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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等组织)。不同的国家、教派、组织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和分歧。但
它们都具有强烈的排外性。尽管运动有多个中心,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反对
外来的,尤其是西方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要求清
除西方在伊斯兰世界的影响,是其共同点。
第三、运动的主要领导者在什叶派内则是传统的教士阶层,在逊尼派内
除了政界、军界等人士外,则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受过现代高等教育的知识分
子和青年学生。因而它不仅是纯粹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意识的复兴,而且更多
的是表现为一场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社会政治运动。它的目的是试图利用传
统的伊斯兰教来解决当前各伊斯兰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这与以往伊斯兰
教历史上的“宗教复兴”是不同的。
第四、运动中既有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的群众性伊斯兰信仰复兴
活动 (包括反政府势力对伊斯兰教的利用),也有自上而下的、由各国官方
组织或推动的伊斯兰复兴活动。这两股复兴力量虽然在目的、活动方式、组
织形式等方面都不同,但民间与官方的伊斯兰复兴活动却相辅而行,其结果
是共同推动着整个运动的不断发展。
60年代末以来,推进伊斯兰化构成伊斯兰复兴的一个基本内容,并对世
界范围内的伊斯兰复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1971年10月,利比亚正式确
定沙里亚法为立法的主要根据,使之成为世俗法的准则,彻底检查司法系统,
消除民事法庭与宗教法庭间的隔阂,并邀请各伊斯兰国家的穆夫提来利比亚
共同商讨司法工作。与此同时,颁布法令,按教法的规定惩罚犯人。1973年
4月,卡扎菲在“文化革命”的五点计划中,再次提出要停止使用世俗法,
以教法为据处置一切民事、刑事案件。
70年代,复兴伊斯兰教的要求日趋高涨。1976年6月,埃及爱资哈尔的
乌里玛向国民议会提交关于宗教问题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它主张恢复《古
兰经》规定的“固定刑罚”。议案共分7部分34条。其通则部分规定确认罪
犯应有证人 (2名男子,或1名男子和2名妇女,或4名妇女)的证词并被
司法机关认可;砍手必须在关节和前臂之间,截足应在脚背正中,以便犯人
可靠剩下的足部行走;笞刑必须用一根中等适度的鞭子、不能有节和分杈,
受刑者必须脱去衣服,鞭打全身(敏感部位和阴部除外,妇女可不脱衣服);
受刑者应经过体格检验,证明刑后不会危及生命安全。
其余部分关于盗窃罪条款规定:凡盗窃物品的价值相当于4。45克金第纳
尔者为盗窃罪;第一次盗窃后砍去右手;对重犯截去左足;犯罪重复二次以
上,已定罪者则被判关押,直到悔改后可获释放,从事盗匪活动和暴力行为
者,可判死刑、或砍去右手和左足、或关押。通奸 (或私通)者应以石块砸
死。酩酊(饮酒)者应受鞭挞40鞭。犯诽谤罪者,判处鞭挞80鞭;背教者,
在60天悔改期内仍未悔改者,应判死刑,并没收其财产作为宗教基金。
1977年7月,巴基斯坦开始推行伊斯兰化。在全国宣布禁酒、反对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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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和诽谤法令;1978年底,齐亚·哈克宣布实行伊斯兰化措施,随后建立
最高法院的沙里亚法庭,并于1979年2月正式颁布关于制裁饮酒、通奸、盗
窃、诽谤等违反“真主的法度”的行为的法令、法规(包括“禁酒令”等)。
1979年,巴基斯坦重建伊斯兰思想顾问委员会就现行法律的伊斯兰化提出实
施方案;同时根据巴正式颁布的诸法令、法规,对违反“真主的法度”者的
处罚做了严厉规定,如饮酒者将受鞭挞80鞭;盗窃者,首次砍去右手(到腕
关节)、再次截去左足(到踝节部)、三次则终身监禁;犯通奸罪的男女通
常在公众面前鞭挞100鞭,或以石击毙,或被监禁5—25年不等直到判处死
刑;犯诽谤罪者则鞭挞80鞭。此外,规定销售淫诲印刷品者亦被处罚2年监
禁,或鞭挞、或两刑并罚。
在教育方面,巴基斯坦制订新的教育政策,如修改教科书内容以适应“伊
斯兰社会”的需要。改变以前的从小学到大学的自由的或世俗教育的方式,
在教育机构中推行医疗 (chadar)制;在校内组织师生的午间集体礼拜;阿
拉伯语作为第二语言,在6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强制推行;入学考试需要有关
