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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3-0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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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迫于时势,也在倡言要结束训政,召开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在野的“中共”在解放区兴起“新民主主义民主”运动,在国统区发动“反蒋的民主战线”。作为民主人士的同人团体——“民盟”,其对民主的关注则集中体现在1945年10月1日在重庆举行的“民盟”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方案——“建立一个独立自主、民主统一的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的制度设计中。
  (一)什么是民主?
  “民主”一词自五四时代输入中国以来,已成为二十世纪中国最大的神话,知识界的集体图腾。但从“民盟”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揭橥的对民主的理解来看,中国民主主义者对“民主”这一舶来品的解读已相当到位:“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不过这个字的定义演变到了今天,却比一种政策制度广泛多了,民主是人类生活的一种方式,是人类做人的一种道理。”〔2〕对比40多年后,曾获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玛蒂亚森关于民主是“一种并非奢侈的价值观”的说法,有一种跨越时空的认同感。其实,翻翻西方民主制度演进史便可知,民主只是一种常识,一种庸常的原则,用张君劢的话来说,民主只是一种“幼稚的政治制度”。因为它的产生源于日常生活,西方文明中民主因子的出现即与其时商业活动中签订契约所要求的自由、平等、协商的合作精神密切相关。所以真正深谙民主三昧的民主主义者必然是“卑之无甚高论”。“民盟”在其宣言中一再称其民主制度设计“卑之无甚高论”,自由主义大师胡适经典的演说辞亦是“卑之无甚高论”,并非他们故作谦谦君子状,实乃民主本非高不可攀的圣物,就其质地而言,不过是一种尊重常识的人生态度、生活方式。当然,民主真正显示其优越性仍是在政治制度的设计层面,这也是“后发外铄型”国家容易发生对“民主”误读的根因。如果,民主制度的构建仅止于政治层面,缺乏相应的生活中民主精神的培育,则这种横向移植的结果只能是“橘越淮北则为枳”。中国民国初年的民主试验即是典型。
  从字义上亦可知,“民主”就是“人民自主”。事实上,这也是民主精神的精髓,借西方人的话说就是“个人但凭良心自己作为”。这是一种责任精神,“无责任即无权利”(安东尼·吉登斯语)。“民盟”宣言里对这种自主精神进行了热烈的阐发:“人人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人人做自己的主人,人人能够达到做人的目的,使人人得到最大的发展。”“一切政治经济的组织只是人类达到做人目的的工具。”〔3〕此与中国文化传统中仁君贤相青天式的“为民做主”、绝对标准划一的“螺丝钉式工具人”,已有了截然的分途,体现了一种人本主义的张扬。而且从“人人”两字的表述看,这里的“人民”并非面目模糊不清、混沌一团的群体,而是一个一个的人,是“个人”。受数千年集体教育的影响,国人对个人主义抱有相当的误解,认为个人主义就是自私自利、营私舞弊。中国古代杨朱学派的那种极端利己主义成为国人对个人主义的基本观感。但近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则与此有着清晰的畛域之分。托克维尔的“合理的利己”实是对个人主义较本真的概括。即个人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但权利行使的底线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如果每个人能秉此原则,对自己负责,不侵害他人与社会,这个社会也就实现整体的和谐了。得承认,这种“合理的利己”的个人主义人生观是低调的,是对人性幽暗意识的承认与修正。比起我们“改造国民性”、“发起灵魂深处的革命”,达到“六亿神州尽尧舜”的引吭高歌而言,无疑灰暗得多。但惟因其低调,其可操作性也更强,何况个人主义宣扬的乃是个人自主负责的精神,这与“民主”自己做主、自由平等协作的精神内涵是一致的。对于个人主义与民主之间的内在关联,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曾有过深刻的揭示:“民主制度的吸引力是来自于重新塑造着全球化社会的那些更深层的力量——包括对个人自主性的需要以及更加具有反思能力的公民群体的出现。”〔4〕正如前述,中国缺乏个人主义的传统,即便是杨朱式的极端个人主义也只是在“百家争鸣”中一闪而逝,以后便是数千年儒家文明如蛛网般错综复杂的伦理社会,在家国重重挤压之下,个人已不成“人”形,近代的文化启蒙个性解放曾一度可能为个人主义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只可惜百年的屈辱,日益惨烈的现实使启蒙很快为救亡所替代。大部分知识分子也自动放弃了对“自我”的追求,把自己的强国梦绑在强权政府的战车上。“民盟”同人虽对个人主义与民主的关系认识较为清醒,但最终也抵不过强国梦的强烈暗示,背叛了其个人主义的信仰。而失去个人主义自己做主负责精神的培育,民主要么沦为“贿选”的闹剧,要么只能回归“为民做主”的老路上去。当日只有秉承了西方民主自由精义的胡适呼喊过“不要用个人自由去换取国家自由”,而在历尽对个人主义围追堵截的今天也终于重新听到理性的呼声——“毋忘我”。
  “个人主义”既然是“合理的利己”,有底限的存在,则法制必不可少。法律把个人自由平等权利规定下来成为公民保护自己权利免受他人或国家侵犯的武器。民主亦因此获得了平稳运行的轨道。“民盟”代表人物之一张君劢终其一生对宪政殚精竭虑的追求,即是为民主寻求合法性的保障和良好的制度环境,以使中国民主走上制度化、法律化的正轨。
  综上所述,“民盟”理解的“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需要从政治、法律等制度层面自上而下的构建,但要使“民主”真正在中国扎根开花结果,则向下的个人主义的培育(很大程度上即公民教育)、民主理念生活化乃根本之图,于此,“民主”真义存焉。
  (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民主制度?
