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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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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因为证明所包含的不过是证据与记录,而不是法律的
权力根据,这种根据只存在于主权者的命令之中。
因此,一个人如果发生了依据自然法(也就是依据一般
的公道)的侵害问题,受委派有权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的判
决就是该案件中自然法的一个充分证明。专业研究法律的人
的意见虽然可以用来避免争执,但却仅是意见;争端听审后,
仍必须由法官来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
但当问题是根据成文法而来的侵害或罪行时,那么每一
个人只要由自己或旁人查一下法律典籍就可以(如果他愿意
的话)在进行这种侵害或犯下这种罪行之前充分地了解到这
是不是一种侵害。非仅如此,他还应当像这样做。因当他对
自己将要采取的行动正义与否的问题发生怀疑,而又只要愿
意就可以获得了解时,做出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同样的道
理,一个人认为自己在决定于成文法的案件中受到了侵害,而
这种成文法又可自己或请旁人查考时,他要是在查考法律之
前就去控诉,他的做法就是不恰当的,只是暴露出自己的意
图是为旁人找麻烦而不是追究自己的权利。
如果问题涉及到对官吏的服从时,那么查看了他盖有关
防的委任书,并听到宣读其内容,或是取得了获悉有关该委
任书情况的方法(如果要那样的话),便是这官吏的权力的充
分证明。因为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尽最大努力了解可能与自己
未来的行为有关的一切成文法。
已经知道立法者、法律本身又通过明文或自然原因而充
分公之与众以后,要使它有约束力还需要另一个极重要的条
件。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其文字而在于其意向或意义,也就是
在于权威的解释,即立法者的看法。因此,法律的解释便取
决于主权当局,而解释者则只能是臣民唯一要服从的主权者
所指派的人。因为不这样的话,法律便可能由于解释者的奸
诈而带有与主权者原意相违背的意义,利用这种手段,解释
者就变成立法者了。
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都需要解释。不成文的自然法
对于不偏不倚、不徇私情的人说来虽然容易运用其自然理性
加以了解,因而使违犯者无词可托;但我们要认识到很少人
甚至没有一个人在某些时候能够不受自我珍惜或其他激情的
蒙蔽,所以自然法现在便成了最晦涩的法,因之也就最需要
精明能干的解释者。至于成文法,则文字短的容易因一两个
字具有歧义而被曲解,而长的则由于许多字都有歧义而更加
含糊;结果使任何成文法,不论是写成的字多还是字少,如
果对制定该法的最终因没有透彻的理解无法好好了解。而关
于这最终因的知识则存在于立法者身上。因此,对他说来,法
律上没有任何结子是解不开的;他或是找到头绪把它解开,或
是像亚历山大王用剑斩断戈尔定结一样运用立法权力造成
自己所愿意要的头绪,这是任何其他解释者所不能办到的。
一个国家中自然法的解释不依据于伦理哲学方面的书
籍。著作家的意见不管多么正确,如果没有国家的权力支持,
单其他们自己的权威不能使他们的意见成为法律。在本书中
我对于伦理道德以及其在取得并维持和平方面的必要性所写
的一切虽然是明显的真理,但并不因此就必然是法律,而只
是因为它在世界各国都是民约法的一部分才成为法律。因为
伦理道德虽然天然是合乎理性的,但唯有通过主权者才能成
为法律,否则我们把自然法称为不成文法就是一个大错误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看到所发表的书籍已经是汗牛充栋了,其
中互相矛盾和自相矛盾之处是不可胜计的。
自然法的解释就是主权当局规定来听审与决定属于这类
纠纷的法官所下的判决词,此种解释在于将自然法应用于当
前的案件上。因为在裁判中,法官所做的只是考虑诉讼人的
要求是不是合乎自然理性和公道,所以他所下的判决词便是
对自然法的解释。这种判决词之所以成为权威的解释,并不
因为这是他个人的判决,而是因为他是根据主权者的权力下
判决的;这样一来,这一判决就成了主权者的判决,而主权
者的判决在当时对于诉讼双方说来就是法律。
下属法官或主权者在公道问题的裁判中没有一个能不发
生错误的。如果往后他在类似案件中发现作出相反的判断更
合乎公道,他便有义务这样做。任何人的错误都不能成为自
己的准则,也不能约束他坚持这一错误。根据同样的理由,这
