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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国公汤和的女儿嫁鲁王为妃。凉国公蓝玉的女儿嫁蜀王为妃。靖海侯吴高女嫁湘王为妃。武定侯郭英二女,一为辽王妃,一为郢靖王妃。右都督袁洪女儿为岷王妃;冯诚女儿为韩王妃。明成祖继续与功臣结为姻亲,以后贵族勋戚集团日益扩大。明初对后家外戚,限制甚严。英宗以后,后妃家族,多被封为侯、伯,陆续进入了贵族集团。
藩王勋戚,形成庞大的贵族集团。明王朝对他们在政治上多加限制,在经济上则给以优厚的待遇和各种特权。各地藩王不得干预地方行政,甚至出城扫墓也要申请批准。子孙不能应科举出仕,不得从事工商。依恃朝廷的赏赐和地方的供奉,形成坐食厚禄的寄生集团。皇族贵戚和后妃家族被封授爵位,经常由朝廷赏赐财物和庄田,他们还可以恃势强占和接受投献,扩大土地占有。商品经济发展后,也还买卖引盐,开设官店,牟取暴利。
明王朝日益庞大的贵族集团,遍布全国,自京师至各地州府,不仅坐享荣华,优游享乐,而且通过各种手段,与农民争田,与工商业者争利。他们是朝廷的支柱,却是社会的蠹虫!
二、江南地主文士集团
江南地区,历来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嘉靖至万历时,则是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丝织业、棉纺业等十分发达,市镇中多有已具相当规模的手工作坊或小规模的手工工场,商品化的程度也较高。江南地主有不少人兼营工商业,或经营农、工、副业相结合的综合型农业生产,并已雇用雇工。
江南赋税是明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明初开始,苏州松江地区就已是重赋区,明廷征收的田赋要比其他地区高出几十倍,其他徭役也比其他地区繁重。万历时,神宗派遣税使,大批搜刮白银,使这里的经济发展遭到严重的破坏(参见下节)。明王朝对江南地区日益残酷的剥夺,促使各地地主为维护共同的利益而结集起来,抵制官府的征敛。
乡村地主与市镇工商业关系密切,是江南地主集团的一个显著特点,与士大夫等文士相结合是又一个特点。江南地区由于经济发达,文化教育也高于其他地区。明朝以科举取士,这一带的文士应试居官者,历来多于他省。据统计,有明一代的内阁辅臣,出身于南直隶、浙江、江西三省者接近半数(《弇山堂别集》卷四十五)。江南文士出任中下级官吏者,更为众多,几乎遍及州府。他们致仕归里后,被称为“乡绅”,有一定的特权,在家乡购置土地,开张店铺,加入到地主兼营工商业者的行列。他们有做官的经历,熟悉官场规制,又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因而往往成为当地地主集团的核心。地主子弟中还不曾入仕但已有功名的秀才、举人,也是集团的中坚力量。江南地主与文士相结合,因而具有更为强大的势力。
三、商人集团与商业资本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日益成为明代社会的重要力量。他们操纵商业资本,不仅直接关系着经济的发展,也还可以对地方政权施加影响。从行业来说,粮商与盐商是最有实力的两大集团。从地域说,徽商与晋商,资本最为雄厚,足以影响全国。万历时即有人指出:“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安徽徽州),江北则推山右(山西)。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徽商是指以新安江流域为中心的安徽徽州府商人。徽州是一个多山的地区,农田所产至薄,农民“大都计一岁所入,不能支什之一”,所以他们“多执技艺,或负贩,或就食他郡者常什九”。(《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二,“江南”二十)徽州人经商的历史,可能在宋代就已经开始。宋代的茶商多是徽州人,他们行贾四方。明代徽州商人的活动,进一步展开。“自安(庆)、太(平)至宣(城)、徽(州),其民多仰机利,舍本逐末,唱掉转毂,以游帝王之所都,而操其奇赢,休(宁)歙(州)尤伙,故贾人几遍天下。良贾近利数倍,次倍之,最下无能者逐什一之利。”(张翰《松窗梦语》卷四)徽州是商业发达的地区,当地的社会风习也因而发生了不少变化,“末富居多,本富益少,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起者独雄,落者辟易,资爱有厉,产自无恒。贸易纷坛,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猾侵侔”。(《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二,“江南”二十)