于诵读《古兰经》的评语;将“麦克塔布”(宗教学校)提高到正规学校的
地位,承认“麦克塔布”学校的证书相当于硕士学位;介绍宗教知识作为挑
选各类各科教师的标准;修改传统的教材,强调伊斯兰的价值。规定以英语
进行教学的学校一律改用乌尔都语从事教学,并在伊斯兰堡大学设立沙里亚
研究生院、培养教法人才以适应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建立沙里亚法庭的教法
官的需要等等。
与此同时,巴基斯坦经济上成立中央、省和基层三级天课税委员会,负
责征集穆斯林的天课税和什一税,用以无偿分配给穷人。该命令规定于翌年
6月正式生效。根据此项命令,巴先后建立3万多个地方委员会,其成员和
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省天课税委员会和中央的天课税委员会的主席则
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担任。1981年1月,巴基斯坦取消银行利息。所
有国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无息存款帐户,存款者与银行分享盈利、合摊
亏损。1988年6月15日,齐亚·哈克通过电视和广播向全国发表讲话,宣
布“伊斯兰法法令”。该法令规定,伊斯兰法为巴最高法律并立即生效;伊
斯兰法庭具有高于议会的最高权威;至此,巴基斯坦的政治、经济、文化和
教育都纳入了伊斯兰化轨道。
沙特阿拉伯在1979年底麦加清真寺事件后,也积极推行伊斯兰化措施,
以树立自身为二圣地庇护者的形象。其措施的基本方面为严格每日5次的礼
拜,允许警察干预礼拜时间继续营业的店主;新闻出版部门受到慎重刊登妇
女照片的公开警告;取消妇女赴国外大学升学的奖学金;超级市场取消了狗
食供应 (穆斯林认为狗为不洁动物);商店橱窗内撤去玩偶和动物玩具(有
偶像崇拜之嫌)等。
苏丹于1983年9月由尼迈里总统宣布国家实行伊斯兰教法。尼迈里任命
穆斯林兄弟会领袖哈桑·图拉比为总统府 (人民宫)执行官和总统首席外事
顾问,以协助其推行伊斯兰化;同时,把兄弟会成员安插进政府、司法、议
会各部门,并把不少内阁成员 (包括前总理)关押于库比监狱,对持有异议
的兄弟会成员、著名伊斯兰教学者马哈茂德·穆罕默德·塔哈,则判为“真
主的敌人”处以绞刑。在临刑前,不允许他人为其诵念《古兰经》;也不允
许将他的尸体葬入穆斯林的墓地,以此表示推行伊斯兰化的决心。除此之外,
在库比监狱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固定刑罚”,如一些小偷的手被砍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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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石击和鞭挞等刑法;禁止饮酒,酒被倾入尼罗河(仅禁酒一项,苏丹每
年损失4千万磅的关税和生产税的收入。同时,也冒着影响4000名外国专家
因无酒可饮而离去的风险),禁止西方式的舞蹈和公共场所的混合浴。
在穆斯林居民占多数的国家内实施伊斯兰教法,这既为统治者维护自身
的统治添加了神圣的光环,又受到一部分群众的欢迎。因此在推行伊斯兰化
的国家里,一旦实施了伊斯兰教法,要改变它还不很容易,在某种意义上可
以说,要改变或取消伊斯兰教法就会冒政治风险,因为不仅会受到教界的反
对,某些阶层是否能够接受这种改变也是个疑问。
(4)坚持激进主义和强化参政意识
遍布于 70、80年代的激进主义都是在复兴伊斯兰教的名义下从事活动
的,但其基本目的则企求在当代以伊斯兰教的原旨教义净化世俗社会;为净
化社会,其活动往往具有政治性,甚而有着鲜明的、激进的宗教政治纲领,
并以某种组织形式为其激进主义的载体。然而在本世纪以来陆续建立的大量
的伊斯兰组织中,真正在意识形态和行动上都坚持激进主义的组织只占少
数。由于坚持激进主义的程度及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不同,激进主义组
织分为一般的激进主义组织和极端的激进主义组织。
激进主义组织无论是以有广泛群众参与的松散的组织形式出现,还是以
少数成员的秘密小社团形式出现,都形成为一种社会力量。这类组织主要是
在那些具有传统的宗教思想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中活动,有着一定的社会基
础,其宗教—政治纲领能为这部分群众所接受。它不同于官方的那种自上而
下地推行伊斯兰化,或是传播某种意识形态资助某种政治活动以输出革命,
而是以民间活动的形式,自下而上地推行其主张或宗教—政治纲领。如果官
方对待伊斯兰教及伊斯兰主义的态度与之合拍,它便是官方推行其政策的有
力工具和积极参与者;如果官方的政策和态度与之相左,其活动的矛头很可
能首先是指向本国的当政者,进而指向支持本国当政者的外来势力,或是直
接指向外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机构设施及其有关的成员。
激进主义组织的基本信条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