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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内,他们将全部权力都交给他运用。在这个时期终
了之后,这种权力被剥夺的情况比幼主权力被保护人、摄政
者或任何其他监护人剥夺的情况更为常见。
正和我已经说明的一样,主权只有三种,那就是由一人
掌权的君主政体、由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以及由
经过指定的或以其他方式使其与旁人有别的某一部分人组成
的议会掌权的贵族政体。
但我们要是看一看以往和现在世界上所存在的具体国家
时,也许会很难把它们归为三类,因而会倾向于认为还有这
些形式混合产生的其他形式。比方说,有一种选任的王国,
其国王只是在一个时期内握有主权;还有一种王国中,国王的
权力是有限的;然而大多数著作家仍然称这两种政府为君主
政体。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或贵族国家征服了敌
国而派一个主席、总督或其他地方长官加以统治时,初看起
来倒也是很象一个民主政府或贵族政府。但问题不是这样。因
为选任的国王并不是主权者而是主权者的大臣,权力有限的
国王也不是主权者,而是具有主权的人的大臣。臣服于另一
个国家的民主政府或贵族政府的行省,其统治方式也不是民
主的或贵族的,而是君主式的。
首先,让我谈谈选任的国王。这种国王的权力有些只限
于本人终身握有,象现在基督教世界中许多地方的情形就是
这样;还有些则只限于若干年或若干月,如罗马人的独裁者
的权力就是这样。他们如果有权指定继位者,那就不再是选
任的国王,而是世袭的国王了。如果国王无权选任继任者,那
就会有另一个众所周知的人或会议在国王死后重新选任,否
则国家就会随着国王而死亡解体,复归于战争状态。如果已
经知道谁有0权在国王死后授与主权,那便不问可知主权原
先就操在他们手中;因为没有权利保有并在自己认为有利时
据为己有的东西,人们就没有权利授与别人。但如果在最初
选出的国王死后没有人能授与主权,那么人们为了不致陷入
内战的悲惨状况而委以执政权的那个人就有权,而且根据自
然法有义务确定继承人。由此可见,他被选出时,就已经是
绝对的主权者了。
其次:权力有限的国王的地位不会高于有权限制他的某
一个人或某些人,而地位不高于他人的人就不是地位最高的
人,也就不是主权者。于是主权便始终存在于有权限制他的
议会之中;这样一来,这政府便不是君主政体,而是民主政
体或贵族政体了。古代的斯巴达就是这样,两个国王有权领
兵,但主权却在监察委员手中。
第三,比方说,罗马民族以往曾经派一个主席统治犹太
民族地区,但犹太并不因此就是一个民主国家,因为他们并
不是由任何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的议会统治的;同时也
不是一个贵族国家,因为他们也不是由自己所选出的任何人
都能进入的议会统治的。他们实际上是由一个人统治的。对
罗马人民说来这是一个全民议会或民主政体,但对完全无权
加入政府的犹太人民说来,这人却是一个君王。因为虽然一
个民族由自己选出自己的人组成议会进行统治时固然称为民
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但由并非自己选出的议会进行统治时却
是君主政体。这不是一人统治他人的君主政体,而是一个民
族统治另一个民族的君主政体。
以上各种形式的政府的构成质料都是会死的,非但是君
主、而且连全部的议会成员都有死亡之时。为了保持人们的
和平起见,就必须象有关拟人的规定一样,同时也制定拟永
恒生命的规定。要是没有这一点的话,由议会统治的人便会
每经一个时代就复归于战争状态,而由一个人统治的人们则
将在统治者死亡之后立即复归于战争状态。这种拟永生状态
便是人们所谓的继承权。
在任何完整的政府形式中,继承问题的规定都由现任的
主权者掌管。因为如果由任何个人或平民组成的会议掌管的
话,便是由臣民掌管,主权者可以任意僭取,于是这一权利
便仍然存在于主权者本人身上。如果不由任何个人掌管,而
要重新进行选举的话,国家就会解体,权利也就会归于可以
夺到手的人;这样便违背为了永久而不是为了暂时安全建立
国家的人们的宗旨。
在民主政体中,除非被统治的人群都消灭,否则全民议
会便不会消灭,所以继承权的问题在这种政府形式中根本不
可能存在。
在贵族政体中,议会的任何成员死亡后,补缺选举的事
情由掌管所有参议人员与官员的选任事宜的议会以主权者的
资格加以掌管。代表作为代理人所作的事,就是臣民每一个
人作为授权人所作的事。主权议会虽然可以将权力授与他人,
以选出新任者补充其议员人选,但选举仍然是根据他们的权
力进行的,当公众有要求的时候也可以根据他们的权力予以
撤销。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
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
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
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也就是关于
其继位权由谁决定的问题,(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
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
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
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
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
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
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
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
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起来保卫自己,那样
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
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
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
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
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
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
这样。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
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
人。因此,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
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
国王的权利。
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
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因此,在习惯规定
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
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
一点的。同样的情形,在习惯规定最近的男亲属继位的地方,
继位的权利便存在于最近的男亲属身上,道理和上面所讲的
相同。如果风俗先女后男,情形也是一样。因为不论是什么
风俗,人们都可以用语词加以限制;如果他不这样做的话,这
就是他承认这一风俗成立的自然表示。
在事先既没有习惯又没有遗嘱的地方,就应当认为:第
一,该君主的意愿是政府应保持君主政体的政府,因为他本
人就赞成这种政府。其次,他本人的子女应优先于任何其他
人继位;因为根据天性说来,可以假定人们擢升自己子女的
意愿总比擢升旁人子女的意愿大;而在他本人的子女中,则
更愿擢升他的儿子,因为男子的本质比女子更适宜于任劳担
险。第三,自己没有子嗣时,兄弟应先于外人,这样推下去,
总是血缘较近的人先于较远的人;因为我们永远可以认为亲
属愈近、感情也愈厚。同时还有一点也很明显,最亲近的亲
属尊贵荣显时,一个人由于亲故关系而反映到自己身上的荣
耀也最大。
如果君主用传位之约或遗嘱处理继承问题是合法的,有
人也许就会提出一个很大的流弊来加以反对,因为他可以把
他的统治权卖给或传给一个外国人。既然是外国人,也就是
不习惯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生活的人,所操的语言也不是本国
语言;在一般情形下这样就会互相瞧不起,因而就可能转而
压其他的臣民。这诚然是一个很大的流弊,但它却不一定是
由于臣属于一个外国人的政府而产生的,而是由于统治者不
善执政、不懂得真正的政治法则而来。因此,罗马人在征服
了许多民族之后,为了使人们接受他们的统治起见,往往尽
他们认为必要的程度消除这种怨懑;其方式是不但将罗马人
的特权赋与被征服的每一个民族全体(有时则赋与其中的主
要人物),同时还称之为罗马人,甚至还请他们许多人到罗马
城中担任元老院议员和要职。我国最贤哲的国王——詹姆斯
王力图使他所辖的英格兰与苏格兰两域合并,其目的也就在
于此。这一点他如果达成了的话,就很可能阻止了目前使这
两个王国陷入悲惨境地的内战。这样说来,君主按其意志处
理继承问题,虽然由于许多君王的过失而有时发现是一种流
弊,但却不能成为人民的任何侵害。关于这一办法的合法性,
以下的一点也可以作为论证:不论将王国传与一个外国人会
引起什么样的流弊,和外国人结婚也会引起同样的流弊,因
为在这种情形下继承权会落到他们身上,然而大家却都认为
这种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