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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折旧方法的选择和资产使用年限的估计,是判断的问题。因此,对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所估计的使用年限或折旧率的揭示,可以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一种有用的信息,使他们可以重新考察由管理当局所选用的各种政策,并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由于同样的原因,还有必要揭示在某一期间所分配的折旧额,以及在这一期末的累计折旧额。
69.企业应揭示这些会计估计的变化的本质和影响,如果它们在当期具有重大的影响或者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预计对随后的期间具有重大的影响。这种揭示可能会来自与以下内容有关的估计的变化:
(1)残值;
(2)拆卸、搬运或重组费用;
(3)使用年限;
(4)折旧方法。
70.当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重估价值入帐时,应揭示以下内容:
(1)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所采用的基础;
(2)价值重估的有效日期。
(3)是否有独立的评估人员参加;
(4)用来确定重置成本的任何指数的性质;
(5)如果资产按成本征去折旧后的金额入帐,本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每一种类型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6)价值重估盈余,应指出本期的空前情况以及将该余额分配给股东的任何限制。
71.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还会发现下列信息也与他们的需要有关:
(1)暂时闲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2)任何已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3)已退出积极使用并待处理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帐面金额;
(4)当使用基准处理方法时,与帐面金额相差很大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公允价值。
因此,一般都鼓励企业揭示这些金额。
生 效 日 期
7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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