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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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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建立,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但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下,各民族之间当然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平等”。元朝统治者公开地、毫不掩饰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别和地区划为四个等级。蒙古人为第一等,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北方的仭海ㄆ醯ぁ⑴妫┪谌龋先耍纤瓮持蜗碌慕先嗣瘢┪谒牡取2煌燃兜拿褡逶谡紊稀⒎缮舷碛胁煌拇觯ɡ鸵逦穸技黄降取T持握吖娑晒抛逵涤卸嘀置褡逄厝ǎ佣Vち嗣晒殴笞逵旁降纳缁岬匚唬乐沽嗣褡宓谋煌T醭惨虼讼允境霰攘伞⒔鸬韧醭业拿褡迳剩愿髯迦嗣袷敌凶挪锌岬拿褡逖蛊取
  元朝的政治制度和军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它既不同于辽朝的“国制”、汉制两个系统并行,也不同于金朝迁都燕京后的全用汉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袭金、宋的旧制,但同时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旧制,加以变改,并且在政治、军事、法律、科举、学校等各方面都贯穿着民族等级制的民族压迫的原则,从而使元朝制度又带有许多新特点。 
一、斡耳朵及怯薛制
  元朝建国后,蒙古原有的斡耳朵官帐制、怯薛制以及投下封邑制等都还继续保存,但也都有了重要的变化。
  斡耳朵官帐制——成吉思汗时建斡耳朵官帐制,设大斡耳朵及第二、第三、第四等四斡耳朵。据说成吉思汗有妻妾近五百人。四斡耳朵分别由成吉思汗的正妻孛儿帖、次妻忽兰(蔑儿乞部长女)、也遂及妹也速干(塔塔儿部女)等管领,其余妾妃统属于四大斡耳朵。大汗的私人财富,分属四斡耳朵。大汗死后,由四斡耳朵分别继承。《元史·后妃表序》说:“然其居则有四(原作曰,误)斡耳朵之分;没,复有继承守宫之法”。
  忽必烈建立元朝,在大都城内修筑官阙,但仍然保留斡耳朵的名称,并且沿袭成吉思汗的旧制,也设四斡耳朵,分别属于帖古伦大皇后(早卒,守大斡耳朵)、察必皇后及妹南必后(第二斡耳朵)、塔刺海后(第三斡耳朵)和伯要兀真后(第四斡耳朵)。各斡耳朵都有自己的封邑。元朝每年还以“岁赐”的名义,给予各斡耳朵的继承者以大批的财富。
  元世祖忽必烈以后,定都大都,成宗以后诸帝的后妃都另设专门机构,主管斡耳朵属下户口、钱粮、营缮等事。如长庆寺(掌成宗斡耳朵)、长秋寺(掌武宗五斡耳朵)、承徽寺(掌仁宗答儿麻失里皇后位下)、长宁寺(掌英宗速哥八刺皇后位下)、宁徽寺(掌明宗八不沙皇后位下)、延徽寺(掌宁宗斡耳朵)等。
  怯薛制——怯薛原为斡耳朵的宿卫亲军。成吉思汗建国,命“四杰”分任四怯薛长。怯薛协助大汗处理军国大事,实际上成为国家的中枢行政机构。
  忽必烈建国后,沿袭金制,设立中书省。四怯薛分三日更番侍卫和以怯薛歹(怯薛人员)任宫廷诸执事的制度仍然继续存在,但已不再直接行使政权的职能。右丞相有时兼领怯薛,但并不是常制。怯薛歹多是建国有功的勋贵家族的子弟世袭,又是皇帝的亲信,因而在蒙古族中具有特殊优越的地位和各种特权。怯薛可以被委任为中央或地方的军政官员,但仍拥有怯薛的身分。枢密院的机要军务,也由四怯薛各选一人参预。怯薛在皇帝左右执事,因而与闻朝政并传达诏旨。所以,怯薛虽然不再是中枢机构,但作为皇帝的近侍,仍然可以干预国事。历朝皇帝及后妃的斡耳朵也都各有自己的怯薛,因而怯薛形成为越来越庞大的特权集团。
  投下制——早在成吉思汗建国时期,占领新地和俘掳奴隶,即分赐给诸王将领等蒙古贵族,称为投下。投下一词,沿袭辽朝,蒙古语称“爱马”,又译作“部”。忽必烈建国时,蒙古草原上的原始的投下,和汉地的投下,已经具有不同的性质。
  蒙古草原上的投下,仍是蒙古奴隶主贵族的私属。投下人户为主人服劳役、兵役、牲畜要由主人“抽分”征税。投下户不准离开本投下。他们实际上还没有摆脱奴隶的地位,是由奴隶转化来的牧奴。
  汉地的投下,自窝阔台实行“五户丝制”以来,实际上已经是贵族领受租税的“食邑”。这些地区仍然保持原有的封建的社会制度,土地占有制和生产特点并没有改变,但投下户要由诸王贵族委派的达鲁花赤管理,并要向国家和本投下领主缴纳赋税。一二六○年,忽必烈建国后,王文统曾在燕京改革“五户丝制”,投下户每户科丝料二十二两四钱。其中国家收一斤(十六两),余六两四钱给予本投下,即“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这个改革使投下户交纳的丝数较原“五户丝制”有所增加,但原纳“包银”四锭改为钞四锭,有所减轻。
