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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中有关总会计的规则和规定,做好财政专户会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中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财办库'2002'36号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
属于预算外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属于预算内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
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
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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