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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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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以区别基督徒与偶像崇拜者的神殿。耶路撒冷的神殿是上
帝的去处和祈祷者的去处;同样,基督徒用以敬拜基督的任
何大厦也是基督的去处,因此,希腊教父便称之为主的去处,
从这里,在我国的语言中便称之为教堂。
教会一字不指去处时,意义就和古希腊城邦的集会一字
相同,指的是会众或被召前来听取行政长官讲话的公民聚会,
在罗马共和国时称为concio,因为发言的人被称为会上讲话
的人。当他们是由合法的当局召集来的时,就称为合法的会
众;当他们是受喧嚣和煽动性的叫嚷的激动而集合起来时,就
称为混乱的会众。
有时这字也指有权参与集会但未实际聚会的人,也就是
指全体基督徒众,不论他们分散得多远都一样;比如《使徒


行传》(第viii章第3节)中就说:“扫罗就残害教会”,基督也
正是在这个意义下被称为教会的头。有时指的则是一部分基


督徒,如《哥罗西书》(第iv章第15节)中说:“请问……他
家里的教会安。”有时也光是指选民,如《以弗所书》(第v章
第27节)中便说:“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沾污皱纹等类的病、
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这儿教会所指的是得胜的教会、是未
来的教会。有时这字指的是明证基督信仰的人聚合而成的会
众,不论他们所明证的信仰是真的还是假的都一样,比如
《马太福音》(第xviii章第17节)中说:“告诉教会,若是不听
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或税吏一样。”意义就是如此。
唯有在上述最后一种意义下,教会才能当成一个人看待。
也就是说,唯有在这种意义下,它才有权具有意志、宣告事
项、发布命令、受人服从、制定法律或作出任何其他行为。因
为没有合法的会众的权力为根据,聚会的一群人所作出的任
何行为都是当时在场、并协助其实现的每一个人的个别行为,
而不象一个整体所作的行为那样是他们全体的行为;对于不
在场、或在场而不愿作出这种行为的人说来,就更不能算是
他们的行为了。根据这种意义,我便对教会提出一个这样的定
义,说它是:“明证基督教信仰并结合在一个主权者的人格之
中的一群人,他们应当在主权者的命令下聚会,没有主权者
的权力为根据就不应当聚会。”由于在所有的国家中,不得到
世俗主权者承认的聚会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教会在任何禁止
其聚会的国家中,便是不合法的聚会。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世界上并没有一个普
遍的教会是所有的基督徒都要服从的,因为世界上并没有一
个权力当局是所有其他国家都要服从的。在各自分立的国王
和国家的领域之中都有基督徒存在,但他们每一个人都要服
从自己的祖国,因之便不能服从任何另一个人的命令。这样说
来,能够发布命令、审判案件、宣告无罪、判定罪行或作出
任何其他行为的教会便形成一个由基督徒组成的世俗国家
了,它之所以被称为世俗国家,是因为组成者是人,它之所
以被称为教会,是因为其臣民是基督徒。世界上有世俗政府和
性灵政府只不过是为了使人眼花缭乱,认不清品合法主权者
而搞出来的两个名词而已。诚然,信徒的躯体在复活后非但是
属灵的,而且也是永远不朽的,但在今生之内却是凡俗和可
腐朽的肉体。因此,在今世之中,除了世俗政府之外,既没有
国家的、也没有宗教的政府;也没有国家兼教会的统治者所
禁止传布的任何说法能对任何人民是合法的。这统治者只能
有一个,否则在一国之内,教会与国家之间、性灵方面与世
俗方面之间、以及法律之剑与信仰之盾之间就必然会随之出
现党争和内战;比这更糟的是,在每一个基督徒心中都必然
会随之出现基督徒与普通人之间的冲突。教会的博士(圣师)
被称为子民的牧者,世俗主权者也有这种称号。如果牧者不是
一个服从另一个,使得牧者之长只有一人的话,就会有互相
冲突的说法向人们传布,其中双方都可能是错误的,有一方
错误则是必然的。这唯一的牧者之长根据自然法说来是谁,前
面已经说明过了,那就是世俗主权者;至于《圣经》中把这
职位赋给什么人了,我们将在往后的几章中看到。