一判决虽然其他法官宣誓服从,也仍然不能成为他们的法律。
这是因为:在可变法律方面,虽然在主权者知道并允许的情
况下根据他的权力所作出的错误判决便是在每一细节都相同
的案件中制定了一条新法律,但在自然法这种不可变的法律
方面,这类判决在同类案件中对于同一法官或其他法官说来
都不能永远成为法律。国王先后继承,法官新旧递嬗,甚至
天地也有毁灭之期,但自然法却丝毫也不会消逝,因为这是
上帝的永恒法律。集古往今来一切前辈法官的所有判决也完
全不能构成一条违反自然公道的法律。前辈法官的任何判例
都不能成为不合理的判决的依据,也不能免除现任法官在自
己判案时根据自己天赋理性的原理来研究如何才算是合乎公
道的烦劳。比方惩罚无辜就是违反自然法的。而无辜则是在
法律上宣告无罪,并被法官承认为无辜的人;那么假定案情
是这样:有一个人被控死罪,他由于看到某个仇敌的狠毒和
权势,以及法官们的贪污徇私,于是便因对后果的恐惧而潜
逃;后来他被捕获并提交法庭审判,在审判中他充分证明自
己并没有犯那种罪,因而被无罪开释,但却又被判剥夺财产,
这便显然是惩罚无辜者。
因此,我就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能够把曾经作出
同样判决的前辈法官的判决当成自然法的解释或制定为法
律。因为最初作出这一判决的人已经是作了不公正的判决,任
何不公正的事情都不能成为后继法官判决的典范。成文法可
以禁止无罪的人逃跑,也可以因其逃跑而加以惩罚。但如果
一个人在法律上已经宣告无罪之后却把他因为害怕遭受侵害
而逃跑这件事情作为根据来推定他有罪,那便是违反了推定
的性质,这种推定在判决已经作出之后便不能存在。但在英
格兰的不成文法中却有一位伟大的法学家把这一条定下来
了。他说:“如果有一个无辜者被控犯有重罪并因为惧怕这种
重罪而潜逃;关于这种重罪他虽然在法律上宣告无罪,但如
果发现他是因为惧怕这种重罪而潜逃的,那么他虽然无辜,也
应被剥夺全部财物、牲畜、债款和职务。因为关于以上各项
剥夺,法律是不容许人们对根据这人潜逃而作出的推定提出
相反的证据的。”在这儿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在法律上已经宣
告无罪的无辜者,虽然是无辜的,而且又没有成文法禁止他
逃走,但却在宣告无罪之后根据一项法律的推定判决丧失其
全部财物。如果法律根据其潜逃作出的事实推定应判死刑,那
么判决就应当是死刑。但如果这推定不是事实的推定,那么
他又为什么要丧失他的财物呢?所以这决不是英格兰的法律,
这一判决也不是根据法律的推定所作出的判决,而是根据法
官的推定作出的判决。同时,所谓对法律的推定不许可提出
反证也是违法的。因为一切法官,不论是主权者还是下属,如
果拒绝听取证言,便是拒绝秉公处理。因为判决虽然是公正
的,但不听取所提出的证言就下判决的法官却是不公正的法
官。他们的推定只是一种偏见,一个人不论自称根据什么判
例和原先的判决,都不应当把这种推定带到法官席上去。人
们由于相信前例而使自己的判决颠倒错乱的这类性质的事情
还有,但只要举出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法官的判决对诉讼人
说来虽然是法律,但对于任何继任法官说来却不是法律。
同样的道理,问题如果涉及成文法的意义时,写诠释的
人并不能成为解释者,因为诠释一般比条文更容易被人吹毛
求疵,于是便需要其他的诠释;这样下去,解释就没有尽头
了。因此,除非是有一个经主权者授权、下属法官不得违背
的解释者,否则解释者就是一般的法官,正象不成文法方面
的情形一样。他们的判决应当被诉讼双方在该案件中接受为
法律,但却不能约束其他法官在类似案件中作出类似判决。因
为法官甚至在成文法的解释中也可能发生错误,但任何下属
法官的错误都不能改变作为主权者之普遍判决的法律。
在成文法方面,人们一般都把法律的文字与文意加以区
别。如果文字所指的只是从字面上所能得到的任何意义,那
么本来是很清楚的。但因为几乎所有的字不论在本义上或是
在比喻意义上都是含糊不清的,在一般议论中可以用来表示
许多意义,而在法律中则只有一种意义。如果文字指的是行
文的意义,那么它和法律的文意或宗旨便是一回事了。因为
行文的意义就是立法者要用法律的文字来表达的意义。立法
者的宗旨始终应当是公道,法官认为主权者不是这样的话便
是大不敬。所以在法律的字句不足作为一个合理的判决的充
分根据时,他就应当用自然法来补足。如果案件难断时,就
应当暂缓判决,直到他得到更充分的根据时再作定论。比方
说,有一条成文法规定:被人以武力驱出住宅者,得以武力
复入。但如果一个人由于疏忽而使住宅空闲,当他回来时又
被武力拒于宅外,关于这种情形没有特殊法律的规定。事情
很清楚,这一案情就包含在同一法律中,否则这人就会没有
其他的办法了,让他没有办法应当认为是和立法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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