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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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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承认。即于就职第二日,宣布出来。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 
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 
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 
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 
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 
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 
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 
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 ,人民有请 
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 
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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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 
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 
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 
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 
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 
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 
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 
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下 :(一)议 
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 
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 
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 
件;(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 
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 
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 
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 
分三以 
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 
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 
劾之。 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 
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 
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 
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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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 
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 
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 
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 
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 
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 
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 
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 
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 
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 
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 
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 
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 
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 
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 
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 
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 
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 
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 
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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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 
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 
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 
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 
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 
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 
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 
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 
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 
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 
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 
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 
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 
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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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 
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 
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 
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 
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 
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 
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 
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三部,一是工业, 
一是商业,一是农林,交通却分作两部,一是交通,一是邮电。 
邮电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两部分做五部,本来是没 
甚理由,不过南北统一,两方统有要人,各思垄断部职,仍然 
不脱升官发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体?唐绍仪身为总理,不能 
单顾一方,反弄得左右为难。他于没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 
几个部缺,位置南北人员。况提出官制,必须经过参议院议决, 
倘或议员反对,当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为口实,免多怨望, 
这也是唐总理取巧的方法。开手便想取巧,如何办得美善。果 
然参议院不能通过,只准分实业为两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 
农林,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离。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 
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莅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 
单,请求同意。各议员取单公阅,但见上面开着: 
      外交总长陆征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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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十部总长名单内,只有蔡长教育与前相同,王宠惠尚是 
旧阁人物,惟改外交为司法,其余一律易人。段祺瑞、刘冠雄、 
赵秉钧,纯是袁系人物,当然是老袁授意。陆征祥素无党派, 
熊希龄属新组的统一党,详见下文。宋教仁、陈其美两人与蔡、 
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会。唐绍仪本属旧官僚派,因思想颇趋 
文明,前次南下讲和,与同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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