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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踌躇。所以暂时容忍,就援照国会咨文,将总统选举法全案,
刊登政府公报,即日宣布。至就任以后,遂咨照宪法会议,争
回公布权,统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节录如下: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内载参议院之职权,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条,内载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
会制定;又第二十二条,内载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
统公布施行,又第三十条,内载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各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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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规定,均属前参议院在约法上议决法律,及制定宪法之职
权范围。民国议会成立以来,依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
之职权,则民国议会,无论系议决法律事件,抑系制定宪法事
件,皆应以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所定程序为准,实无丝毫疑
义。乃本年十月五日,准宪法会议咨开:大总统选举法案,业
于十月四日,经本会议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为此
钞录全案,咨达大总统,即希查照饬登等因前来。本大总统当
以民国议会,前经议决,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系为奠定民国
国基起见。本月四日,宪法会议议决大总统选举法案,来咨虽
仅止声明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等语,显与临时约法
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邦
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
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及国会组织法相
绳,因即查照来咨,命令国务院饬局照登。惟此项咨达饬
登之办法,既与约法上之国家立法程序,大相违反。若长此缄
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
启弁髦约法之渐。此则本大总统于宪法会议之来咨,认为于现
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诚以相告者也。查民国立法程序,
约法暨国会组织法,定有明文,一为提案,二为议决,三为公
布,断未有但经提案议决,而不经公布,可以成为法律者,大
总统选举法案,若为法律之一种,则依据临时约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之规定,当然应由大总统公布。若为宪法之一部,则
依据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虽应由民国议会制定,然制
定权行使之范围,仍应以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起草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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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之议定权为标准,断不能侵及于临时约法第二十二及第
三十条之公布权。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
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
影响实巨。本大总统此次饬局照登,设我国民起而责以放弃职
权之咎,固属百喙莫辞,而我最高立法机关,乃置现行约法及
国会组织法于不顾,竟使本大总统不得不出于放弃职权之一
途,恐亦非代表国民公意者所应出此也。何不早说?岂至此方
才省悟乎?况民国肇造,二年于兹,宪法未施行以前,约法之
效力,与宪法等。民国元年,前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时,业于
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临时大总统公布有案。而临时约法第五
十六条,并定有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夫与宪法效力
相等之约法,既经前参议院议决咨送大总统公布于前,则依照
民国立法之先例,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
定之宪法案,注意在此条。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
行之理。总之民国会议,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
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
难任意摇动。究竟本月五日来咨所称饬登之大总统选举法案,
是否即应依照约法公布施行之规定办理 ?将来民国会议制定
宪法案,应否依照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
起草议决为限。事关立法权限,亟应谘询国会,从速答复,相
应咨行贵会查照,依法办理可也。此咨。
宪法会议中,接到此咨。统说是直接宣布,系各国通例,
原无庸经过总统手续;且因宪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
酌,忙碌得很,也无暇特别开议,答复总统。老袁静待两日,
并不见有复文,遂欲越俎代谋,特饬国务院派员干涉。适值宪
法起草委员会,开宪法草案三读会,突有八人陆续趋入,据言
奉大总统令,来会陈述意见,并赍达总统咨文,请宪法会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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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施行。看官你道这八人为谁?就是施愚、顾鳌、饶孟任、黎
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递交咨文,由
会中人员公阅,其文云:
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会议起草及议定,
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
本大总统深惟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
根本组织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
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
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
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大总统
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
首,于关系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
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
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 ,行政甘苦,知之
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
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
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己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
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
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
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
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
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
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
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此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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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人员阅毕,便语八委员道 :“民国立法,权在国会,
不受行政部干涉。诸公来此,未免违法,还请转达总统,收回
成命 。”八委员齐声道:“大总统尚有咨文在此,请诸君再阅,
便可分晓 。”言毕,又递交咨文一纸,由众议员续览一周,都
不觉摇起头来。小子有诗咏袁总统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议围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国会从今莫语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说法,容待下回再详。
前半回叙袁氏正式就职,尽举当时礼节,揭出纸上,见得
袁总统威仪烜赫,比前临时总统,已觉不同,即隐为后文帝制
伏笔。后半回迭录两咨文,无非为推倒共和,改图专制张本。
袁氏以国家宪法,定诸国会,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争公布权,
并遣八委员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华,固已为民主国体乎?
既曰民主,则主权应操之于民 ,总统不过一公仆耳,乌得妄
争主权耶?总之袁氏为帝之心,憧扰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经诸
事顺手,便逐渐发现出来,作者不肯轻轻放过,故有闻必录,
无隐不扬,若徒以抄胥目之,盖亦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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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
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 》,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
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
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
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
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
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
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
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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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