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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的世界上,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它们企图把中国当作原始积累的场所。作为抵制和防范的手段,清王朝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和管理。与此同时,存在于中国民间和友邻国家的经济往来,在清王朝禁海政策的限制下,也不能不因之受到一定的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一节 农业与农民
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和农民的身上。农业生产、地权分配、租佃关系和农业雇佣关系,这是土地和农民状况的四个重要方面。
清初至嘉庆约二百年间的农业生产,在耕地面积、农田耕作和农作物等方面部有一些变化。其中有的变动较大,如耕地的恢复、农田水利的增进以及某些农作物的推广等;有的变动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如农具的使用、耕作的技术等等。整个看来,农业生产方面的变动是不显著的。二百年间,基本上是一个发展迟缓的状态。
这二百年中地权的分配,有一个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趋于缓和后又全面地再度集中的过程。而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官僚和商人对土地的兼并表现得相当突出。
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制度上,依旧保留着人身依附相当严重的租佃关系。这不仅出现在随着清王朝而来的旗地制度和明王朝遗留下来的佃仆制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于一般民田。数以亿计的佃农,除了沉重的纳租义务以外,还负担着各式各样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枷锁。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出现的农业雇佣进入清代以后,在数量上有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地区,特别是经济作物地区,出现了一些雇工较多的富农,他们和雇工之间的关系,接近于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关系。但是,这种经营形式,在整个农业中,比重很小。绝大部分农业雇工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存浓厚的封建性质。
(一)农业生产
一、耕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临着土地荒芜、农业残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战及其以后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清朝军队对人民进行了野蛮的屠杀,对土地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上种一二亩者”,几于随处可见。(《世祖实录》卷十三)这种局面,对清王朝的统治,也是不利的。因此,当清王朝的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以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生产。而对当时大量荒废土地的开垦,便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开垦荒地的法令,从顺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陆续颁行,而以顺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谕旨”,规定较为详尽。它要求各道、府、州、县官对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
这个“谕旨”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徕开垦的人,必须编入保甲。只有在编入保甲以后,才“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如果开垦上地的流民,未经赴官报明,没有编入保甲,那么开垦就变成“盗耕”,不但得不到“永准为业”的印信执照,而且还得按耕地“一亩以下苔三十,每五亩加一等”治罪。这就说明清王朝招垦荒地,恢复生产,其着眼点在于巩固封建社会秩序。如果因开垦而使封建社会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这时开垦便转变成为禁垦。广东的垦荒情况,就是一个例证。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里抛荒的地亩数以万计,地方督抚一方面叫喊”报垦之数无几”,一方面却又把已经入山开垦,种植麻靛的穷民从山里赶出来,仅仅因为他们在开垦之先没有报官,编入保甲。
第二,开垦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后,需要缴纳田赋。这个期限最初定为六年,不久因筹措军费,缩短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为六年,中期又改为三年。改动的频繁,表明清王朝的垦荒还包含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
对新垦土地征收田赋,在当时的统治阶级中,就有广泛的议论。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抚涂国相说:垦荒所需人力工本,数借于耕种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岁岁成熟,犹不能补偿所费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灾伤,那就不但“生息全无,反有剜肉医疮之困”。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根据直隶垦荒的情形,对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见。他说: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时,所垦之地,已枯如石田、荡如波涛,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宁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从这里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动频繁,也反映垦荒农民对起科的不胜负担。
