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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
许多王子利用他们的护卫兵做攻击部队,而且在建立进攻部队时没有得
到皇帝的授权。1392年,秦王仅有亲兵500人,他并未被授予真正的护卫兵
组织。但是,他事实上从都指挥使司那里扩充他的亲兵队伍,而都指挥使司
之设正是为了要抑制某个王子的护卫兵部队的力量。朱
秦王、晋王和燕王多次使用他们的护卫兵在边境前线练兵,而让他们的
守镇兵在他离家时去守卫他们的王封。结果,诸王子——特别是燕王朱棣—
—得以加强他们的护卫兵和守镇兵的力量。
藩王的地位是世袭的;继嗣的原则是长子继承,而且限于嫡妻所生。这
种规定,作为管理皇帝宗族的家法之一,自然也适用于帝位的继承。 《祖训
朱
录》特别指出,嫔妃的儿子一概没有继承的资格。这些“家法”也用别的办
法歧视庶出之子——例如,关于王子每年前往南京朝廷朝觐的规定就是如
朱
此。 因此,《祖训》排除了燕王在1392年太子去世时作为皇位继承人的候
选人的资格,因为燕王是庶出。朱棣成功地篡夺了皇位以后,他消灭了他出
生的记录,另外编造了一套新的说词,把他说成是洪武帝的嫡妻马皇后之子。
朱
朱棣从1396年到1398年屡次兴兵塞外,他和他的哥哥朱㭎都变成了北
方最主要的实力派。1396年4月,他奉命巡察大宁地区,在巡察期间与孛林
帖木儿所率领的忠于元朝的军队打了一仗。他捉住了孛林,而且在班师之前
他挥军北上直抵兀良哈地界。①
秦王朱樉在1395年死去。虽然他由他的世子继位,但这位世子没有他父
亲的那种经验和才能。辽王和宁王都很年轻,也都在边防指挥线上占有重要
的位置。1397年2月,这两位藩王都奉命在长城以北的大草原上牧马和练兵,
朱 楧:《明史》,101,第2685—2686 页;117,第3585 页。
朱 植:《明史》,101,第2694—2695 页;117,第3586—3587 页。
朱 ■:《明史》,102,第2715—2716 页;117,第3588 页。
朱 权: 《明史》,102,第2727—2728 页;117,第3591—3592 页;《明人传记辞典》,第305—307 页。
朱 楩: 《明史》,102,第2737—2738 页;118,第3602 页。
朱 橞: 《明史》,102,第2755—2756 页;118,第3603—3604 页。
① 《祖训》'385',叙,载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1579—1581 页。
… Page 117…
①
以此来向游牧民显示大明之威力。但是,这两个藩王都不能和在北方占统治
地位的朱棣分庭抗礼。
为了提醒诸藩王关于他们的地位应次于未来皇储的地位,1396年9月皇
帝又发出了关于诸藩王在南京晋见东宫时的行为举止的严格规定。正式规定
由皇帝的官员们提出而经皇帝批准,它要求亲王们奉召晋见未来的储君时应
该遵守严格的礼仪。因为许多藩王都年长于生于1377年的太孙,所以新的规
定引起了某些不满情绪。②
当1397年皇帝颁布《大明律》的最后定本时,他对政府细节的注意再一
次表达了出来。这个最后的定本据说里面吸收了他的嗣君朱允炆要求作出的
修改意见。按照太孙关于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的陈情,大约有73条条文做了修
③
改。 1397年的《大明律》颁行之时,还有选择地发布了《大诰》中的某些
条款,因为皇帝相信,《大明律》和《大诰》应该成为明王朝国内法律的主
体。④
1397年秋,对于吸收文官的科举考试引起了一场争论。刘三五主持过南
京的会试,他被人指责,竟然没有一名北方士子被录取。皇帝得知此事后大
为震怒;他命令一位官员复查了这些考卷。这位官员并未查出可以据以控告
刘三五的理由,皇帝却指责这名官员故意作伪。他自己来阅卷,把61名士子
点为进士,统统是北方人。他于是惩戒了他认为应对最初的弊病负责的那些
官员。刘三五没有被处死;他仅被判处流放。但是,其他官员却被处以公开
肢解的酷刑。刘三五和那些被指控为他的同党的人被说成是与蓝玉的党羽有
关,这部分原因是要证明对他们处以严刑是有道理的。⑤
皇帝在这时还下令处死了其他一些人:这种种事件表明了一个人长期患
偏执狂后会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
⑥
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7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
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40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
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
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⑦
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
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 《教民榜文》刻画
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①
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
① 《国榷》'498',6,第540—542 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1573—1575 页;《明史》'41',139,
第3990 页。关于“尾大不掉”这一术语,见《左传·昭公11 年》,译文载李雅各:《英译七经》'310' (1870
年;重印本1960 年;重印本,台北,1969 年),V,第635 页。
② 关于它的日期和分析,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04',载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
第31—56 页。
③ 黄章健: 《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34—35 页;《祖训》'385',第1628 页。
④ 《祖训》'385',第1585 页。
⑤ 《祖训》'385',第1631 页。
⑥ 《祖训录》'386',第1680 页。
⑦ 《祖训》'385',第1629 页。
① 《祖训》'385',第16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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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
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
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 (木铎),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
乡里道路时用来晓喻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腐败的吏胥和不诚实
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
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
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骂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
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
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
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
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
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
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
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
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了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
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
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
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
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
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
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纸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
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
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
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
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个残废,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
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他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
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
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③
晋王朱㭎病死于1398年3月30日,在北方只有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
在1397年12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1398年4月20日给这位王子发出一
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
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 (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