  如果说,前一个问号解决的是民主的一般性原理问题,那么紧接着要探讨的则是中国民主的具体设计问题。
  “民盟”同人在构建中国民主时,体现了中国知识分子典型的实用理性。他们对当时可能参照到的英美政治民主和苏联经济民主“没有所谓偏左偏右的成见”,也不主张“把英美或苏联式的民主全盘抄袭”,而要从中国的历史、国情出发,“取其所长,弃其所短,以创造中国的民主”。〔5〕我们姑且不论这种左右粘合式的民主是否有创造出来的可能,先去看看他们为做成一席“中国民主的盛宴”从英美、苏的菜园子里精心挑拣了哪些原料。
  对于英美政治民主,“民盟”同仁们较为垂青他们的民意政治、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及由此而生的政党政治。无论从学理逻辑还是从现实的操作看,这三者实乃英美政治民主的基石,缺一不可。民意政治意味着尊重人民自由民主权利,民主政治既然是人人做主人的政治,则对民权的尊重为其起码条件。议会制度又是民权落实的制度平台,“有了这种机构(议会)人民才能行使主人的权力,真正做国家政府的主人”〔6〕。他们特举了五权宪法的中国立法部门设计上的制度缺陷导致民权空置的例子,说明立法部门因被“划成政府的能而不是人民的权”〔7〕丧失民意机关的独立性,另设的行使所谓直接民权的国民大会又庞大不着边际,造成其运行效果远不及英美现行的议会制度。这种分析无疑切中了当时中国政体的要害。议会制度作为一种代议制,因其“议而不决”效率低下以及不如希腊当年直接民主制那么美妙动人而一直颇受诟病,“宪法之父”张君劢第一次欧游时亦对德国《魏玛宪法》中直接民主的成分沉迷不已,虽然,他从理性上也无法解决直接民主制只适应于小国寡民而不能运用于地广人稠大国的千古难题。但随着他宪政思想的日趋成熟,对英美代议制这种“平庸的实在”也日趋认同。1945年临时全国大“民盟”宣言中对执政当局玩直接民主之虚、行政府独裁之实的警觉,已证明中国民主主义者对英美代议制的回归。无可否认,议会制度有前称的种种不足,直接民主制亦自有其直逼人心的魅力,而且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铺天盖地,单纯从技术操作上言,全民公决并非不可行,如瑞典九十年代曾就能源问题是否加入欧盟问题举行国民公决。但随着社会分工愈来愈精细,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职业化的。涉及全民的重大问题或许可以公决,但事无巨细,动员全民性参与,这无论从决策的成本水平还是公民素养上言均无可能,也许,将直接民主制视为对代议制的重要补充尚可,但言取代,则从历史到可见的将来仍不可能。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言,“民盟”同人们选择英美代议制作为架构中国民主大厦的基石之一是合乎实际的稳健取向。既然全民参与政治的直接民主制缺乏现实的操作性,专门从事政治活动,代表各利益阶层的政党便应运而生。“同盟”同人称“政党是代表民意兼组织民意的一种机构”〔8〕。因民意的不完全一致性,便有多个政党来代表。倘民意只是自由发挥、没有政党代理它,“虽然我们并不能说,没有政党,国家就不可能有选举”〔9〕,但在选举运用上会发生许多缺点,因为一盘散沙式的缺乏组织性的民众与有组织的政府机构存在不对等的谈判能力,用现代博弈理论的话说即没有对等的博弈能力,民意便有可能被各个击破,以致全盘淹没。民众因参与信心的丧失,则整个民主大厦的基石不保,现在转型社会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的缺席导致社会的大面积的腐败、不公即为注解。“民盟”政党政治的设想也与现代博奕理论的解释颇为接近,即各个社会利益集团(各种民意的代表)在选举这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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