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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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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物资一般称为商品,有一部分是国货,有一部分是
外货。从本国境内取得的就是国货,从境外输入的就是外货。
由于一个国家所管辖的领土,除非幅员极为辽阔,否则便都
不能生产维持整个身体以及其运动所需的一切东西,同时也
很少有国家所生产的东西不是有某些种类超过需要的,所以
境内取得的多余商品通过交易、正义的战争或劳动等方式输
入从国外取得的商品后,除在国内供应这些需要外就不再是
多余的,因为人类的劳动也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可以
营利的商品。有些国家的领土仅够居民居住,但却不但能维
持国力,而且能扩张国力;这一部分是由于在不同地方之间
贸易往来的劳动而得来的,另一部分则是出售以外地原料制
成的工业品所得来的。
这些营养物质的分配便是关于我的、你的、他的的制度,
一句话,这就是关于私有财产的制度,在各种国家中都属于
主权者的权力。因为前面已经说过,在没有国家的地方,便
存在着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永久战争状况。因此,一个人用
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都是他的。这既不是私有制、
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这种情形是这样地明
显,以致热烈为自由辩护的西塞禄也在一次公开的答辩中将
一切私有财产权归之于市民法。他说:“市民法一旦被抛弃或
仅是维护不力(更不要说被压制了)时,任何人能得之于祖
先或传之于子孙的东西便没有一种有保障了。”同时他又说:
“取消了市民法,那便没有人会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别
人的。”既然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而国家除
开通过其代表者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财产权便
只是主权者的一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律,而法律则是不具
有主权的人所不能制定的。以往有人把我们所谓的法律称为
Nó;uos,意思就是分配,而对正义所下的定义则是把每一个人
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这些人在古时对于这一点就知
道得很清楚。
这种分配的第一条法律便是土地本身的分配法。在这种
分配中,主权者根据自己、而不是根据任何一个臣民或某些
臣民认为合乎公道或公共利益的方式分给每个人一分。以色
列的子民在旷野时已经是一个国家,但当他们成为福地的主
人以前却缺乏地面上所产的各种商品。后来土地没有根据他
们自己的决定,而是根据祭司以利亚撒和将军约书的决定,在
他们之中作了分配。当时有十二个支派,约书亚将约瑟支派
分成两个支派,一共成为十三个支派,但土地却只分了十二
分。利未族没有分给土地,而只分给全部产品的十分之一。这
样说来,这种分配便是任意决定的。一个民族因战争而获得
土地时,虽然并不永远都像犹太人以往那样消灭旧居民,而
是许多人、大部分人以至全部人的财产都留给他们,但以后
这些人占有财产时显然是把它作为战胜者的分配物而保有
的,就像英格兰人民从征服者威廉手里得到自己的一切财产
一样。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推论出,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
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却不能排斥主权
者,不论是会议还是君主都一样。因为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
的代表者,其所作的一切都应当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于
是这种土地的分配便也应当是为了这两点。这样一来,他所
作的任何分配如果违背了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
平与安全付托给他、由他按照自己的决定与良知处理的每一
个臣民的意志都相违背,因之,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说
来便都应当认为是无效的。诚然,一个主权君主或主权会议
中的大部分人可能违反自己的良知因追求私欲,而下令做许
多事情,这是破坏臣民对他的付托和自然法的,但这却不足
以使任何臣民有权对他开战或控诉他不义,或是对主权者发
出任何怨恨;因为他们已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而且在授与
主权时就已经使这些行为成为自己的行为了。至于在什么情
