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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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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因为人们虽然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因而也就没
有授权的事情,但他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却没有一种
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的。要是上帝的意志不保证人们的
意志具有必然性,因而保证了依存于人类意志的一切都具有
必然性的话,那么人类的自由便会跟上帝的全能与自由相冲
突、相妨害了。对于目前的问题说来,以上所写的一切已足
以说明唯一可以正式称为自由的天赋自由。
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
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
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
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与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
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
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
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险。
现在我所要谈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
自由。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
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
这样就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说: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
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因
为自由的本义如果指的是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受锁链锁禁和
监禁的自由;人们显然已经享有这种自由了,他们现在还像
这样喧嚷,要求这种自由就是非常荒谬的。此外,如果我们
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像现在这样要求
那种自由便也同样是荒谬的;根据这种自由,所有其他人便
都会自己主宰自己的生命了。然而这种事情虽然荒谬,却是
人们所要求的。他们不懂得,法律没有一个人或一群人掌握
武力使之见诸实行,就无力保护他们。因此,臣民的自由只
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
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
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生杀与夺的主权由于这种自由而被取
消或受到限制。我们已经说明,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
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
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
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自然律以外,对其
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于是,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
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
对不起对方的事。当耶弗他在祭礼中把自己的女儿当作牺牲
时情形就是这样。在这个例子和类似的情形下,像这样死去
的人有自由作出他的行为,但这样把他处死却没有对他造成
侵害。当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
也可以成立。这种行为虽然由于违反公道而违反自然律,像
大卫杀死乌利亚就是这样。但这对乌利亚说来却并不构成
侵害,而只对上帝构成侵害;原因是任意做他所愿做的事情
的权利已经由乌利亚本人交付给大卫了,所以对乌利亚不能
构成侵害。但对上帝说来却构成侵害,因为大卫是上帝的臣
民,自然律禁止他做一切不公道的事。这一区别,当大卫本
身对这事表示忏悔时显然肯定了,他说:“我对你犯罪、唯独
得罪了你”。(见《诗篇》第51篇)。同样的情形,当雅典人
民把国内最有势力的人放逐十年时,也认为自己并没有做什
么不义的事情。然而他们从来不问被放逐的人犯了什么罪,而
只问他可能造成什么损害。他们甚至下命令放逐自己不知道
是谁的人。每一个公民都把他想要放逐的人的名字写在贝壳
上带到市场上去,实际上不进行控诉,有时就把阿利斯泰提
放逐出去了,因为他具有公正的声誉;有时放逐的又是粗鄙
地开玩笑的海帕波罗斯之类的人物,原因就是给他开开玩笑。
但我们不能说雅典的主权者人民没有权利放逐他们,或者雅
典人没有自由开玩笑或处事公正。
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
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崇的自由,不是个
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完全没有国法和国
家的时候每一个人所具有的那种自由是相同的。后果也是一
样。因为在无主之民中,那儿永久存在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
状态。人们既没有遗产传给儿子,也不能希望从父亲那儿获
得遗产;对财货与土地不存在所有权,也没有安全保障,而
是每一个人都有充分和绝对的自由。相互独立的国家的情形
也是这样,每一个国家、而不是每一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
做出本身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也就是代表国家的
个人或议会认为最有助于本国利益的事情。同时他们却生活
在永久的战争状况中,在战场的周围,边界都武装起来,大
炮指向四邻。当我们说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这句话时,指
的是他们是自由的国家,这不是说任何个人有自由反抗自己
的代表者,而是说他们的代表者有自由抵抗或侵略其他民族。
现在路加城的塔楼上以大字特书自由二字,但任何人都不
能据此而作出推论说,那里的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具有更
多的自由,或能更多地免除国家的徭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
主国还是民主国,自由总是一样。
然而人们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骗,并由于缺乏断判
力不能加以区别,以致把只属于公众的权利当成了个人的遗
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错误得到以这方面的著作闻名
的人的权威肯定时,就无怪乎它会产生骚乱,并使政权更迭
不已。在我们西方世界中,人们关于国家的制度与权利的意
见自来就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禄和其他希腊、罗马人方面
接受过来的。这些人生活在民主国家中,对这些权利不是渊
源于自然原理,而是只按照他们自己的民主国家的实际情况
将其写入书中;其情形正好像文法学家根据当时的实践描述
语言法则,或根据荷马与维琪尔的诗篇记述诗的法则一样。为
了要避免更换政府的念头,雅典人被人教导着说他们是自由
的人民,所有君主国家中的人都是奴隶。于是,亚里士多德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第6篇第ii章)中便写道:“在民主
国家中,自由是当然的,因为一般都认为在任何其他政府之
下没有人是自由的。”正像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著
作家的政治理论也是根据被人教导着憎恨君主政体的罗马人
的意见而来的,这些教导人最初就是废黜君主、分享罗马主
权的那些人,后来则是他们的继承者。人们由于读了这些希
腊和拉丁著作家的书,所以从小就在自由的虚伪外表下养成
了一种习惯,赞成暴乱,赞成肆无忌惮地控制主权者的行为,
然后又在控制这些控制者,结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认为
可以老实地说一句:任何东西所付出的代价都不像我们西方
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价那样大。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真正的臣民自由的具体情况;也就是
说,让我们看看究竟有哪些事情虽然主权者命令,但却可以
拒绝不做而不为不义。关于这一点,我们要考虑的是:当我
们建立一个国家时,究竟让出了哪些权利。换句话说:当我
们一无例外地承认我们拥戴为主权者的那一个人或那一个议
会的一切行为时,自己究竟放弃了哪些自由,这两种说法完
全一样。因为在我们的服从这一行为中,同时包含着我们的
义务和我们的自由;因之,它们便必需根据这样的论点来加
以推断。任何人所担负的义务都是由他自己的行为中产生的,
因为所有的人都同样地是生而自由的。这种论点必须或者从


明确的言辞——“我承认他的一切行为”,或者从服从其权力
的人的意向(这种意向要根据这人如此服从的目的来理解)推
引出来。因此,臣民的自由就必须或者是从这种语词及其他
相等表示中去推论,或者是从建立主权的目的——臣民本身
之间的和平和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论。
因此,第一:按约建立的主权既然是人人相互订立信约
所产生的,而以力取得的主权是被征服者对战胜者、或子女
对父母订立信约而来的,于是有一点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每
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
自由。在前面第十四章中我已经证明,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
信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
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
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
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
如果一个人被主权者或其掌权者问到他自己所犯的罪行
时,他在没有获得宽恕的保证的情况下,就没有义务要承认。
因为正像我在同一章中所证明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受信约
的约束而控告自己。
此外,臣民对于主权者的承认包含在这样一句话中:我
授权于他的一切行为或对之负责。这里面对他自己原先具有
的天赋自由并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允许他杀我,并不等于说
在他命令我的时候我就有义务要杀死自己。“你可以任意杀我


或我的朋友”这句话所指的是一回事,“我将杀死自己或我的
朋友”所指的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
论说:
任何人都不因语词本身的原因而有义务要杀死自己或任
何其他人。有时人们也由于奉主权者之命而有义务要做任何
危险或不荣誉的事情;由此看来,这种义务便不决定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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