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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控制。
尽管高宗病情暂时有所缓解,但不久又更加恶化。683年阴历十二月初
四,他召见右相裴炎,授以遗诏,命令太子在他的灵柩前登基,年轻的皇帝
④
有不能单独决定的军国大事,应与武后协商解决。他在同一天死去。
③ 《唐会要》,卷1 第4 页。
① 《资治通鉴》,卷202 第6400—6401 页。
② 《唐会要》,卷7 第101—104 页。
③ 《资治通鉴》,卷203 第6415 页。
④ 《唐大诏令集》,卷11 第6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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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的对内政策
高宗在位时间比他父亲和祖父加在一起的时间还要长,他常被贬为在重
要的政治制度上建树极少的统治者。但高宗时期,对管理上的革新需求不多:
基本的政府机构已于高祖时期设立,太宗又加以改进和使之合理化。高宗继
承的是一个稳定的国家,它具有一套顺利地发挥作用的制度,一个受集权的
法制约束的行政体系,其中各官署的职责都由法律作了周密的限制和规定。
制订出的兵制和财政制度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涉减少到最低限度。政府主动
实行的政策被严格地限定在维持秩序、处理军事任务以及管理土地制和税制
等方面。事实证明,这套行政体制具有非凡的持久性,在缺乏坚强的上层直
接领导时又具有明显的弹性。它经受住了高宗统治的紧张时期、武后篡权时
期和她垮台后唐皇室恢复时期的考验。它的设置是为了使它能在最低限度的
中央积极指导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
这一种制度化的行政机器的基础是制订成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使政
府能顺利地运转,而这正是整个高宗统治时期所不断关心的事。
①
太宗对继任者的遗训之一就是修订唐律和行政法规使之适应形势。这件
事已完成;651年,以长孙无忌为首的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组织把奉敕修
订好的律、令、格、式的新版本奏报皇上。651年阴历九月的诏令向全国颁
②
布新法。新法经过全面修订,成为唐代一系列法律当中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
法律之一,它称为《永徽律令》。第二年,高宗又组织了另一个有几名法律
专家在内的组织,以编写一部能用于法制教育的详细的刑法官方注释。这部
形式稍作变动而成为流传至今的《唐律疏义》,在653年阴历九月完成并被
送呈皇帝。它经过小的修改后在几个世纪中一直是刑法的权威性的注疏。①
这些不朽的著作完成以后,在高宗时期有人为了使法典适合当时的形势
而作了系统的努力。这项工作包括把原来在诏令中颁布的格编成法典,并对
为执行法律而制订的详细规定——式进行小的修改。665年,当全部官署的
②
名称改动了以后,高宗命令刑部的主要官员修改格和式。676年政府又下令
对法律进行意义更为深远的修改,这次不仅修改格和式,而且也修改行政法
③
的主要部分(令),这项工作在677年初期完成。 高宗去世后不久的685
年,又进行了一次修订。④
因此,高宗统治时期肯定没有忽视法律。相反,法典以大致12年的间隔
期,经过仔细修订并使之顺应时势,这比唐代任何时候都更正规。
这个时期个别法学家和注疏家也相当活跃。朝廷上两位杰出的官员赵仁
本 (667—670年任宰相)和崔知悌完成了私人选编的案例《法例》,它后来
普遍使用于7世纪的法律学校。崔知悌的这部私家著作成了一部使用方便的
① 《唐大诏令集》,卷11 第67 页。
② 《唐会要》,卷39 第701—702 页;《文苑英华》,卷464 第5 — 7 页;《唐大诏令集》,卷82 第470—471
页。
① 《唐会要》,卷39 第702 页;《旧唐书》,卷50 第2141 页。
② 《旧唐书》,卷50 第2142 页;《唐会要》,卷39 第702 页。
③ 《唐大诏令集》,卷82 第471 页;《文苑英华》,卷464 第7 — 8 页;《唐六典》,卷6 第18 页;《旧
唐书》,卷50 第2142 页;《唐会要》,卷39 第702 页。
④ 《旧唐书》,卷50 第2143 页;《唐会要》,卷39 第702 页;《文苑英华》,卷464 第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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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成的法律摘要,以致在667年被禁止在朝廷使用。⑤
