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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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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中又要开会议决,黎院长仍然告假,免不得耽延一天。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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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书陆续递入,都主张另订办法,副院长汪大燮,本是个通 
变达权的智士,明知老袁意思,迫不及待,遂不俟黎院长销假, 
就召集诸人开会。梁士诒首先到院,沈云霈、顾鳌、杨度、孙 
毓筠等依次到来,当由汪大燮报告,说明接收请愿书件数,并 
言请愿书中,一致赞成另订征求民意办法 。梁士诒起座道: 
“最好是开国民大会;就把国民会议议员初选当选人,选出国民 
代表,决定国体,一则范围较广,二则手续不烦,岂非是一举 
两得么?”原来是这个秘计。杨度忙抢着道 :“梁参政所言甚 
是,不过由初选当选议员,选出国民代表,来京开议,仍需时 
日,这还该想一变通办法。”梁士诒道:“何妨由各省当选人, 
在本籍自由投票,似此征求民意,既普及国民全体,且免得远 
道濡迟,这是最好没有的了 。”确是妙法 。大众齐拍掌道: 
“好极,好极 。”顾鳌道:“这也应拟定一个组织法,由本院咨 
请施行 。”法律家所言,处处不离一法字。梁士诒道 :“这个 
 自然。”主席汪大燮亦插入道:“这须先推起草委员,拟定国 
民代表组织法,方可咨送政府。”梁士诒道:“这会名叫国民 
代表大会,会里的章程,就叫做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可好么?” 
大众又拍手赞成。当下由主席推定起草委员,共计八人,便是 
梁士诒、汪有龄、施愚、陈国祥、江瀚 、王劭廉、王树枬、 
刘若曾八大参政。八人认定起草,便即散会。不到三天,梁士 
诒等即到参政院,递交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稿子,共十七条, 
由主席宣读后,又经诸人审查,略行参改,把十七条减为十六 
条,条文列下: 
     第一条 关于全国国民之国体请愿事件,以国民代表大会, 
代表国民全体之公意决定之。 
     第二条 国民代表,以记名单名投票法选举之,以得票比 
较多数者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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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民代表大会,以左列当选人组织之:(一)各 
省各特别区域之代表人数;以其所辖现设县治之数为额;(二) 
内外蒙古三十二人;(三)西藏十二人; 
       (四)青海四人;(五)回部四人;(六)满、蒙、汉八旗 
二十四人;(七)全国商会及华侨六十人;(八)有勋劳于国家 
者三十人;(九)硕学通儒二人。 
      第四条 各省及各特别行政区域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 
各县选举会初选当选之复选选举人,及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选举 
之。 
      第五条 蒙、藏、青海、回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蒙、 
藏、青海联合选举会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六条 满、蒙、汉八旗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 
别选举会,八旗王公世爵世职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七条 全国商会及华侨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 
别选举会,有工商实业资本一万元以上,或华侨在国外,有商 
工实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八条 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 
别选举会,有勋劳于国家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九条 硕学通儒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中央特别选举 
会,硕学通儒,或高等专门以上学校三年以上毕业,或与高等 
专门以上学校毕业有相当资格者,或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充 
教员二年以上者之单选选举人选举之 。(第五条至本条第一项 
之单选选举人,以依法经由全国选举资格审查会审查合格者为 
限。) 
      第十条 国民代表选举监督,依左列之规定:(一)各省 
以各该最高级长官,会同监督;(二)各特别行政区域地方, 
以该最高级长官监督之;(三)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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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蒙藏院总裁监督之;(四)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以 
内务总长监督之。 
      第十一条 选举国民代表场所设于监督所在地,届选举日 
期,就报到之选举人由监督召集之,举行选举 。(各省各特别 
行政区域,遇有必要情形,该监督得以关于国民代表选举事项, 
委托各县知事行之。) 
      第十二条 选举国民代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三条 国民代表决定本法第一条事件,以记名投票结 
果,由各该监督报告代行立法院,汇综票数,比较其决定意见, 
定为国民代表大会之总意见。(前项之票纸;应于开票报告后, 
封送代行立法院备案。)(决定国体投票日期;由各监督定之。) 
      第十四条 决定国体投票之标题,由代行立法院议决,咨 
行政府,转知各监督于投票日,宣示国民代表。 
      第十五条 依本法所定,关于选举投票之筹备事宜,由办 
理国民会议事务局办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这便是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案,经全院通过,即添入一 
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权更国体,揭开面具见雄心。 
      未知袁总统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详。 

