要求是前面两个要求的必然延伸。
特权阶级害怕第三等级具有同等的影响,他们把这种平等宣布为违宪;迄今为止他们始终是两个等级对付一个等级,而他们并未觉得这种不公平的优势有丝毫违宪之处,因此他们这种行径就更加今人惊异。他们痛感需要对一切可能违反其利益的东西保留否决权。二十位著作家已抨击过这种狂妄的要求和为旧条文辩护的论据,我不再重复他们所讲的道理。我只有一点要指明。在法国肯定存在一些流弊;这些流弊只有利于某一种人,得利的绝不是第三等级,受害最甚的倒恰恰是他们。因此我要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为从中得利的人保留否决权,那么破除任何流弊是否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司法均将软弱无力;一切都须仰赖特权阶级的大慈大悲。这难道就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持的观念吗?
如果我们现在想根据那些用以阐明这个问题的原则来考虑这个问题,即根据构成社会科学的那些原则,而不为任何特殊利益所左右,我们就会看到这个问题又出现了新的一面。不推翻最天经地义的观念,无论是第三等级的要求,还是特权等级的辩护,人们都无法接受。我当然不会指责王国的有出总的城市曾有此意图。它们曾经希望,只要这两种影响至少保持平衡,它们的权利就近在咫尺。它们还宣扬一些上好的真理:在各种利益如此对立的国家里,允许一个等级对其他等级有否决权,可使一切陷于瘫痪,这是亘古不变的;若不依人头投票,肯定会有无视真正多数的危险,而这将是最大的弊病,因为照此办理,法律就根本无效了。这些真理当然是无可辩驳的。但是,问题的症结在于这三个等级,以它们现在的构成,能否汇聚一堂,依人头投票?不能。参照现存的原则,三个等级不能共同投票,既不能依人头,亦不能依等级。不管在他们之间采用何种比例,都不能达到既定目的,即通过一个共同意志,将全体代表团结起来。毫无疑问,我的这个说法需要详加阐述和证明:请允许我把这些说明放在第六章。我并不想使那些温和分子感到不快,他们总怕真理出现的时机不当。必须事先使他们承认,正是由于特权者的过错,形势今天已到了这等地步,该打定主意并大声疾呼伸张真理正义了。
《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
西耶斯著 冯 棠译
第四章 政府曾试图做过什么以及特权者为第三等级倡议什么
政府并不是在想博得人们感激的一些动机的推动下,而是由于确信没有国民的自愿协助,它就无法弥补自己的种种过失,才答应为国民做些事,以为这样就赢得了对它的所有计划的盲目赞同。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德·卡伦先生⑨提出了建立省议会的方案。
第一节 省议会
只要关注一下国民的利益,就不会不为第三等级在政治上毫无地位而感到震惊。这位大臣甚至已经感觉到,等级的区分与一切向善的愿望是背道而驰的,他大概打算逐渐消除这种区分。第一个省议会方案似乎至少是本着这一精神设想和制定出来的。只须稍加留心地读一读这个方案,便会发现,此方案并未涉及公民个人的等级。提到的只是他们的财产,或现实的等级。人们应当作为财产所有者,而不是作为教士、贵族或平民被召集到省议会来。省议会因其宗旨而引人注目,因其应以何种方式组成而更显重要,因为真正的全国性的代表乃通过省议会产生出来。
财产分为四类:第一类,领地。凡领地所有者,贵族也好,平民也好,骑士也好,在俗的也好,构成这第一类。普通的或单纯的财产则分为另外三类,以示有别于领地。若采取更为自然的分类,则应依据劳动的性质和利益的分量只区分两类,即农村财产与城市财产。在城市财产中,除房舍外,还应包括所有的技艺、工场,行业,等等。但是,人们大概认为,将教会的普通财产溶入这两类财产中,为时尚早。因此人们认为应将教士的单纯财产单独列为一类。此即第二类财产。第三类包括农村财产,第四类则包括城市财产。
请注意,上述各类财产中有三类被三个等级的公民占有,彼此不分,因此四类中的三个,均可以由贵族、平民或教士组成,并无区别。第二类本身应包括马耳他教派骑士⑩,乃至俗人,以代表收容所、教区工场,等等。
由于在这些省议会中,处理公共事务时不考虑个人的等级,故而人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