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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7-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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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交通系之首领,已往成绩,在人耳目,名誉既不见佳,何必 
被他利用,轻启战端,为国人所诟病 。”主此说者,以察哈尔 
都统张景惠最为有力,附和者亦颇不少。无奈作霖正在盛怒头 
上,又素来瞧不起吴子玉,说他是后起的小辈,不配干预大政。 
坏事在此。一面梁、叶等人,复造作蜚言,说 :“吴氏练兵筹 
饷,目的专为对奉,司马之心,路人皆见,此次反对梁某,可 
知非为鲁案,实恐梁某助奉,为虎添翼,实于他的势力,加上 
一个重大打击,名为对梁,实即对奉,照此情形,奉、洛前途, 
终必出于一战。也是真话。与其姑息养痈,何如乘机扑灭。现 
在吴氏所苦,在饷不在兵,一经开战,某筹主持中央,可以扣 
其军饷,而对于奉派,则尽量供给,是不待兵刃相接,而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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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1077· 

已分。只怕未必。大帅诚欲剪除吴氏,正宜趁此时机,赶紧动 
手,若稽延时日,一再让步,吴氏势力既张,羽翼愈盛,固非 
国家之福,而奉方尤属吃亏,那时再行追悔,只怕无济于事了。 
 “张氏听两方说来,均有情理,终以梁阁为自己推荐,若凭吴 
氏一电,遽令下台,本人面子上,实在下不去。而且洛吴谋奉 
之心,早已显露,将来之事,诚如梁等所言,终必出于一战, 
不如及早图之为妙。于是不顾一切,竟将上电拍发,一面召集 
各军事长官,大开会议,决心派兵进关,并通知参谋处筹设兵 
站,准备军械,且令兴业银行尽先拨洋二十万元,充作军费, 
一面简搜师徒,调出两师团六混成旅,整装秣马,擦掌磨拳, 
专候张氏命令,立刻出发。 
      这时最为难的,却有两人:一个是高踞白宫的徐大总统, 
一个是雄镇四省的曹经略使。原因梁氏组阁,先得徐之同意, 
此时自不能不设法维持,且现在库空如洗,除了梁氏,谁也没 
有这等大胆,敢轻易尝试这内阁的风味。而且靳氏下台,虽有 
许多原因,其实还是吃金融界的挤轧。而左右金融界者,仍为 
旧交系梁、叶等人,若去梁而另用他人,梁氏意不能甘,势必 
再以金融势力倒阁。真是小人。如此循环报复,不但年关无法 
过渡,而且政治纠纷,愈演愈烈,自己这把总统交椅,也万万 
坐不下去了。所以为本人威信和体面计,为政局前途计,除了 
追随奉张、维持梁阁外,实无比较妥当的法子。但吴氏兵多将 
广,素负战名,也断不能不设计敷衍。徐氏本人和吴氏本无交 
谊,调停两字,也觉为难,想来想去,仍惟求救于曹三。曹和 
奉张原有姻亲,而无大恶感,对于吴氏之剑拔弩张,志在挑战, 
也觉太过激烈。但吴氏为本人爱将,本人以吴氏为灵魂,向来 
吴氏所作所言,自己从不加以反对。又因吴氏反梁,本为鲁案, 
题目极其正大,也未便加以制止,所以轻易不好讲话,可是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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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因中代表否认曾受梁阁让步的训令,美国的舆论,也非常注 
意,以为美总统政策之能否成功,全看山东问题的能否解决。 
所以当时华盛顿的空气,也颇为紧张,因此美国人也有出任调 
停的。英人也希望华会早日结束,加入调停,所以中日代表在 
二月四日五日六日,接连开了三天会议,方才议定了几条大纲。 
还算运气。第一条,估定山东铁路的总价值,依照德国的估价 
为五千三百四十万六千一百四十一金马克,分十五年还清。第 
二条,规定在款子未偿清之前,须任日人为运输总管和总会计。 
第三条,规定铁路财政细则由中、日主管人员在六个月内协定。 
当时签字的,中国全权代表是王宠惠、顾维钧、施肇基三人, 
 日代表加藤幣原和植原两人,美国是国务卿休士和专门委员马 
莱、皮尔三人,英国是贝尔福和专门委员林森格、惠生等三人。 
签字都用英文,全文在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方才签约,照录如 
下: 
      第一条 胶州租地 。(一)日本以前属德国胶州租地,交 
还中国。(二)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会同清理,移交胶州租地行 
政及公产等项事宜,并解决一切需乎清理之事。在本条约发生 
效力后,中日委员应立即齐集 。(三)上述移交及清理应赶速 
办理完竣,无论如何,不能迟至本条约发生效力六个月以后。 
 (四)日本政府愿将胶州租地行政机关之案卷,为移交上及后 
 日行政所必要者,交付中国。此项交付在交付胶州湾土地后行 
之。 
      第二条 公产。(一)日本政府允以胶州租地内一切公产; 
包括土地建筑工程设置等等,无论前属德有或日本管有期内所 
