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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
收入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1993年12月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目录
目的
范围
定义
收入的计量
交易的确认
商品销售
提供劳务
利息、使用费和股利
揭示
生效日期
目 的
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收益被定义为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因资产的流入或增加、负债的减少而导致的权益的增加,但不包括由于投资者出资而引起的权益的增加。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可以有各种名称,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费、利息、股利和使用费。本号准则旨在阐明对于一定类型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收入所作的会计处理。
对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确认收入的时间。收入应在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本号准则将明确何时适用以上标准对收入进行确认。此外,本号准则还将提供运用这些标准的实务指南。
范 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以下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收入的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以及
(3)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确认”。
3.商品包括企业为出售而生产和外购的商品,如零售商购进的商品,或持有的待售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
4.提供劳务,其典型方式是企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劳务。该劳务可仅限于一个会计期间,也可跨越多个会计期间。某些劳务合同与建筑合同直接相关,如项目经理和建筑师所提供的劳务。由这些合同所产生的收入不在本号准则中涉及,而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所规定的对建筑合同的要求来处理。
5.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有以下形式:
(1)利息,是指因使用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支付或应付给企业的费用;
(2)使用费,是指因使用企业的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而支付给企业的费用;以及
(3)股利,是指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而分得的利润。
6.本号准则不涉及到由以下方式产生的收入:
(1)租赁协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由投资产生的股利(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3)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或变现(在“金融工具”的准则中涉及);
(5)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变动;
(6)牲畜、农林产品的自然增长;以及
(7)矿产的开采。
定 义
7.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总额。该流人仅指引起权益增加的部分,而不包括企业投资者出资引起的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有关情况并自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一项公平交易中,就资产的交换或者负债的结算所达成的价格。
8.收入仅包括在企业自己的帐户中所收到的和应收到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总额。代第三方收取的销售税、产品和服务税以及增值税之类的金额不是所引起的经济利益,虽流入企业但不增加企业的权益,因此不包括在收入之内。类似地,在代理经销中,代理商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总额包括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但并不引起该代理企业权益的增加。该项代供应商收取的金额不属于收入,而佣金的金额则属于收入。
收入的计量
9.收入应以已收或应收的价合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1O.交易所产生的收入额通常由企业与资产的购买方或使用方所达成的协议来决定。该项金额是以企业已收或应收的价款的公允价值为根据,并考虑了企业允诺的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进行计量的。
11.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价款采用了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而收入的金额是已收到或应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但是当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被延迟时,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将低于已收或应收的现金的名义金额。例如,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能向买方提供无息信贷,或从买方手中接受一张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应收票据作为价款。一旦上述安排实际上构成一项融资交易,该价款的公允价值应通过对所有的未来收入采用设定的贴现率进行贴现后来确定。该设定贴现率可以根据下列数额比较清楚地确定:
(1)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公司发行类似票据所采用的通行利率;或
(2)将票据的名义金额贴现为商品或劳务的现行的现金销售价格所采用的折现率。
该价款的公允价值与名义金额之间的差额,应根据第29和第30段的规定,确认为利息收入。
12.在交换或互换具有类似性质和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这种交换不能视为产生收入的交易。这种情况较多地发生在石油或牛奶等商品上,供应商为了各自所需,定期和定点地交换或互换在不同地点存放的存货。只有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换取了不同的商品或劳务时,该交换才可认定为产生收入的交易。收入应按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所转移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进行调整。当收到的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时,收入就按所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所转移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进行调整。
交易的确认
13.本号准则中的确认标准,通常可以单独地运用于各项交易。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交易的实质,有必要运用该标准确认单项交易中的可分割部分。例如,当一个产品的售价中包括了一项可分割的售后服务费用,该金额应作递延处理,并在服务实际提供的期间再确认为收入。相反地,当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互相联系紧密,以致不整体考虑这一系列交易便无法理解其商业效果时,确认标准就应同时运用于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例如,企业可能在出售商品的同时,单独约定日后回购该商品,因此上述交易的实质效果将被否定。在此情况下,这两项交易应合并处理。
商 品 销 售
14.当以下所有的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应确认商品销售的收入:
(1)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不再继续保密与所有权有关的管理权或不再对已售出商品进行实际的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4)与该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
(5)与该交易有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
15.在评价企业在何时向买方转移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时,需要对交易的情况进行调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与所有权的转移或实物向买方的转手同时发生的,如大多数的零售交易。而在其他情况下,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或实物的转手并不同时发生。
16.如果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该交易就不是一项销售,因此,收入也不能予以确认。企业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可能有多种方式。例如,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就可能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1)企业保留了对正常保修条款没有包括的不满意的产品或劳务进行补偿的义务;
(2)从一项特定的销售中获取的收入将必然地取决于买方从该商品的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3)船运货物有待安装,并且该安装是企业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
(4)买方有权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理由退货,并且企业无法确定发生退货的可能性。
17.如果企业仅仅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一项不重要的风险,该交易即构成一项销售,其收入即可予以确认。例如,卖方仅仅是为了确保收到货款而保留了商品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已将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该交易便构成一项销售,其收入也应予以确认。又如,在零售交易中卖方承诺顾客如果不满意可以退货,这也是一个企业保留与所有权有关的不重要风险的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能够可靠地预计未来的退货量,并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相关因素为退货损失确认一项负债,便可以确认该销售的收入。
18.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将流入企业时,方可予以确认。在某些情况下,一直要到收到了价款或消除了不确定性,经济利益才有可能进入企业。例如,可能无法确定外国政府当局是否会允许将在外国销售的款项汇回本国。一旦获准,这种不确定性即得到消除,收入也就可以确认。但是,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这项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对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19.与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同时加以确认。该过程通常被称为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当确认收入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时,对包括在货物发运后发生的保修费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费用,通常可以可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