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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是“资重引多”,为散商所信赖的富商,所有贩运淮盐的商人,都必须附在一个总商名下,行盐迟早,惟总商是听。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所谓“勇于任事”、为官府所倚重的豪商。所有官府一年应征盐课,都由总商“成管催追”,解款虚盈,唯总商是问。他们在官府与散商之间,对上则借承交赋税之机,挥霍库款;对下则借包揽盐引之势,勒索众商。这种亦官亦商的地位,不仅微本小商望尘莫及,就是一般场商运商,也不能望其项背。
由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这种差异,不但见之于盐商,而且也见之于其他商人。江苏浒墅关征收关税,有梁头、小贩之分。梁头系按船只大小征税,其对象是拥有商船的大商人;小贩则按货征税,其对象为一般行商负贩。两种课税,轻重悬殊。雍正初年,豆税一项,小贩每石纳银七分,而载重二、三千石的梁头,每石纳银只合二分六厘,相去近三倍。淮安关征收关税,关吏在正税上无法高下其手,则在正税以外之“使费”上,玩弄花样。商人纳税,凡商货在百担以上的,正税一两,加“使费”八钱,而小贩零星货物,正税一两,“使费”却加至一两。小商小贩肩负米粮不及一石者,例不纳税,而淮安关则“凡有肩负米石过关者,并不放行,俟再有一、二肩负米石者来,将二、三人之米合算成石,令二、三人公同上税”。很明显,在大盐商那里,亏空公帑虽千百而逍遥法外;在小商贩这里,缴纳税赋虽升斗而锱铢必较。
三、农民以外的劳动群众
在清王朝的财政赋税体系中,全部赋税的最后负担者,除了农民以外,还有一批为数众多的劳动群众。他们主要是被称为“矿丁”、“灶丁”和“运丁”的从事开矿、制盐和漕粮运输的手工业劳动者。
这些手工劳动者中,矿工人数最多。云南铜矿每一矿区,“大者其人以数万计,小者以数千计”,“非独本身穷民,凡川、湖、两粤力作工苦之人,皆来此以求生活”。广东省各种矿的佣工,在雍正时期,不下数万人。这个省北部的一个偏僻小县阳山,在康熙时期就集中了很多来自邻县乃至邻省的矿工。估计清代前期矿业中的劳动者,至少当在百万以上。盐场劳动者的数目,也很可观。仅两淮一处,康熙时期,被称为“灶丁”的盐工,当在十万左右。加上捆工、箕秤、鉤槓、枺愕雀ㄖぃ植幌率蛉恕U饬讲糠掷投撸谇≈衅冢谖迨蛞陨稀K拇ň危谑攀兰统跗冢ナ蔷ひ幌睿兰平颉V劣阡盍傅脑耸洌灿涤写罅康睦投摺G宕畲浚钣幸煌蛩那灏俸牛导噬厦磕甏邮略耸涞拇唬诹е疗咔Ш胖洹C看硕∈潦耍苁痹谄摺送蛑洹<由显硕∷玫乃帧⒍婀ぁ⑾朔虻龋职恕⒕磐蛉恕A秸吆霞疲痹谑逋蛞陨稀
所有这些劳动者,都遭受严重的剥削,生活在极端穷困的环境中。这里仅从清王朝的财政赋税的角度,看一看他们身上承受的重担。
关于矿业劳动者的情况,在清代的矿业中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雏型,但大量的矿场,仍然保存着旧的剥削方式。这里的雇佣,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领取工资的雇佣,有的地方叫“月活”;一种是矿工出力,矿主供给饭食,共同分配产品的雇佣,有的地方叫“亲身”。在后一种形式中,矿工和矿主的关系,实质上近于佃户与地主的关系。而这种形式,在当时某些矿区中,往往占据主要的地位。因此,矿工遭受的剥削,本来就是很严重的。
在这种严重剥削的情况下,清王朝的赋税政策,加重了矿工的负担。如上所述,清王朝对于某些矿产的征课,除了抽税以外,还采取收购产品的政策。由于官定收购价格大大低于市价,所以矿场中,经常发生私卖活动。官府为了防止私卖,就对矿场的生产,进行严格的控制。如云南铜矿中,每炉起火,必须请得官府印票,无票不得起火。熄炉时,官府遣役看守,铜一出炉,即押赴官所称兑。在“亲身”制的条件下,矿工在遭受矿主严重剥削之后,手中分得的产品,一方面必须以低价卖与官府,另一方面,生产又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希图在官府规定之外,进行额外的生产,以改善自己处境的道路,又被堵截。因此,矿工除逃亡到官府力量暂时达不到的荒山峻岭,从事私挖以外,只有饥饿和死亡,几乎没有别的出路。
在盐业中,也有官发薪本,或拨给煎盐所需草荡,由灶户煎盐办课的。以全国最大的盐区两淮而言,这里的盐户,基本上是个体生产者。每灶一丁,办盐十三引,每办一引,给草荡十三亩。灶户所得之盐,只能卖给场商,不许私卖。灶户和官府有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灶户对官府分给之草荡,必须“按荡完纳本色引盐”,官府对灶丁,实际上是地主对佃户。另一方面,灶户卖盐与场商。必须按照官府批准的价格,更不许有“透露情弊”。凡灶户烧盐,必须逐时呈报,“核其开煎、熄火之候,较其盐斤多寡之数,务使尽入商垣”。官府对盐产的控制,采取了与矿产同样严密的手法。盐户的处境,与矿丁并无二致。