购得建造者,一律交给中国,惟本条第三款所列者不在此限。 
 (二)移交公产,中国不予任何项赔偿,惟(甲)日本官厅所 
购置建造者,(乙)日官所改修扩增者不在此限。属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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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两项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支出之实费,斟酌 
继续损耗成数,酌给相当赔费。(三)胶州租地内此等公产, 
其属于设立日本领事馆所需要者,日本政府得保留之。日人社 
会所特需之学校寺院墓地等项,亦准日人社会保留之。此条详 
细事宜,由本条约所规定之中日委员联合办理。 
      第三条 日本军队。日本军队连同驻防胶济沿路之日本宪 
兵,应于中国派有兵警接防铁路时,赶即撤退。中国兵警之接 
防,日军之撤退,可以分段为之。分段撤除日期,应由中日得 
力官员协订。日军之全部撤清,应赶于签订本条约之三个月内 
为之,无论如何,不能迟至签订本条约之六个月以后。青岛日 
守备队,应于移交胶州租地行政权时,同时撤清。万一不及, 
至迟亦不能过移交行政权之三十日以外。 
      第四条 海关。(一)本条约发生效力后,青岛海关即完 
全成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 。(二)一千九百十五年八月六日中 
日所订青岛海关临时合同,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废止。 
      第五条 胶济铁路。日本以胶济铁路支路,及一切附属财 
产如码头货栈等项,交还中国。中国以上述铁路财产之确实价 
值,贴还日本。德人所留铁路财产之确实价值,现估定为五千 
四百万金马克,中国于贴还此数而外,并贴还日本管路时期中 
之重大增修实费,惟须酌除损耗计算。 
      上述之码头等项产业,除为日人所增修者外,交还时不须 
贴费。日人曾作重大之增修者,中日政府各派委员三人共同组 
成铁路委员会按照上所规定,评定铁路财产价值,并办理移交 
此等财产事宜。此项移交,应赶速完成之,无论如何,皆当在 
本条约发生效力之九个月以内。中国在此项移交完成时,同时 
应以贴还日本之国库证券交给日本。此项证券,以此项铁路财 
产为担保,分期十五年清偿,但在发行此券满五年后,中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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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清偿之,惟须于六个月前预为通知。在此项国库证券完全 
赎回之前,中国应选任一日人为事务长,一日人为会计长,会 
同中国会计长共同办事。此项日员,统归中国局长指挥管辖监 
察,有相当理由时得免其职。上述国库证券之详细条款,另定 
之。本条所列诸事,须由中日当局协定者,应赶速协订之。至 
迟当以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为限。 
      第六条 胶济支路。高徐、济顺两支路之让权,归国际新 
银团接受,其余件由中国政府及银团自定之。 
      第七条 矿山。淄川、坊子、金岭镇矿山之采矿权,前由 
中国许与德国者,移交于中国政府特许之公司接办。日人在此 
公司之股本,不得超过中国股本之数。此等办法条件,由中日 
委员协定之。此项委员,在本条约发生效力后应即齐集。 
      第八条 开放前属德国之租地。日本政府表示无意设立日 
本专管或公共居留地于青岛。中国政府表示愿公开前属德国之 
胶州租地全部,准外人在此区域以内,自由居住经营工商业, 
及其他合法职业。凡外人在此区域合法公道取得之权利,无论 
在德国租借时期或日本军事占领时期取得者,皆尊重之。日人 
所得此等权利之效力与地位问题 ,由中日联合委员协定之 。 
      第九条 盐场。制盐在中国为政府官业,日本公司日本人 
沿胶州湾所经营之盐场,统由中国政府备价收回。惟日人对于 
此等盐场所出者得购买相当数量。另定相当办法办理之。商订 
此等办法并实行移交盐场由中日委员赶速办理,至迟须本条约 
发生效力之六个月内竣事。 
      第十条 海电。日本表示凡前属德人之青岛至烟台及青岛 
至上海间海电权利之益,均归中国。惟此两线中有一部分为日 
本利用,作青岛佐世保间之海线者,不在此例。青岛佐世保海 
电之办法,由中日委员协定之,惟须尊重现在有效之中外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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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青岛、济南之日本无线电台,应在 
该两处日军撤退时交给中国,中国给以相当赔偿,其数由中日 
委员协订之。 
      附约如下:(按附约电文缺一项) 
       (一)日本表示放弃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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