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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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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家反对这种观点,主张在科目中去掉文学,注重重要经典和策问考试。 
        因为没完没了的争论,科举考试一直没有恢复。爱育黎拔力八达即位后, 
  形势发生了变化。改善官员水平的急迫需要和皇帝本人欲使他的政府更加儒 
                                                                       ② 
  化的迫切要求,使得请求恢复科举考试的呼声再次高涨起来。此时因为理学 
  在元廷官员圈中已经占了明显的优势,以前理学家提出的方案几乎未遭任何 
  反对就被采纳了。 
       1313年颁诏并在其后的两年中首次实行的新考试制度,显然有利于理学 
  家的观点。考试科目重经学而轻文学。它还指定朱熹集注的《四书》为所有 
  参试者的标准用书,并以朱熹和其他宋儒注释的《五经》为汉人参试者增试 
  科目的标准用书。这一变化有助于确定理学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具有超出 
  元代本身的历史意义,并被后来的明、清两代基本沿袭下来。③ 
       除此之外,新考试制度还有一些反映元朝统治下特有的多民旅社会的特 
  征。在新制度下,蒙古和色目人的考试不仅比汉人、南人简单,他们还在种 
  族制度下享有“同等席位”,通过各省考试参加会试的名额,按照四等人的 
  划分,每等人75个名额。另外,为了不损害旧贵族家族的承袭特权和扰乱现 
  存的官僚体制,登第殿试的名额控制在较低水平上,每次考试不超过100人。 
  此后元廷举行了16次考试,考中进士的共计1139人。这个数字,只比同时 
                                     ① 
  期文官总人数的4%稍多一点。 因此,科举考试制度并不意味着对享有特权 
  的贵族子弟利益的严重损害。 
       爱育黎拔力八达推行的考试制度,应被看作施行平等任官机会的汉人观 
  念和作为征服王朝的元朝的社会政治现实之间的结合。然而,爱育黎拔力八 
  达恢复科举考试制度,既有文化意义,也有社会和政治意义。把儒家学说作 
  为甄选精英的标准,给汉族士人入仕提供了一条正常的道路。这对江南的士 
  人更为有利,因为直到此时他们多被排除在官场之外。此外,考试制度也鼓 
  励蒙古人和色目人学习汉学,特别是那些不属于贵族家族的人,并由此加速 
  了征服者的汉化。② 

                                        编撰法典 

       编撰法典是爱育黎拔力八达改革元代制度而产生预期结果的另一个领 
  域。可能是因为在多元文化社会确定统一的法典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也可能 
  是因为蒙古统治精英认为统一法典会限制他们的权力所以采取了反对的态 

心学》,第53—54 页;'273'刘元珠: 《关于元代的考试制度:北方程朱理学儒士的作用》。 
②  '653' 《元史》,卷175,第4089 页;卷178,第4142 页;'616'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43,5b。 
③  '88'狄百瑞:《理学和心学》,第57—66 页。 
①  '824'姚大力:《元代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第47—48 页。关于爱育黎拔力八达推行的科举考 

试制度及其后来的发展,亦见'315'宫崎市定:《元朝的蒙古官职和蒙汉关系:科举复兴意义再探》;'755' 
杨树藩: 《元代科举制度》。 
②  '859'萧启庆: 《元代科举与精英流动:以元统元年进士为中心》,第129—1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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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元廷从未制定一个通行全国的标准法典。缺乏法典引起了汉人官员的极 
  大焦虑,他们进行了多次努力编撰法典和律例,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最早的 
                                                                                        ① 
  补救措施是1291年颁布的《至元新格》,这大体上是个法令汇编。此后铁 
  穆耳朝和海山朝编修法典的努力几乎毫无成效。 
        爱育黎拔力八达很快采取措施对这样的形势加以补救。在1311年即位的 
   当月,他命令中书省臣汇集从忽必烈朝初年以来的律令条规。这一汇编工作 
                        ② 
  于1316年完成。但是对汇编的复审过程比预期的时间长得多。直到硕德八 
  剌即位后两年的1323年,这一法典才以《大元通制》的名目正式颁行。这个 
  新法典收录了建国以来的法律条文2400余条,分为断例、条格、诏制、别类 
  四大类。③ 
          《大元通制》虽不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 
  此书“是元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 
  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泰和律》是金朝的法典,它的编撰遵循 
                            ④ 
  的是唐代法典模式。但是,作为征服王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没有完全照 
  搬以前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了蒙古人的习俗和元代特有的制度特 
        ⑤ 
  征。 《大元通制》和也是在爱育黎拔力八达朝由江西地方政府或私人编辑的 
    《元典章》,是元代法制史的两个里程碑,也是征服王朝的元朝日趋成熟的 
  反映。 

