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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诉、复议的裁决,不作为不能再起诉的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对申诉、复议的裁决仍表示不服的,法律还给予最后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诉权,这是我国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有效措施。 规定上述两类可以选择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是太多,前者例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后者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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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一节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在会计核算上从货物的购入至商品的销售,都作了相应的变化。
一、会计核算方法
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后,会计核算上有两种方法供企业选用。 一是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专栏进行核算;二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有关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企业采用设置专栏方法进行核算的,应在原有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进行核算。“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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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也可以将上述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核算的,可以沿用三栏式帐户,但在月份终了时,必须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结转后有关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所有应交、多交或欠交情况都归集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上反映。小规模纳税企业,因采用定率征收办法,毋需设置专栏核算,仍可在“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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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会计处理执行新增值税条例后,企业在购入货物时,应根据不同的购货渠道和购入的不同货物,予以区别处理:(一)向国内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企业向国内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时,应按收取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货款、运杂费等)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工业企业,下同)
“商品采购”(流通企业,下同)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验收入库后,按不含增值税的采购成本结转到存货的有关科目,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 但是,实行售价核算制的商业零售企业,仍以售价核算库存商品。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购入一批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进货原价65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0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商品也验收入库。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商品时(万元)
:
借:商品采购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5
贷:银行存款7605
(2)商品验收入库后(万元)
:
借:库存商品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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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商品采购650
如果上例是实行售价核算制的商业零售企业,假设该批购进商品的售价为100万元,商品验收入库后,该企业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10
贷:商品采购650
商品进销差价350
这样处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合和满足企业对分散在各个柜组的库存商品采用实物控制予以管理和核算的需要。月终,通过商品进销差价分摊以后,商品销售成本仍调整为无税成本。 企业也可以根据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指标计算的需要,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将商品的进销差价和购入商品的进项税额分别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和摊销。(二)向国内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或向其他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时,应按发票上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按含税采购成本结转存货的有关科目,会计分录同上述(一)
(三)向国外进口货物企业向国外进口货物,应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进口货物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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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的处理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处理相同。(四)购入免税农业产品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即买价×(1-扣除率)
],借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按不含税成本结转存货的有关科目。例如:某工业企业购入一批免税农产品作原材料,支付价款1,200万元,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价款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企业该作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农产品时(万元)
:借:材料采购10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
贷:应付票据120
(2)验收入库后(万元)
:借:原材料1080
贷:材料采购1080
(五)购入固定资产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增值税额、运杂费等全部价款借记“固定资产”
(不需安装)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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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
(需要安装)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科目。三、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购入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企业购入货物时已明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不能计入进项税额,即按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原价和增值税额借记“材料采购”
、“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购入货物后改变用途的企业购入的货物原用于应税项目,但以后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转入有关项目的成本,即领用购入货物时,按货物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按进项税额(可按货物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率计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货物不含增值税价格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四、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也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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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制造费用”
“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将销项税额和销售额分别入帐。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实现的销售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下同)或“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流通企业,下同)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