高宗另一个远比他的前辈伟大的政绩是重新建立科举制度,并在他统治
①
时期更多地通过科举制起用官员。中举和应试的人数开始迅速增多,科举制
的影响开始在最高一级官僚机构中表现出来。高宗的几个宰相都有功名,相
当数量的官员开始以这种方式走上仕途。但不能夸大这个趋势。官员中中举
的人依然是少数,大部分官员仍靠世袭的特权入仕,甚至靠更普遍的方式从
胥吏升任。例如在656年,不少于1400名胥吏有资格进入正途,而同一年只
有22人通过进士考试。②
经常听说,通过科举制征用人才是有意识地试图增加对武后新政体的支
持,因为这给统治阶级带来新的社会成分。但支持这种论点的材料很少。能
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来自两种途径:或来自京师的国子学,但能进入这些国子
学的几乎都是勋贵和高级公卿子弟;或是被他们所在的州当作“贡品”送上
的。后一条路是寒士能指望参加科举考试的唯一途径,中举的人不多。例如
在670年,11个中举的进士中只有一个是来自地方;在681年的51人中只
有一人,在682年的55人中只有一人。③
有关所谓的高宗和武后故意利用考试来改变官僚队伍社会成分的另一个
有趣的现象,是在652年、653年、663年、669年、671年、672年和676
至679年暂停实行科举制。相反,在唐朝的其余时期,除了少数例外,每年
都举行科举考试。换句话说,在武后660年完全控制了朝廷以后的年代里,
她本应该忙于通过科举制吸收新的统治精英,但她却有十年根本没举办科举
考试;而在665年,所有的应试者——至少参加进士考试的人——都未中选。
只在670年、673至675年和682至683年有较多应考人中举。660至683
年通过进士考试的年平均数仅为18人。①
高宗统治时期的真正成就,不是想改变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力量的对比这
一难以作为定论的企图,而是对科举制本身进行一系列大改变。651年,隋
朝和初唐最高级的秀才考试中断。前此取得秀才功名的人极少。除了太宗时
期设立的法律和书法 (实际为语言学和古文书学)两科外,656年又新设一
门新的专科数学考试和一所为该科培养考生的专门学校。数学考试与原有的
两种考试一样,是专为低级官员和庶民的儿子举办的。但在658年,所有的
专科学校和专科考试都停办。662年它们又在雇佣其中举者的政府部门的控
制下恢复:大理寺管法律学校,太史局管数学学校,秘书省管书法学校。671
年,这几所学校可能又变成了国子监的一部分。②
科举考试仅仅使中选者得到当官的资格 (出身),但有更多的人通过其
他途径也得到了这种权利。例如,在657年,估计有资格当官的人三倍于他
们能得到的官职。为了从取得当官资格的人当中选人担任实职,选举制被采
用了。如同太宗时期和高宗初期,这项制度带有极大的随意性。669年,裴
行俭制定了实行选举制度的详细规定,这项规定在唐朝其后的时间决定了官
① 《文献通考》,卷29 第276 页。
② 《旧唐书》,卷81 第2751 页;《文献通考》,卷29 第276 页。
③ 《唐摭言》(丛书集成版),卷1 第8 页。
① 《文献通考》,卷29 第276 页。
② 戴何都:《〈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莱顿,1947 年),第454 页,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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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员的选拔和升迁。据说武后用“糊名”来确保选举制度的客观性,这样,候
选人的身分和社会出身就不能影响选拔的结果。
科举制本身在681年也经历了一次很大的改革,从而再次确定了唐朝其
后时间的科举形式。直到此时,“明经”和“进士”两科考试已变得非常相
象。两者都是让应考人完成专题文章,只是题目不同 (明经科考经书及其注
疏,进士科考政治事务)。681年的改革给两种考试带来了彻底的变化。明
经科此时要求完全掌握经文 (678年以来它包括道家的《道德经》,也包括
传统的儒家经籍)及其传统疏义。它基本上成为一种强调死记硬背的考试。
新的进士科也要求有一定的经籍知识,但不那么详细;另外要求考生依式写
出诗赋等文学作品,同时还要写政治和哲学论文。从此以后,进士功名的取
得比明经困难得多,因而其威望也远高于后者,而在以前,人们则更重视明
经的资格。①
另一个创新在高宗时期虽属罕见,但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这就是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