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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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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善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  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图书馆购书费占预算支出的比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总人数、剧场座位年度利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文化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五十八条  主管部门所属的文化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文化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文化部联合颁发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2)财文字第 753号)同时废止。
附:财务分析指标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人员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比率=(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事业支出×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预算完成率=当年预算完成数/当年预算计划数×100% 
  事业收入占总收入比率=事业收入/总收入×100% 
  经营收入占总收入比率=经营收入/总收入×100% 
  事业收入增长率=(当年事业收入/上年事业收入-1)×100% 
  经营收入增长率=(当年经营收入/上年经营收入-1)×100% 
  图书馆购书费比率=全年图书馆购书费/全年图书馆预算支出数×100% 
  剧场座位年度利用率=全年观众总人次/365天×剧场座位数×100%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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