在灶盐必须卖与场商的条件下,盐户的命运基本上控制在场商的手里。盐尚未煎成时,灶户为了口,不得不以在野之青草荡,向场商典借高利贷,当其辛勤煎得之盐刚一出灶,还没有来得及易银买米,商人便已“持券向取以抵旧欠”。灶户和场商的关系是:灶户需资,场商则“放利图扣”,灶户卖盐,场商则“浮收勒掯”;灶户盐多,场商则“乘急贱买”;灶户盐少,额引亏短,场商则“又以漏私诿诸灶户”。在官府和场商的双重剥削下,灶户处境的悲惨是不言而喻的。清初,一位熟悉灶户生活的诗人写道:“白头灶户低草房,六月煎盐烈火旁”,“坐思烈火与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壮者流离弃故乡,灰场蒿满无池卤”。事实正是这样。海州徐渎盐场,原额办盐灶丁八百五十,其后相继流亡,至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只剩一百三十四丁,莞渎盐场,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五百,在康熙七年(一六八八),已全部逃亡,后虽陆续召徕,至乾隆四十年,也只恢复到四百五十六丁。可见,灶户也和矿丁一样,多有逃亡。
在漕粮运输线上,清王朝对挽运漕粮的所谓运丁,采取了军队的编制。为封建玉朝直接服役的运丁,和其他劳动者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但就主要方面来看,他们仍然是受剥削、被鱼肉的劳动者,他们和漕运线上的纤夫、水手,同属于当时广大的水陆运输劳动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采取军队编制的运丁,有十分严密的组织。全国运漕有五十四个卫所,卫所之下分帮,每帮平均有船五、六十只。挽运漕粮的运丁,每四年或五年一编审,轮流领运。编审的重心是“清查隐匿,勾稽潜逃”,必使归卫以备签运。这就是用强制的力量,维持漕运人员的编制,强迫运丁负担漕运的劳役。
对于这种封建的劳役,清王朝也规定有所谓津贴和报酬。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项:一是行粮、月粮、赠贴银米的发给,这是最主要的一项。其次是准许运丁随船携带定量的免税货物,进行贸易,叫做“土宜”。雍正以前,每船准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一七二九)以后,增为百石。第三是分派屯田,作为赡养运丁之用,叫做“计屯贴运”。屯田或由运丁自己执业,或由卫所按亩收租,津贴出运的运丁。平均每丁可摊屯田二、三十亩至五、六十亩不等。
乍看起来,运丁的经济状况,似乎很不错了。他既有固定的行粮、月粮,又有随船土宜的附带收入,还有屯田的补贴收入。特别是后来在行、月钱粮之外,还有帮丁贴费,而运丁向兑漕州县勒索帮费,且为人所诟病。但是,所有这些,改变不了运丁的艰难处境,也改变不了运丁基本上处于受剥削、被鱼肉的劳动者的地位。
首先,在三项收入中,前两项并不全归运丁所有。行、月钱粮包括领舵水手雇募之资,屯田收入包括修造船只津贴之费。运丁个人所能分到的,实际上非常有限。土宜收入很不稳定,运丁在佥造、领运、追比积欠之余,往往无力置办。至于运丁在三项收入之外,还要向兑漕州县勒索人所诟病之帮费,则是他们本身承受官府剥削的自然结果。从承运漕粮起,到运抵仓场止,运丁要承受一系列大小衙门的剥削勒索。承运之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有粮道书办常例,有府厅书办常规,还有令箭牌票的差礼,行月钱粮的勒靳。过淮之时,则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至抵仓场之日,又投文有投文之费,过坝有过坝之费,交仓有交仓之费。统计由起运到交仓,勒索的关卡凡十九道,勒索的名目达一百零五项之多。当时有人说:“自州县视之”,诚然“运军为刀俎”;而“自京、通视之,则运军为鱼肉”。运丁“鱼肉”州县,这当然又增加州县对广大农民的鱼肉,但运丁之所以“鱼肉”州县,则是因为他们受京、通的鱼肉。这说明运丁和广大农民,同样处于被损害、被鱼肉的地位。
至于粮船雇用的水手和纤夫,他们的地位,更等而下之。在统治者的眼中,他们是“无业之民”,“顽蠢之辈”。官府对他们的生活,从来不加过问,而对于他们的反抗,则残酷镇压,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患病医药或身故丧葬,都必须从自己所得的雇值中,按名提扣,而他们的反抗只要是集众在十人以上,为首的就要冒着杀头的危险。
总起来说,地主和农民相对立,整个剥削阶级和劳动群众相对立,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是这样,在封建政权的财政体系中,也是这样。
第三节 工商业
清代的工商业,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