对垦荒的农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种籽,就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在这方面,从顺治以迄康熙、雍正,历朝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有的是支给实物,有的是折支现金;有的按亩计算,有的按人支给。不管怎样规定,如果认真执行,对缺本的垦荒农民,总是有些好处的。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成为病民的手段。顺治时,已经有人指出:牛、种未发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发给之时,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发之后,复有纷至沓来之催征。康熙时报垦是“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雍正时由于州县以至督抚,层层需索,以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因此,一遇旱涝,官家牛、种的催索,逼得农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谓“始而开荒,藉此牛、种,继而复荒,亦因此牛、种”。
但是,清王朝统治者对垦荒的成果却竭力加以鼓吹。他们说,康熙时期,已经是“地无弃土”;乾隆时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在官方发表的耕地统计中,从顺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一百零五年间,耕地面积由五百五十万顷扩大到七百八十万顷,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区,增加特别显著,如四川省,由一万二千顷扩大到四十六万顷,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农民辛勤开垦之下,清初所面临的土地荒芜的局面,在康熙至乾隆这一段时期内,是有所改变的,耕地面积有所恢复和增加。但是,对于开垦的实际成效,不能过高估计。乾隆帝自己就承认:报垦田亩,“多有未实,或由督抚欲以广垦见长,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实并未开垦。不过将升科钱粮,飞洒于现在地亩之中。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这种现象,事实上早已存在。雍正时期,广西报垦数万亩,“其实多系虚无”。河南报垦地亩,“尤多不实”。四川则以丈量掩饰虚报,“多就熟田增加钱粮”。以“熟田弓口之余”,“补报垦无着之数”,是那些虚报垦荒的地方官瞒上欺下的惯用手法。
因此,对垦荒的成果,必须有恰如其分的估计,清代初期的耕地面积,虽然有所恢复和扩大,但所谓“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是不符合事实的。即使在所谓“康乾盛世”时期,“在整个国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处于荒芜的状态”。至于在趋于衰落的嘉、道两朝,人们所看到的是:“许多可以耕种的土地,无人过问”,沿海一带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芜不毛,到了极点”。而在对垦荒大事宣扬的河南,一个拥有五十三万亩耕地的县份里,荒地竞达四十万亩以上。
二、农田耕作
农田耕作,有三个重要的方面:一、农业生产工具;二、农田水利;三、耕作的集约和粗放。
在农业生产工具方面,总的看来,有清一代,基本上没有什么改进。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乾隆时期编制的《授时通考》中,所列的农具,与十四世纪初期王祯的《农书》所载的农具,基本上是一样的。《农书》所列的七十七项农具中,只有一项不见于《授时通考》,而后者所列的农具,无一超越《农书》的范围。即使如此,农具中的某些改进,仍然是可能发生的。例如,由于冶炼技术的发展,个别地区曾经出现铁刃农具的锋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的记载。但是,总的看来,有清一代,农具的构造,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多少变化。这说明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几乎是处于停滞状态。
在农业生产中,耕与种是两个主要环节。因此,犁与耧,一向是农业上的主要生产工具。铁犁牛耕,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已开始使用,而耧车播种,在汉代也已发明。然而,到了清代,广大的农家,却很少有这些主要的农具。西北和西南普遍存在原始的耦耕方法。华北有些地方“田野中的耕犁结构非常粗糙原始,犁尖是用木头做的,根本不能进入多深的上地”。就是在农业比较发达的江南,那里的农民,不少是“把他的妻子轭在犁上当牛使用”。在广大的贫农中,十户未必有一条耕畜和一付耕犁。康熙年间,山东登州农民很少一家备有一犋耕犁,“穷民有至三、四家合一犋(拉一犁的畜力)者”。乾隆年间,拥有四十万农户的云南,全省牛马,不过六、七万匹,而用之于运输的有二、三万,用于耕作的不过四万上下,平均十户农民,才摊到一匹牲畜。事实上,能够像登州农民那样三、四家轮流使用一犋耕犁的,还是比较幸运的人。那些人数最多的贫农,手中往往只有一把锄头,耕也靠它,种也靠它。而他们中间的最贫苦者,甚至连锄头也要向地主租赁。
耧车播种,在清王朝统治时朋,也一直没有普及。在华北,只有部分地区使用耧车,大部分地区用手撒种。广大的西北,耧车几乎不为人知。在甘肃秦安,一直到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农民才第一次看到耧车。而这具耧车的出现,据说是由于一个比较关心“民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