      前半回写安静生,下半回写梁士诒,余人皆宾也。安静生 
发起妇女请愿团,谓能识时务,方为俊杰,梁士诒则秘密设法, 
务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宠求荣,投机营利者。夫礼时为大, 
能乘时而奋发,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见,则虽有时可乘, 
亦无非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为豪杰士。况袁氏之潜图帝制, 
固知其不可而为之者耶?民国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濒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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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由权利思想,中入人心,无论男妇,统挟一干利之念以行事, 
而于是气节扫地,廉耻道丧,国事从此泯棼矣。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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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回 

              逼故宫劝除帝号 传密电强胁舆情 

      却说袁总统接到参政院咨文,好似一服清凉散,把这盼望 
帝制的热心,安慰了许多,当命秘书员草定命令,颁布出来。 
有云: 
      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称:本院前据各直省各特别行政区 
域,内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后藏、满洲八旗公民、王公, 
暨京外商会、学会、华侨联合会等,一再请愿改革国体,当经 
本会开会议决,将请愿书八十三件,咨送政府,并建议根本解 
决之法,或提前召集国民会议,或另筹征求民意妥善办法。叠 
准大总统咨复,以国民会议议员复选报竣为期,以征求正确民 
意为准,以从宪法上解决为范围,具见大猷制治,精一执中, 
曷胜钦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请愿书以后,复有全国请愿 
联合代表沈云霈等,全国商民冯麟霈,全国公民代表阿穆尔灵 
圭等,中国回教俱进会,回族联合请愿团,暨回疆八部代表王 
常等,哈密、吐鲁番回部代表马吉符等,锡林果勒盟代表程承 
铎等,云南迤西各土司总代表邓汇源等,新疆、蒙、回全体王 
公代表,暨宁夏驻防满蒙代表杨增炳等,北京二十区市民董文 
铨等,北京社政进行会恽毓鼎等,南京学界丁伟东等,贵州总 
商会徐治涛等,筹安会代表杨度等,暨全国商会联合会蔚丰厚 
各处票商等,前后请愿前来,咸以为中国二千余年,以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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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国,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后,改用共和,实于国 
情不适,以致人无固志,国本不安,诚由共和制度,元首以时 
更替,国家不能保长久之经划,人民不能定专一之趋向。兼之 
人希非分,祸机四伏,或数年一致乱,或数十年一致乱,拨乱 
尚且不遑,政治何由可望?南美、中美十余国,坐此扰攘,几 
无宁岁,而墨西哥为尤甚。四稔纷竞,五年相残,人民失业, 
伤亡遍地,前车之覆,可为殷鉴。我国迭经变故,元气未复, 
国家政治,亟待进行,人民生计,亟待苏息,惟有速定君主立 
宪,以期长治久安,庶几法律与政治,互相维持,国基既以巩 
固,国势亦以振兴,全国人民,深思熟虑,无以易此。即外国 
之政治学问名家,亦多谓中国不适共和,惟宜君宪,足见人心 
所趋,即真理所在。全国人民,迫切呼吁,实见君主立宪,为 
救国良图,必宜从速解决,而国民会议,开会迟缓,且属决定 
宪法机关,国体未先决定,宪法何自发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 
机关,征求真确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计而立国本。再三陈请, 
众口一词。本院初以建议在前,复经大总统咨复,办法已定, 
不敢轻意变更。而舆论所归,呼吁相继,本院尊重民意,重付 
院议,佥谓兹事重大,自未便拘常法以求解决。国家者,国民 
全体之国家也,民心之向背,为国体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 
从速决定,自当设法提前开议,以顺民意,与本院前次建议, 
所谓另筹妥善办法,以昭郑重者,实属同符。即与我大总统咨 
复,所谓国家根本大计,不得不格外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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