徽商最大的资本是盐业资本。许多徽商是“以盐贾淮海江汉”。汉口、长芦、四川等地也都有徽州盐商的足迹。其次是粮商。江浙两省的粮食贸易,基本上由徽州粮商操纵,直接影响粮食市场。徽商还经营木材、药材、茶叶、纸张文具等贸易。嘉靖、万历间,对外贸易活动除朝贡贸易外,更多的是沿海的“舶商”(或称海商)的私人贸易。当时人记载说:“诸番载来乃胡椒、象牙、苏木香料,货船至,报水计货抽分,故市舶之利甚广。数年之前,有徽州、浙江等处番徒,前至浙江之双屿港等处买卖,逃广东市舶之税,及货尽将去之时,每每肆行劫掠”。(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七)这里所指的“徽州、浙江等处番徒”就是徽州、浙江经营海外贸易的“海商”。由于明廷海禁政策的影响,这些徽、浙海商以“亦商亦盗”的形式来经营他们的海外贸易。当他们可以正常贸易时,就是“海商”,当他们的商业活动受到海禁政策禁遏时,就成为中国东南沿海海域中的“海盗”。当时徽商许二、王直等,拥有自己的海船,雇用水手和日本海盗为武装,既是经常到日本等地经营贸易的大海商,又是拥有武器的大海盗集团。他们既拥有正常贸易所得,也劫掠海上、陆上的大量财物。
“晋商”是山西各地商人的通称。明代的晋商,最早是一种转贩商(运输商),他们的兴起和明代边防政策有关。明初洪武时期为了加强防御蒙古,在边境屯驻大批军队,军粮的供应亟待解决。如把内地的粮食运输到北部边境,十分困难而又耗费巨大。于是卖行了一种称作“开中”的办法,商人如能运粮到边境,就会得到国家专利的食盐购销权利。这样常常使山西的粮商兼做盐商。嘉靖时,“开中”法基本停止,输粮边仓改为纳粮户部获得盐引。晋商的大粮业资本因而急速向盐业转变。山西蒲州商人孟桐就以其资本,定居在天津,专门经营长芦盐的贩卖(顾起元《懒真草堂集》卷二十四)。嘉靖以后,晋商主要经营盐业。由于资本雄厚,在实行运司纳银后,纷纷迁往两淮扬州府,与新安商人成为两大盐业集团。
晋商资本的运营方式,大致采取“一人出本,众伙共商”的形式。据记载:“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所以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其居室善而行止胜也。”(沈思孝《晋录》)可见晋商资本是以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的相互信任为基础而合作经营的。伙计可以自己的资本入股,也可以用力股或身股的名义,参加经营,享受分红的权利。还可以接受东家的资金去经营商业,获利按比率分享。
晋商和陕西商人有时被统称为“西北商”;北京商人被称为“京商”;辽东商人被称为“辽商”,东南沿海有浙商、闽商、粤商,西南地区有云贵商、川商。按经营形式分,有行商与坐商。按专业经营分,有米商、布商、盐商、茶商、木商、药商。按地区专营区分,有海商、边商、茶马商、铺商等。游商小贩经营所得仅足一家糊口,难得积累,只有那些大商人或与官府有联系的官商,才有可能积存资本。这些积累的大商业资本,有些被重新投入商品交易,进行增殖;有些以借贷形式贷给中小商人,或拨给“伙计”,扩大商业经营;有些则开张典当业或放高利贷;也有一些资本转入土地房产的购置,进行封建地租剥削;甚至有些大商人进行粮食或白银的窖藏,暂时退出市场流通。商业资本能以转化为产业资本的情形还不多见。只有少数商人出资转营铁器鼓铸业、棉布加工业、踹布业、制糖业等手工业。一般都还是收购产品,转贩营利。
四、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居民
明初为恢复经济,倡行垦荒、屯种、移民,从而曾经形成为小自耕农民占多数的社会结构。所谓“次农自足产业,不仰给于人”。(《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常州府部·风俗考》)如太湖西南岸长兴县的农民分为:“无田为佣者,有田止五亩者,其多至二十亩者。”(《震川先生别集》卷九,公移,乞休申文)。有人描述农民的情况是:“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明经世文编》卷二三,刘斌《复仇疏》)一般自耕农土地多者十几亩到二十亩,少者只有二三亩到五亩左右。明代《黄册》大部分户内的事产项下,大致也是如此。自耕农很容易因天灾人祸而失去土地,变得无田可耕者,就只有租佃土地,成为佃户。
小农的农业生产力很低下,生产手段落后,抗灾能力薄弱。有人指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自然灾害侵袭之外,还要遭受官府的赋役压榨,“赋税之出,力役之征。区长里正往往避强凌弱,而豪宗右室,每纵吞噬。贪官污吏,复肆侵虐。”(《明经世文编》卷二三,刘斌《复仇疏》)自耕农的小农经济极易破产,当他们从土地上被排挤出来,又无从获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