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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二十三条 应收款的管理
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月还未归还借款的单位,通知保卫部门配合催收。
负责收款的部门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在接单后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入,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
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帐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帐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预付帐款应严格管理:
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预付货款的对象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
机械设备
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话、复印机)
运输工具
其它设备
第二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房屋及建筑物 35年 年折旧率 2。71%
机械设备 10年 年折旧率 9。5%
电子设备 5年 年折旧率 19%
运输工具 8年 年折旧率 11。88%
其它设备 5年 年折旧率 19%
固定资产以计留5%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凡按规定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的,应加速折旧。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帐、物资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与固定资产台帐应相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
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本级主管领导研究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修理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大修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闲置固定资产应定期向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实行有偿统一划拔。
第六章 存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范围包括:产成品、库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第三十三条 存货计价:
购入存货,按买价加上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加工费用等计价;
自制的按制造成本计价;
委托加工的按照耗用的材料加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以同类存货价值计价;
接受捐赠的,以发票帐单加上由本企业负担的费用计算,无发票帐单的,以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三十四条 发出存货的成本: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的一种,并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的,应当单独核算差异,并按期结转。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可以一次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
第三十七条 存货盘点: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别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存货基础管理:应进行定额管理,做好计量工作,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存货非常管理:
做好存货的市场行情预测工作,以便确定存货的购销计划;
超过半年储存期的存货,应行报告,并做好压库清仓工作;
贬值的存货应及时清理并恰当处理;
冷背或包含了精神损耗的存货应努力处理;
变质的存货,可以削价处理。
第四十条 存货赊销管理:
赊销对象应进行信用分级管理(见预付与赊销信用等级表);
赊销方必须提交经工商局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报表(均经税务签章)、近期财务报表备案后方可办理授信手续;
赊销前应按授信制度订立合同;
赊销合同应约定有效及可靠的担保物,担保物应依担保法进行担保登记;
赊销应及时清算结帐,原则上前欠未清,不再赊欠;
合同约定到期的赊销,经三次书面催收不能回收的,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清欠,减少损失;
赊销事项,内部各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各负其责。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除外)。
第四十二条 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有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帐,调剂利润。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等。
开办费资投产营业之日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为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的净支出按装修、装潢后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四十三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