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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也有方伯、可以彼此对告。你们若问别的事、就可以
照常例聚集断定。今日的扰乱本是无缘无故、我们难免被查
问,论到这样聚众、我们也就说不出所以然来了。”(见《使
徒行传》第xx章,第38—40节)。一个人如果把许多人聚合
在一起,而他们又提不出一个正当的理由来,那便是一种担
当不起责任的骚乱。关于团体和人们的聚合我所要讲的就是
这么多。正象前面所说的那样,它们可以比之于人体上的类
同部分,合法的可以比之于肌肉,而不合法的则可以比之于
因邪气的不自然集中而产生的毒瘤、脓泡或烂疮。
第二十三章 论主权者的政务大臣
在上一章中,我已经讨论了国家中(与人体)类同的部
分,本章所要谈的是官能部分,也就是政务大臣。
政务大臣是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议会)用于任何事
务并在该事务中有权代表国家人格的人。具有主权的人或会
议都代表着两重人格,用更普通的话来说便是具有两重身分,
一重是自然的身分,另一重是政治的身分。由于君主不但具
有国家的人格,而且具有自然人的人格:一个主权会议也不
但具有国家人格,而且具有会议的人格;所以以自然身分充
当臣仆的人便不是政务大臣,只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才是政
务大臣。因此在贵族或民主国家中,议会的门房、卫兵以及
其他只为与会者方便而侍候议会的职员便都不是政务大臣。
在君主国家中,王室的庶务官、侍从、府库官以及任何其他
官员也不是政务大臣。
政务大臣中有些被委派的职责是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全面
政务。关于全国方面的,如幼主监护人或摄政王可能受前一
国王之托,在幼主年幼时掌管整个国家的全部政务。在这种
情形下,每一个臣民对于他以国王的名义发布、并且和他的
主权不相冲突的法令与命令都有义务服从。关于某一地区或
行省方面,君主或主权会议可能将该地区的全面事务委派给
一个省长、巡抚、政务官或总督管理。在这种情形下,该行
省的每一个人对于他以主权者的名义施行、并且和主权者的
权利不相冲突的一切事情也要受到拘束。这种监护人、总督
和省长所具有的权利只是随主权的意志决定的权利。如果没
有明晰而确切的文字声明主权者有意将主权转让给他,那么
他所接受的任何委派便都不能解释为这种转让。这种政务大
臣有类于使人类天生躯体的各种肢体得以运动的神经与肌
腱。
其他的大臣都各有专门职掌,也就是在国内外掌管某种
特殊事务的。在国内方面首先要举出的是掌管国家经济事务
的大臣。凡属有权管理贡物、捐税、地租、罚金或任何公共
收入等有关钱财的征收、发放与账目登记的人都是政务大臣。
其所以是大臣,因为他们是为国家代表者服务的,并且不能
做出违抗他的命令或没有他的权力为根据的事情;其所以是
政务大臣,因为他们是在他的政治身分方面服务的。
其次,具有军事方面的权力,掌管兵器、堡垒、港口和
指挥、征募士兵或为士兵发付薪饷,以及从海路或陆路备办
任何军需物资的人都是政务大臣。凡属没有统辖权的军人,虽
然也是为国家战斗,但却并不因此而代表国家的人格,因为
没有可以代表国家的人格的对象。每一个具有统辖权的人则
仅能对他所统辖的人代表国家的人格。
有权教导或使他人教导人民认识其对主权者的义务,教
导他们有关什么是正义和什么是不义的知识,因而使他们彼
此之间能更加虔诚地、和平地生活并抵御共同敌人的人,也
是政务大臣。他们之所以是大臣,因为这些事情不是根据他
们自己的权力施行的,而是根据旁人的权力施行的;其所以
是政务大臣,则是因为他们所做的(或应做的)事情只是根
据主权者的权力。唯有君主或主权议会才能直接从上帝那里
获得权力教化启导人民;除开主权者以外没有人能纯然地凭
神宠获得权力,也就是只从神而不从其他人的恩宠中获得权
力;所有其他人都是从神和他们自己的主权者的恩眷获得他
们的权力;比如在一个君主国中这话便是蒙神与王之宠、或
蒙天与王的意旨。
职掌司法的人也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在裁判席上所代
表的是主权者的人格,他们的判决就是主权者的判决。由于
正像前面所说的,全部司法权在本质上都属于主权范围,所
以一切其他的法官都只是具有主权的某一人或某些人的大
臣。由于争讼有事实的与法理的两种,所以审判便有些是关
于事实的,有些是关于法理的;于是在同一争讼中就可能有
两个法官:——一个审定事实,另一个决断法理。
