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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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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记》(第xviii章第19节)中,上帝的下一段话是指亚伯
拉罕说的,而不是指一个佣工说的:“他将吩咐他的众子和他
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公行义”。
第四段引文是《出埃及记》(第xxviii章第30节):“又要
将乌陵和母土明放在决断的胸牌里,”他说,七十学者把这
解释为证明和真理。于是他便作出结论说,上帝已经将证明和
真理(近乎永远无误性)交给大祭司了。不论这是把证明和真
理本身交给大祭司了,抑或仅是箴诫祭司审案时要察事明而
断事公;但由于这是给与大祭司了,所以便是给与世俗主权
者了;因为在以色列国家中,位置仅次于上帝的便是大祭司。
同时这一点就是一个论据,可以说明世俗主权者具有证明和
真理,也就是对他们的臣民具有最高的教权,来对抗教皇自
封的权力。以上全部列举了他在信仰问题上关于教皇的审断
永远无误这一点所引的经文。
关于教皇对行为的审断永远无误的问题,他引了一段经
文,那便是《约翰福音》(第xvi章,第13节)“只等真理的圣
灵来了,他要引导你明白一切的真理。”他说这儿所谓的全部
真理至少是指获救所必须的全部真理。但纵使象这样和缓了
一下语气,他也没有给与教皇比任何明证基督教信仰而不致
被定罪的人更多的永远无误性。因为任何人要是在那些一旦
犯错就无法得救的事情上犯了过错,他就不可能得救了;这
是得救的唯一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得救就是不可能的。这些
论点是什么,我在下一章中将根据《圣经》加说明。在这儿我
所要说的只是这样一点:即令我们承认教皇完全不可能在布
道中发生任何错误,这也不能使他在另一国王的领土中理所
当然地具有法权;除非我们同时认为,一个人纵使原先已经
把工作应许给别人了,良心上仍然有义务要在所有的时候运
用最好的工人。
除开经文以外,他还根据推理提出论证说:如果教皇在
必要的事务上可能犯错,那么基督对教民的得救便没有作出
充分的安排,因为他已吩咐教会遵从教皇的指导。但除非他能
指明基督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方作了这一吩咐,或是有一点
点提到教皇之处;否则他这一推论便是站不住脚的。非仅止
此,即使承认赋与圣彼得的一切都是赋与教皇的,但由于
《圣经》中并没有吩咐任何人服从圣彼得,所以当教皇的命令
违反一个人的合法主权者的命令时,服从教皇就是不义了。
最后,教会既没有宣称他是全世界基督徒的世俗主权者,
教皇自己也没有如此宣称,因此所有的基督徒都没有义务必
需承认他在行为问题上的裁判权。因为世俗主权和有关行为
问题的争讼的最高裁判权是同一回事。世俗法的制定者不但
是宣判行为是非的人,而且也是规定行为是非的人。除了是否
符合于主权者的法律这一标准以外,一个人的行为便没有任
何东西能使之成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此,教皇对行为方面
的纠纷的最高权力提出争议,就是教唆人民不服从世俗主权
者;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跟我们的救主以及他的使徒在
《圣经》中传给我们的许多诫命都相违背。
为了证明教皇有权制定法律,他引证了许多地方,第一
处是《申命记》(第xvii章第12节)中“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
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
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作为对这一点的答复,
我们应当记住,大祭司是位仅次于上帝的世俗主权者,所有
的审判官都要由他委派。因此,他所引证的话,意思似乎是这
样:“若有人擅敢不听从当时的世俗主权者或他的任何代行官
员,那人就必治死……”这显然是赞成世俗主权而反对教皇
普遍权力的。
其次,他引证了《马太福音》(第xvi章)中的话——
“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等等,并把这种捆绑说成是《马太福
音》(第xxiii章第4节)所写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的那种捆绑:


“他们把难担的重担捆起来搁在人的肩上”;他说这指的是制
定法律,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教皇可以制定法律。但这也只能
证实世俗主权者的立法权,因为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
上了,而摩西又是以色列人民的地位仅次于上帝的主权者。所
以我们的救主便谕示门徒们说,凡他们所吩咐的都要谨守遵
行,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这就是说,要服从他们的法律,
但不要效法他们的榜样。
所引的第三处地方是《约翰福音》(第xxi章,第16节)中


“你牧养我的羊”一语,这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是进行教
诲的吩咐。制定法律是家长的事,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
择家庭牧师,也可以象这样选定塾师来教导他的儿女。
第四处地方(《约翰福音》第xx章第21节)是不利于他


