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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这样几类:1。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关心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事业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学校、社会福利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2。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减轻农牧业生产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3。
为利用外资,加速我国的经济建设,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组织提供优惠贷款所订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4。
为扶持某些行业的发展,对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所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的合同,免征印花税。5。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这里所说的副本或者抄本是指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 如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者毁损,而以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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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抄本替代的,即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行缴纳印花税。 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都应缴纳印花税。(二)特殊减免规定除上述政策性减免外,印花税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应税凭证,做了具体的征免规定。1。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暂免征印花税。2。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征印花税。3。
为支持城乡储蓄事业的发展,对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设置的储蓄分户卡帐,暂免征印花税。印花税除减税、免税规定外,还对比例贴花的合同、凭证规定了起征点:凡是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贴花。 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1元的起征点,即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七、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行为时,实行“三自”缴纳的办法。 纳税人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印花税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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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较大和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缴款书代替贴花和按期汇总缴纳两种办法。 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汇缴期限,自行汇总金额,计算完税。 印花税缴款书填票样式,见第八章附录第二部分。纳税人贴花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2)印花税票应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3)已贴花的凭证,凡修改所载金额后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备纳税检查。
八、纳税凭证鉴别
征收印花税中,大量遇到的问题是各类经济凭证鉴别问题,例如要货单、调拨单、意向合同、图书征订单、仓储出库凭证、托单等等名目繁多,式样各异,集中反映在购销、运输、仓储几类凭证上,有的单据注明代合同,有的盖上合同专用章,有的注明发票,很难鉴别是属于合同性质。 对各类凭证在签订中名称、格式都不同的,凡是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由两方或两方以上签订,具备合同所需内容及效力的凭证,无论叫合同,还是叫协议、契约、确认书、单据等都应贴花。对银行借款、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业务不签订合同只开单据的,其单据都应贴花。 有些难以鉴别的或者征纳双方有分歧的,应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鉴别和认定。 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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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强的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鉴别和认定,涉及面广、行业统一使用的凭证,需送国家税务局鉴别和认定。
九、违章处理
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违章处理的主要内容有:1。
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罚款,起罚点从10倍开始。2。
对不按规定注销已贴用印花税票的,处以未注销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起罚点从1倍开始。3。
对把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处以重用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起罚点从20倍开始。4。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实行汇总缴纳办法的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D6。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不按规定盖章注销或画销的,酌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总缴纳许可证。7。纳税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保存纳税凭证的,酌情处500元以下罚款。从19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违章事例统一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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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屠宰税
一、屠宰税的概念
屠宰税是对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屠宰税起源于清代后期,清政府在江南各省创办了屠宰牲畜税,到北洋政府时期,已把屠宰税明确划为地方税,并颁布了《屠宰税简章》,1931年国民政府以“裁撤厘金影响省库收入”为由,开征营业税,把包括屠宰税在内的地方税合并到营业税征收。 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屠宰税征收通则》,又把屠宰税由营业税的性质改变为屠宰行为税。这时的征收范围已包括猪、牛、羊、马、骡等牲畜,实行从价计征。在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解放区一般也征收屠宰税。屠宰税是我国民间具有纳税习惯的地方税种。屠宰税是我国变化最为频繁的税种之一,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屠宰税是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并于同年12月正式公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以后的几十年中,屠宰税的有关税率、纳税环节、计税方法、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几经变化。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将企业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团征收,并为简化手续,将从量从价计征办法,改为按头定额征收。19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制定的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把屠宰税管理权下放给了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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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额和减免规定等,这样各地征收办法就不尽相同。 与《屠宰税暂行条例》相比已面目全非了。194年国务院再次下放屠宰税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订征收办法和确定征收与否。
二、纳税义务人
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伙食单位、农牧、饲养场和农村乡、村的集体和个人,城镇居民,华侨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宰杀应税牲畜的,也是屠宰税的纳税人。
三、征收范围
主要对屠宰猪、羊、菜牛3种牲畜征税,对牛、马、驴、骡、骆驼等5种牲畜,因老弱病残失去耕作和运输能力经批准宰杀的,是否缴纳屠宰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但对农民及猎户捕获宰杀的野猪、野羊等不征收屠宰税。
四、税率
屠宰税的税率,屠宰税既可以采用定额征收,即按每头确定固定税额,也可按屠宰后牲畜的实际重量从价征收。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定额征收或是定率征收,并确定具体税额税率标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纳屠宰税率统一为4%。国务院已下放屠宰税管理权限,改按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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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规定以下情形宰杀牲畜为免税牲畜:(1)少数民族节日宰食的牲畜;(2)以肉食为主的牧区居民宰食的牧畜;(3)因病、伤死亡的牲畜,经有关部门证明的;(4)为研究试验、防疫制造疫苗之用而宰杀的牲畜;(5)军事机关、部队自养自食的牲畜。屠宰税由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在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可采用委托的办法,一般委托统一屠宰点和村民委员会代征。由于屠宰税征收范围主要对个人,收入规模很小。 沿海省市曾要求取消这一税种,而内地省市不同意取消。 为此国务院将屠宰税管理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与否。 由于流转税改革后,原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产品税改征屠宰税,征收范围又扩大,各地都继续保留征收屠宰税。
第七节 筵席税
一、筵席税的概念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消费行为税。 凡在饭店、宾馆、餐厅等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征收对象。解放前,国民政府曾开征过筵席及娱乐税,对筵席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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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及娱乐税在当时是属于营业税类的一种,明确把它划分为地方税种。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