                                       书籍翻译和出版 

        爱育黎拔力八达对汉文化的喜爱,他和他的臣僚 (特别是蒙古和色目臣 
  僚)对儒家政治学说和汉人历史经验的渴求,可以从爱育黎拔力八达下令翻 
                                                         ① 
  译或出版的著作的数量和性质上反映出来。翻译成蒙古文的汉文著作包括: 
                            ② 
  儒家经典 《尚书》;宋人真德秀 (1178—1235年)撰写的《大学衍义》; 
  与唐太宗(627—649年在位)有关的两部著作,吴兢(670—749年)撰写的 
    《贞观政要》和太宗本人为他的继承者撰写的《帝范》;司马光(1019—1086 
  年)撰写的伟大史书《资治通鉴》。 
        在爱育黎拔力八达赞助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包括:儒家经典《孝经》;刘 
   向撰写的《烈女传》;唐代学者陆淳研究《春秋》的论著以及元代官修农书 

①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14—23 页;'517'植松正:《汇辑〈至元新格〉与解说》。 
②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24—26 页;'623'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国朝 

文类》,卷36,7a。 
③ 《大元通制》的条格类的一部分保存下来并在1930 年由国立北京图书馆重印,名为《通制条格》。 
④  '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29 页。 
⑤ 见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 年第2 期,第157—171 页;亦见'1'安部健夫: 

 《〈大元通制〉解说》。 
① 关于元代将汉文著作翻译成蒙古文,见'149'沃尔特·富克斯:《元代的蒙文译著》;'118'傅海波:《蒙 

古统治下的中国史学:民族涵化中史学的作用》;关于元代仅存的蒙文汉译著作《孝经》的研究和译注, 
见柯立夫'71':《早期蒙文译本〈孝经〉第一章》;《早期蒙文译本〈孝经〉第二章》;'69'  《早期蒙文译 
本 〈孝经〉第十八章》。亦见罗依果:'392'  《蒙文译本〈孝经〉》;'389'  《蒙文译本〈孝经〉续论》。 
② 关于下列书的翻译,见'653'  《元史》,卷24,第536、544 页;卷25,第565 页;卷26,第578 页;卷 

137,第3311 页;卷181,第4172 页。 

… Page 351…

                       ③ 
    《农桑辑要》。 
        虽然以上所列在爱育黎拔力八达同意下出版的汉文著作,反映的是他作 
  为天子有倡导大众道德和增加物质福利的责任,翻译著作的选择,则显示了 
  他的实用主义目标。在下令翻译《贞观政要》时,他指出此书有益于国家, 
                                                             ④ 
  并希望蒙古人和色目人能够诵习该书的译本。蒙古君主显然希望蒙古和色目 
  精英,包括他自己,能够学习儒家的政治学说和汉人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唐 
  太宗的教诫,能把国家管理得更好。 

                                     限制贵族特权的失败 

        爱育黎拔力八达按照中原传统方式对元朝政府的改革无法走得太远,因 
  为他不能削弱蒙古诸王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经济特权来加强中央集权。尽管 
  忽必烈推行了中央集权的政策,蒙古诸王仍然拥有对他们领地(投下)相当 
                                              ① 
  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权。进一步削弱他们的权力是政治冒险,因为 
  这将面临蒙古和元帝国一条最基本原则的正面挑战。爱育黎拔力八达尝试削 
  弱诸王权力的失败,主要是因为这一原因。 
        1311年冬季,爱育黎拔力八达下令撤销诸王的札鲁忽赤(汉译断事官), 
                                                 ② 
  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由于札鲁忽赤代表诸王处理他们领地中 
   的蒙古人的法律事务,撤销札鲁忽赤显然意味着取消了诸王直接审理他们属 
                                  ③ 
  下的蒙古人案件的权力。皇帝的这一命令似乎只实行了很短的时间,因为已 
  知晋王也孙铁木儿(后来的泰定帝,1323—1138年在位)和周王和世■(海 
   山之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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