审判者与被审判者两造之间在这两种争讼中可能发生争
执。由于双方都是主权者的臣民,所以根据公道之理,这种
争执应当由双方同意的人加以审判,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在自
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但主权者已经是双方都同意为审判者
的人,因而他要不是亲自听审并决断这一案件,便是指定双
方都同意的人来当法官。这样说来,这种协议便被认为可以
用不同的方式在他们之中取得:第一,如果准许被告对由于
利益关系而使他发生怀疑的法官表示异议(原告方面实际上
已经选定了自己的法官),那么他没有表示异议的法官就是他
所同意的法官。其次,他如果向另一法官上诉,便不能更进
一步再去上诉,因为他的上诉就是他自己的选择。第三,如
果他向主权者本身上诉,并由主权者本身或双方同意的代表
人判决,这一判决就是最后的,因为被告是由他自己的法官
审判的,也就是由他自己审判的。
讨论了这些公正和合理的司法性质以后,我不禁要指出
英格兰原先的民诉法庭与公诉法庭的绝佳组织。我所谓的
民诉指的是原告被告双方都是臣民的诉讼,而公诉(也称王
室诉讼)则原告是主权者。因为人分两个阶级,一个是贵族
阶级,另一个是平民阶级。贵族原先具有特权在一切死罪审
判中只用贵族当审判者,而且是有多少贵族出席就用多少人
当审判者。这种情形从来就被认为是一种特权,所以他们的
审判者便只是他们自己所希望的审判者。至于臣民则人人在
所有的争讼中(贵族的民事争讼也是这样)都由争讼所在地
区的人当审判者,对于这些人他可以提出异议;直到最后,当
十二个没有提出异议的人被同意时,再由这十二个人加以审
判。他既然具有自己选定的法官,就不可能提出任何理由说
这一裁决不应当算为最后的。这些从主权者方面获得权力以
教导人民或为人民审判案件的政务官吏作为国家的成员说
来,可以恰当地比之于人身上的喉舌。
从主权者方面取得权力以执行已作出的判决,为主权者
发布命令、镇压骚乱、逮捕并拘禁歹徒以及掌管其他保安职
务的人,也全都是政务大臣。因为他们根据这种权力所作出
的每一种行为都是国家的行为,他们的作用可以比之于天生
人体上的双手。
在外国的政务大臣是对外国代表本国主权者的人格的
人,举凡根据公共权力并因公务而派出的大使、信使、代理
人、使者都属于这一类。
但纷乱的国家中仅仅根据某一私党的权力派出的人,虽
然得到外国的接待,也仍然既不是国家的政务大臣也不是国
家的私臣,因为他们的一切行为都不是国家授权的。同样的
道理,国王派出进行吊唁、庆贺或协助礼仪的使节所根据的
权力虽然是公方权力,但由于事情是私人事务,属于主权者
自然人身分,所以便是私臣。同时,一个人如果被秘密地派
往他国,以探索他们的意见或实力时,虽然所根据的权力和
所办事务都是公方的,但由于除开他自己的人格以外对方并
不会承认他所代表的任何其他人格,所以他便只是一个私臣,
但他却是国家的大臣,可以比之于自然人体上的眼睛。被派
收受人民的请愿书或其他诉状的人则可以说是公众的耳朵;
他们也是政务大臣,在其职位上代表主权者。
参议人员或国家的参议会如果被认为不具有司法裁判权
或管辖权,而只在被征询时为主权者提出意见、或在不被征
询时向主权者提供意见,都不是掌管公务的人。因为意见只
是向主权者提出的,主权者的人格当本人在场时不可能由另
一人向他本人代表。但参议人员组成的团体从来都具有某些
其他权力,要不是司法裁判权,便是直接的行政权。比方说
在一个君主国中,他们的职务是代表君主向政务大臣传达君
命,在民主国家中,参议会或元老院则是作为参议机构将其
讨论结果提交给人民。但当他们任命法官、听审案件、接待
使节时,则是以人民的大臣的资格来进行这些工作。在贵族
政体中,国家的参议院本身就是主权议会,除对本身以外不
向任何其他方面提供意见。
第二十四章 论国家的营养与生殖
国家的营养包括生活物资的数量与分配,同时也包括其
调理或制备,调理好了之后则包括通过便利的渠道输送给公
众使用。
物资的数量,被自然限制在一些商品的范围之内,这些
商品上帝往往通过我们大家共同的母亲的双乳——海洋与陆
地无偿地赐与人类、或是以劳动为代价售与人类。
这些营养物质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上帝已经把它
们为量丰裕地放置在我们面前的地面上或近地面之处,以致
只要费一些劳动来收取它们就行了,因之,数量取决于人类
劳动与勤劳的程度仅次于上帝的恩惠。
这种物资一般称为商品,有一部分是国货,有一部分是
外货。从本国境内取得的就是国货,从境外输入的就是外货。
由于一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