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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返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9.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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