第四十章 亚伯拉罕、摩西、大祭司
和犹太诸王的上帝国的权利
  信者之父和第一个依约进入上帝国的是亚伯拉罕,因为
最初订立的信约就是和他订立的。在这约中,他使自己和自己
的后裔都承担义务,承认并服从上帝的命令;其中不但包括
可以通过自然之道认识的(如道德法规),而且也包括上帝以
特殊方式在梦和异象中传示给他的。因为在道德法规方面,他
们已经承担着义务,无需通过迦南福地的应许来立约。他们和
所有其他的人根据这种义务都自然而然地必须服从全能的
主,任何契约都无法予以增饰或加强。所以亚伯拉罕和上帝立
的约便是这样:把梦和异象中在上帝的名义下命令他的一切
当成上帝的命令,并传达给他的家族,让他们遵守。
在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这种约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上
帝子民的治理上存在着三个关系重大的要点:第一,立约时
上帝只和亚伯拉罕说话,因之便没有和他的任何家人以及后
裔立约;要不然便是他们的意志(所有信约必不可缺的要
素)已经在立约之前包括在亚伯拉罕本人的意志之中;因而,
亚伯拉罕事先便自应具有合法的权力使他们履行自己为他们
立约规定的一切。根据这一点,上帝便说:“地上的万国都必
因他得福。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
守我的道。”(见《创世记》第xviii章,第18、19两节)。从这
里就可以作出第一个结论说:上帝未曾直接降谕的人,就应
当从他们的主权者那里接受上帝正式的命令,正象亚伯拉罕
的家人与后裔从自己的父亲,主、和世俗主权者——亚伯拉
罕那里接受命令一样。因此,在每一个国家中,凡属没有得到
相反的超自然启示的人,便应当在外表行为和明证宗教信仰
方面服从自己主权者的法律;至于人们内在的思想和信仰则
不是人间的统治者所能知道的(因为唯有上帝能知道人的心
灵),而且既不能随意支配,也不是法律所造成的结果,而是
未表露的意志与上帝的权力所造成的结果,因之便不属于义
务的范围。
根据这一点便可以得出另一个论点说:亚伯拉罕的臣民
如果有任何人自称得到上帝的亲身启示、异象、神感或任何
其他神启,让他赞成任何亚伯拉罕所禁止的说法时,或是有
臣民听从或拥护任何这种僭越假冒者时,他予以惩处就不是
不合法的。因此,目前主权者便也可以依法惩处任何以传神感
来反对法律的人,因为他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亚伯拉罕在自己
家庭里的地位相同。
根据同一理由还可以得出第三个论点说:正象亚伯拉罕
的家庭中唯有他一个人能知道什么是上帝的道,什么不是上
帝的道一样,在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便唯有主权者能知道这
一点。由于上帝只对亚伯拉罕说话,所以唯有他才能知道上帝
说的是什么,并把它对家里人解释;所以在国家之中具有亚
伯拉罕那种地位的人便是上帝所说的话的唯一解释者。
同样的约曾和以撒重订,后来又和雅各重订;但往后就
中断了,直到以色列人从埃及人手中被救出来到达西乃山下
时,才由摩西重订(在前面第三十五章中已经提到);其方式
使他们从那时起成为特属上帝的国。上帝的代治者,当摩西在
世时由摩西担任,其后确定由亚伦及其后裔继任这一职位;这
国对于上帝而言,永远成为一个祭司的国。
根据这种按约立国的过程,上帝便得到了一个王国。但摩
西并不能作为亚伯拉罕的权利的继承者而获得统治以色列人
的权力,因为他不能根据继承权要求具有这种权力;所以说
到这里之后,还是看不出百姓在自己不再相信上帝对他说话
时,有什么理由仍然必须把他当成上帝的代治者。因此,他们
虽然和上帝立了约,但摩西的权力却仍然只能以他们对他的
圣洁、对他和上帝交谈的事实以及他所行奇迹的真实性的看
法为根据;这种看法一旦改变之后,他们就没有义务再把他
以上帝的名义向他们提出的任何东西当成上帝的律法了。因
此,我们就要讨论一下,他们服从摩西的义务还有什么其他
的根据。使他们承担义务的,不可能是上帝的命令,因为上帝
没有直接对他们说话,而只是通过摩西对他们说话。我们的救
主基督谈到自己时曾说:“倘使我为自己作证,则作证为不实
在。摩西如果为自己作见证,尤其是在要求对上帝的子民具有
王者的权力这种事情上,他的证据就更不应当被接受了。”这
样说来,他的权力便象所有其他国王的权力一样,必须以人
民的同意以及服从他的诺言为根据。当初的实际情形也确乎
是这样,因为《出埃及记》(第xx章,第18节)中说:“众百
姓见雷轰、闪电、角声、山上冒烟就都发颤,远远的站立。对
摩西说:‘求你和我们说话,我们必听,不要上帝和我们说话,
恐怕我们死亡。’”这里面就存在着他们服从的诺言。根据这一
点,他们是自己承担义务,服从他作为上帝的诫命传示给他
们的一切。
根据信约建立的虽然是祭司的国家,也就是由亚伦世袭
的国家,但这却应当理解为在摩西死后开始继承。因为不论是
用什么方式作为国家的奠基者而规定和建立了政府之后,就
不论这个国家是君主国家、贵族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必然
在其建立政府的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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