形下主权者的命令就违反了公道和自然法,往下将在另外的
地方加以讨论。在分配土地时,我们可以设想国家本身也分
配一份,由其代表者具有并利用;这一份土地可以使之多得
足以维持公共和平与防卫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如果我们能想
象任何代表者可以免除人类的情欲和弱点,这样做就是完全
正确的。但人性既然已经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了,拨出公共土
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给国家都是没有用的;一旦主权落到
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财冒险使用于持久或
耗资的战争的君主或议会手中,便会使政府解体,并陷入单
纯的自然状况和战争状况之中。国家是不能经受任何禁食规
定的,因为国家的开支并不受本身食欲的限制,而只能按外
界偶然事件和邻邦的食欲规定其限度;于是公共财富除了紧
急情况的需要以外,便不能加以其他的限制。在英格兰,征
服者威廉除开把许多林地和猎区供自己游乐狩猎和保存树林
外、还把许多土地留为己用,并在他赐与臣民的土地上保留
各种不同的徭役,但看来这些保留都不是用来维持他公务身
分方面的经费,而是用来维持他自然人身分方面的经费。因
为他和他的继承者都不顾这一切而在自己认为有必要时从全
体臣民的土地上任意征收税款。或者,如果这些公共土地和
徭役当初被规定作为维持国家的充分经费的话,便和立国之
约的范围相违背,因为根据往后追加的赋税可以清楚地看出
这是不够的,而且从后来王室收入微少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
这种资财是可以出让和减少的。因此,划拨一份资财给国家
并没有用,因为国家可以把它出售或赠送给他人;而当它的
代表者像这样做时,资财便实际上售与或赠给他人了。
正象国内土地的分配一样,臣民进行对外贸易的地点与
商品种类的划定问题也由主权者掌管。因为如果在这方面由
平民自己决断的话,其中有些人就会为了牟利而为敌人提供
危害国家的手段并把有害的或至少无益于国人但能满足欲望
的物品输入进来为害国人。因此,批准或否定对外贸易的地
点和项目的问题只能由国家掌管,也就是由主权者掌管。
此外,要维持一个国家,单单是每一个人对一分土地或
少数商品享有私有财产权、或是对某些有用的技艺享有天赋
所有权是不够的,何况世界上的技艺也没有一种不是几乎对
每一个人的生存或福利说来都有必要的;因此,人们便必需
能通过交换和共同订立的契约将自己所能拿出来的东西分给
别人,并互相让渡其所有权。因此,臣民之间的买卖、交换、
借贷、租赁、雇佣等等一切契约应按什么方式订立,以及根
据什么文字和形式可以认为有效等事项,便应当由国家加以
规定,也就是应当由主权者加以规定。关于营养物质及其对
国家成员的分配问题,从本书全部体例来考虑,以上所说的
已经够了。
根据我的理解,一切物品的调理就是将目前不消费而留
待将来营养之用的一切商品变成价值相等而又便于携带、以
致不妨碍人们往来各地的东西,其目的是使人们在任何地方
都能具有当地所能提供的营养。这种东西不是别的,就是黄
金、白银和货币。原因是这样:黄金和白银实际上几乎在世
界各国都极为人们所贵重,所以便是各国之间其他一切物品
的一种方便的价值尺度;而主权者无论用什么原料铸成的货
币,在本国臣民之间又是一切其他物品的充分价值尺度。通
过这些尺度,一切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商品便都可以伴随人
们离开通常的住所,到他所到的一切地方去。它在国内人民
之间周流传用,并在传渡过程中营养各部分。其情况很像国
家的血液流通:因为天然的血液也同样是由土地的产物构成
的,而且在流通过程中一路营养人体的各部分。
黄金和白银的价值是由于其本身的质料而来的,所以它
们首先就具有一种特性,即作为各地区商品的共同尺度而言,
其价值不可能由一个或少数国家的权力加以改变。至于贱金
属货币则容易有涨落。其次,金银还有一种特性,能使国家
在有必要时运动臂膀并伸到外国去;它们不但能使在外旅行
的臣民百姓获得供应,而且也能使整个的军队获得给养。但
铸币并不是因其质料而是因当地的印字获得价值的;由于不
能经受环境的变化,便只能在国内有效;而且在国内也会因
法律的变化而受影响以致减少其价值,在许多时候使持有者
吃亏。
将货币输送给公众使用的渠道和道路有两种,一种是送
交国库,另一种是从国库中重新发放出来作公共支付之用。前
者包括征收人员、保管人员与出纳人员,后者也有保管人,再
加上被指派发款给各个公私大臣的官员。在这里拟制的人和
自然人也相类似,自然人的脉管从身体的各部分接受血液送
到心脏,在这里充实生机以后再由心脏经动脉管送出,使各
部分充满活力并能运动。
国家的后嗣或子女就是我们所谓的移民区或殖民地;这
是由一个指挥者或总督领导、到一个原先无人居住或因遭兵
燹而人烟稀少的外国去居住的一群人。拓殖已定的殖民地有
两种:一种自成一个共和国,解除了对于派出他们的主权者
的服从关系,像古代许多国家的情形便是这样。在这种情形
下,他们所自出的国家便称为母国,母国对殖民地的要求正
像父亲解除子女的家庭管辖关系后对子女的要求一样只是一
种尊重和友好的关系。还有一种情形是仍旧和母国联合,就
像罗马人民的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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