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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
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
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
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
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
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
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
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
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
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
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
① '13'爱尔森:《13 世纪的元朝和吐鲁番的畏兀儿人》;'398'罗依果:《蒙古统治下的突厥人:13—14 世
纪突厥与蒙古关系初探》。畏兀儿人的首领早在1204 年就已得到蒙古人的宠信。
① 本章前面已提到1207 年金朝在籍人口超过5000 万,其中不少于一半的人口在元朝初年的户口统计中被
计入户籍。
② '674'钱大昕: 《十驾斋养新录》,卷9,第205—206 页,“汉人八种”,指出在汉人下包括8 个种族集
团。
③ '828'姚从吾: 《忽必烈汗对于汉化态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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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虑个人成就,
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
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
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
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
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
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
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
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
①
联系起来。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
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
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
②
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83种户计的表格。这些
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
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
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
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
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
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
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
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①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
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
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
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
一直捱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
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
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
击了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
苦涩的报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
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
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
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
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高官
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
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
① '849'黄清连: 《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13—18 页。
② '849'黄清连: 《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197—216 页。
① '874'蒙思明的《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发表在50 年前,但至今还未被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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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
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
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事实上,在13世纪最后几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统治制度化了的新条件
下,同时存在着两个精英集团:一个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一开
始,前者得势,后者心理上受到极大压抑,物质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剥夺。
但是对于旧有的汉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损较重的北方的,
还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损较轻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没有任何消灭他们
的企图,也没想对社会秩序进行革命。原来的汉人精英被迫适应粗暴的、不
舒服的环境,而且大多数人都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还事业有成。但也有不
少人作为个人而不是有组织的政治阴谋分子,对这种征服进行嘲讽,不承认
①
元朝。更多的则是消极抵抗或隐居不出,成为传说或神话的题材。在北方,
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纪70年代
忽必烈的军队征服南宋疆域时,精忠报国的精神表现得尤为强烈。
有一个流传甚久但却缺乏充分根据的说法是忽必烈征服时期强加给中国
社会的“十类划分”。根据传说,蒙古人和色目人当然优于汉人而不在这个
系统之内。头两类为官和吏,第八类是妓,儒为第九类,丐被划为第十类,
是社会上最低下的一类人。半个世纪之前,有人做了明确的论证:虽被经济
上的不稳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压抑所困扰,中国社会等级中事实上的精英,在
②
社会中仍是一个优越的阶层。他们不再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地位、官职和
财富。他们被迫与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现出各种高尚的与不那么高尚的动
机。但是汉人儒士在蒙古统治下存在下来了,并保留了他们文化的完整,即
使在时代的压力与机会下不是完全没有改变。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
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
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们在法律上保有
许多种特权,但这两类上等人中的经济地位是高下不等的,很多蒙古人和色
目人陷于贫困的境地,甚至不如汉人。他们中的富人自然和与他们相当的汉
人结为联盟,而他们中的穷人也像处于低下阶层的汉人那样忍受着同样的贫
困。
蒙古人有关民族歧视的规定的一个主要后果(虽然不是有意的),是造
成了汉人精英的赋闲或无所事事这样一种大环境,但却没有破坏这个集团的
群体意识和内聚力。蒙古人是想将汉人排斥在政府最高职位之外,不让文官
系统成为不能控制的汉人行动的舞台。至于这个汉人精英集团在失去了他们
社会地位的主要支持之后能否仍旧在社会上作为精英集团而存在,就不是蒙
古人的政治策略所关心的了。
有元一代,仅仅有很少的几个汉人曾在政府中任较高的官职。终于,做
如此尝试的汉人越来越少了。按汉人的标准有资格做官的那些人中,大多数
人对于不允许他们献身于仕途感到泄气。政府的各机构同时设两个长官,较
高的职位与权力都给了蒙古人和色目人,对他们并不要求具备实际的资格,
而这些资格却是等而下之的汉人通常必须具备的。
① '320'牟复礼:《元代的儒家隐士》。
② '874'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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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那些严格的等级规定导致了汉人精英的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