的。原文是这样:“父怎样差遣了我,我也怎样差遣你们。”但
我们的救主被差遣来是以他的死为信的人赎罪;并通过他自
己和他的门徒的传道使他们准备好进入他的国;这国他亲自
说不属于这世界,并教导我们为其在来世中的降临而祈祷,只
是他拒绝告诉使徒们什么时候会降临(见《使徒行传》第i
章,第6、7两节),降临时,十二使徒将在这国中坐在十二宝
座上审判以色列的十二支派,每一个宝座也许都和彼得的一
样高。圣父既然没有差遣我们的救主到这个世界里来制定法
律,我们就可以根据经文得出一个结论说:救主也没差遣圣
彼得在今世之中制定法律,而只是劝说人们坚定信心,期待
他的第二次降临;在目前这个时候,如果是臣民的话,便要
服从君主;如果是君主,则一方面要自己相信这一点,另一
方面还要尽力使臣民同样相信,这也就是主教的职权。所以这
个地方最为强有力地支持了宗教最高权力和世俗主权合一的
道理,正好和贝拉民枢机主教引证的目的相反。
第五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xv章第28、29两节):
“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唯有几件
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诫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
淫。”在这儿他把放重担等字样注释成为立法权。但读了这段
经文的人谁又能说,使徒这种口吻用于提劝告和用于制定法


律不是同样合适的呢?法律的口吻是:“兹(我们)命令”。但
我们定意(我们认为最好是)却仅仅是提出忠告的人的一般
口吻。提出忠告的人把担子放在人家身上了,然而这却是有条
件的,也就是听忠告的人能达到目的时这担子才放到了他们
身上。禁诫勒死的牲畜和血也是这种重担;这不是绝对的重
担,而是在他们愿意不犯错的时候才成为担子。在本书第二十
五章中我已经证明,法律和劝告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动
机来自规定者的目的和利益,而提出劝告(建议)的动机则
来自听取者的目的和利益。但在这儿使徒们的目的只是为了
皈依基督的外邦人的利益——他们的得救,而不是为了他们
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做完自己的事情以后,就不论这劝告
是否得到听从,他们都可以获得自己的报偿。所以这种劝告的
行为便不是法律而是建议。
第六个地方是《罗马书》(第xiii章)中的这样一句话: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第一节)他说这话所指的不仅是世俗君主,而且也指执掌教
权的君王。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除开同时是世俗主
权者的人以外就没有什么掌教权的君主。他们的君主国不能
超过他们的世俗主权所辖的范围。在这范围之外,他们可以被
人接受为博士(圣师),但却不能被承认为君主;因为这位使
徒的意思如果是叫我们同时服从自己的君主和教皇,那么他
便教给了我们一种基督本身曾经告诉我们不可能实现的道理
——事奉两个主(参看《马太福音》第vi章第24节)。这位使
徒在另一处地方虽然说:“所以我不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把这
话写给你们,好叫我见你们的时候不用照主所给我的权柄严
励的待你们”(见《哥林多后书》第xiii章第10节);这并不是
他反对将他们之中的任何人处死、监禁、放逐、鞭笞或处以
罚金等等权力,这些都是惩办的方式;他反对的只是开除教
籍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世俗权力时只不过是不和他们相处
和来往,就象不和异教徒或税吏往来一样,这种做法在许多
时候使除籍的人受到的痛苦比被除籍的人更大。
第七处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v章第21节),“是愿
意我带着刑杖到你们那里去呢?还是要我存慈爱温柔的心
呢?”但这儿所说的刑杖也不是指君主惩罚犯罪者的权力,而
只是指开除教籍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其本质说来并不是一种
惩办,而是基督在审判日具有他的国时将要施行的惩罚的宣
告。到那时这也不是正式的惩罚,就象对犯法臣民所施行的那
样,而只是对于否认救主对天国所具权利的那种敌人或反叛
者施加的报复。所以这并不能证明任何不兼掌世俗权力的主
教的立法权。
第八处地方是《拉摩太前书》(第iii章第2节):“作监督
(主教)的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他
说这是一条法律。我原先倒以为除了教会的君主圣彼得以外,
没有人能在教会中制定法律。但是即令这一诫命是根据圣彼
得的权威做出的,我也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把它称为忠告,而
要把它称为法律;因为提摩太不是圣保罗的臣民而只是他的
门徒;提摩太所管的教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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