  忽必烈灭南宋后,又增拨江南各地人户给予诸王后妃公主勋臣各投下。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由朝廷拨给。此外,朝廷还以“岁赐”的名义,每年赐给各投下固定数额的银、缎等财物。
  一二七○年(至元七年)元朝检括各地户口,颁行《户口条画》。投下地的民户都归属州县,但元朝又规定蒙古贵族在所受投下的路、府、州、县,可以委派监督的官员,奏报朝廷任命。封王的贵族还可在封地建王府,设置官属,并且有自己的怯薛。投下是诸王贵族世袭的领地,应得的岁赐和租税,由子孙世代享有。 
二、官制与法律
  自成吉思汗以来,采用蒙古的制度统治各征服地区,但中原地区汉族官员仍沿用金代通行的官衔,制度混乱。忽必烈建国后,制度渐立。《元史·百官志序》说:“世祖即位,登用老成,……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在汉人官员的输佐下,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的官制,并且修订法律,建立起司法制度。 
  中央官制
  中书省——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为必阇赤,起草文书,并协助大汗和蒙古官员处理各地政务。管理中原事务的必阇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汉地的习惯,便以中书省官衔相称。忽必烈建国,正式建立中书省总理政务。李璮乱后,杀王文统,以皇子真金为中书令。此后,中书令均由皇太子兼领,成为虚衔。
  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以下,设右、左丞相为实任的宰相。下设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为副相,与金尚书省制同。右在左上,与汉制不同。
  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分理政务(至元七年定制)。
  制国用使司与尚书省——宋朝制度,财赋官与行政系统分立。元朝设中书省综理政务,财赋官则时合时分,经过多次变动。一二六二年,中书省之外,另设领中书左右部,总管财赋,由阿合马统领。一二六四年,罢废领中书左右部,并入中书省,阿合马为平章政事。一二六六年,又立制国用使司,管理财赋,阿合马为制国用使,中书右丞张易同知制国用使,参知政事张惠为制国用副使。一二七○年罢制国用使司,立尚书省。尚书省不设令和丞相,只设平章。阿合马任为平章尚书省事,张易、张惠等为副。新建的尚书省是专管财赋的机构,与前代总理政务的机构,完全不同。两年后,又罢尚书省,仍并入中书。
  枢密院——蒙古建国之初,由大汗与宗王各自统率军兵,怯薛协助处理军务,并无专设的总领全军的机构。元朝建立后,沿宋、金旧制,一二六三年设枢密院,专掌军务。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也由皇太子兼领,实际上也是虚衔。
  枢密院的实任长官初设副使二员,任命史天泽及驸马忽刺出担任。下设佥书枢密院事一员。一二七○年,增设同知枢密院事。一二九一年,又增设知枢密院事。以后规定枢密院以知枢密院事为首,下设同知院事、副枢、签院、同签、院判、参议等各若干人。
  御史台——忽必烈召见由廉希宪推荐的汉人张雄飞,说到任职者多非其材,政事废弛。张雄飞建策立御史台“为天子耳目”。西夏儒者高智耀(高良惠孙)也向忽必烈建议,仿效前代,置御史台。一二六八年七月,元朝初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以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
  御史台设立时,忽必烈诏谕说:“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御史台不仅“纠察百官善恶”,也有谏言“政治得失”的职责。忽必烈敕令中书省、枢密院,凡有事与御史台官同奏,也与宋制不同,御史台建立数月后,奏言,数月间“追理侵欺粮粟近二十万石,钱物称是。”可见,拘刷捡括,追理财赋也是御史台的重要责任。
  御史台之下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御史统领,主管纠察朝廷百官。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
  宣政院——忽必烈即位后,以八思巴为国师,一二六九年,新字制成后,又加号“帝师”,“大宝法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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