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二个论点是根据君主国的性质提出的。在这种国家中,
所有的权柄都操在一个人手中,其他人的权柄都是从他那里
得来的。但他说教会当局是君主制的。这话也支持了基督徒君
主。因为唯有他们才是自己人民的实际君主,也就是自己教会
的君主,教会与教民是一回事。然而教皇的权力,则即便教皇
是圣彼得,也既非君主权力,又没有任何“君主”或“政
体”的性质在内,而只是宣教的权力。因为上帝不接受强制的、
而只接受自愿的服从。
第三个论点的根据是圣西普利安曾称圣彼得的教权为
头、为源、为根、为太阳;主教的权柄就是从那儿来的。但根
据自然法(作为判断是非的原则而言,比任何仅为凡人的博
士的话都好)说来,每一个国家的世俗主权者都是头、源、根
和太阳,一切审判权都是从那里导源的。所以主教的审判权便
是从世俗主权者那里来的。
第四个论点的根据是他们的辖区大小不等。他说,如果上
帝直接将辖区赋与他们的话,他所给与的辖区和地位便都会
是相等的。但我们看到,有些主教只是一个城的主教,有些是
几百个城的主教,而有些则是好多个省的主教,这种差别不
是根据上帝的神谕决定的;所以他们的辖区便不是上帝赐与
的辖区,而是凡人赋与的辖区;某人的大一些,另一人的小
一些,就看教会的君主怎样高兴。这一点如果他事先能够证明
教皇对全部基督徒拥有普遍的审判权,那便可以证明他的说
法。但由于这一点并没有能被证明,而且大家又都知道,教皇
本身的庞大辖区也是由具有这辖区的人赋与他的,也就是由
罗马皇帝赋与的(因为君士坦丁的大主教根据他是首都和皇
位所在的都城的主教的名义要求和他分庭抗礼),所以我们便
可以推论说,其他主教的辖区也是从各人施行管辖权的地区
的君主那里得来的。这一原因既说明他们的权柄不是根据神
权而来的,同时也说明教皇的权柄,除了在他身兼世俗主权
者的地区以外,也不是根据神权来的。
他的第五个论点是这样:“如果主教的法权真正是直接得
自上帝的话,那么教皇便不可能予以褫夺,因为他不能做出
违反上帝的规定的事情。”这一推论很好,而且证明的很有力。
接着他便说:“但教皇可以褫夺、而且曾经褫夺过这种辖区。”
这一点也可以说是对的,他在自己的辖区内或者在赋与他这
种权力的任何另一国王的辖区内都象这样做了,但他却不是
普遍地以教皇的身分这样做。因为这种权力在每一个基督徒
主权者的领域内都属于主权者自己,而且和主权是不可分辖
的。在以色列的子民没有根据上帝对撒母耳所发神谕而和列
国一样为自己立王时,世俗政府操在大祭司手中,除他以外
没有别人能派任或撤除下级祭司。但这一权力后来就归于国
王了,这一点可根据贝拉民的同一论据加以证明。道理是这
样:祭司(不论是否大祭司)的权柄如果是直接得自上帝的
话,王就不能夺去他的,因为国王不能作出违反上帝的规定
的事情。然而肯定地说;所罗门王就曾褫夺大祭司亚比亚他的
大祭司职位(见《列王记上》第ii章,第26、27两节),并以
撒都(见同处35节)来代替他。所以其他国王也可以用同样的
方式,在他们认为适合于把臣民治理好的时候,派任或撤除
主教。
他的第六个论据是:如果主教的法权是根据神权而来的,
也就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来的,那么主张这一说法的人就应
当引证些上帝的话来证明,但他们却提不出。他这论点很好,
所以我就不加反对。但要用这一论点来证明教皇本身在任何
另一君主的辖区内不具有法权,却也同样有价值。
最后,他还引出英诺森和利奥两位教皇的证言来作为论
据。我不怀疑,几乎是从圣彼得堡,所有其他教皇的证言他都
同样有理由加以引证。考虑到权力欲天然地存在于人类的本
性之中,所以不论是谁当了教皇,都会受到引诱,支持同样
的见解。然而他们这样作却象利奥和英诺森一样,只能为自己
作见证,因此他们的见证也就没有价值了。
在第五章中他有四个结论:第一,教皇不是全世界的君
主;第二,教皇不是整个基督教世界的君主;第三,教皇在
自己的辖区以外不能直接具有世俗法权;这三个结论都容易
承认。第四,教皇在其他君主的领域内间接地具有最高世俗
权,这一点就不能承认了;除非他所谓的间接的是指通过间
接的方式取得的,那么这一点便也可以承认。但据我的理解,
他说间接的这话时,是这样一种意思:这种世俗法权当然属
于他,不过这种俗权只是根据他的教权而来,没有世俗法权
他就没法行使他的教权;所以,最高世俗权力便必然不可分
割地和教权(他称之为灵权)连在一起。这样一来,他便有权
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得救的时候,使王国易手,改朝换代。
在我没有讨论他证明这一说法的论据以前,先不妨说明
一下这说法的后果是什么,那便是:——在各自的国家中具
有世俗主权的君主和统治者可能要考虑一下,承认这一说法
对于自己是否有利,对于自己的臣民(在审判之日他是要向
他们作交代的)的福利是否有帮助。
当他说:教皇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不直接具有最高世俗
权力时,我们所理解的是,他不是象其他世俗主权者那样,根
据被统治者原先服从他们这一理由来进行反对。因为本书中
已经充分地证明,所有主权者的权力从根源上说都是经过被
统治者每一个人的同意而来的,不论选择者进行选择时是为
了共御外侮(例如经过彼此同意选出一个人或一个会议来保
卫自己时就是这样),还是为免死而服从一个征服他的敌人都
一样。因此,教皇宣称自己对别的统治者不直接具有世俗权力
时,他所否定的只是他的权力原先来自这种方式这一点而已,
但他却绝不会因此而不以另一种方式要求这种权力;也就是
他通过自己就任教皇时神赋与他的权利、而不用被统治者的
同意(这种情形他称之为间接方式)来要求这种权这种权力,
他就可以在自己认为有利于灵魂获救时随他的高兴随时废黜
君主或其他统治者。因为他同时也要求具有唯一的审判权,不
论是否为了灵魂的获救都一样。这一理论不仅是贝拉民在这
儿宣讲,许多其他博士在自己的布道文和书籍中也宣讲,而
且有些宗教会议还把它规定为教谕,有些教皇则在时机有利
时据此而赋诸实现了。比方说,英诺森三世所主持的第四届拉
特兰宗教会议在《论异端》的第三章中规定了这样一条宗教
法:“如君主在教皇告谕下不清除其境内的异端之徒,并因此
而被开除教籍后,在一年之内如不赎罪时,臣民可解除其从
属关系。”我们看到,这一教谕在不同的事情上都实行了;比
如废黜法兰克王契尔德里克,将罗马帝国转交给查理大帝、压
迫英王约翰、使纳瓦尔王国易手、以及近年来在反法王亨利
三世的同盟中、以及许多其他的场合,都是这样。我认为君主
们很少不认为这是不义和不利于己的,但我希望他们全都要
抉择一下,究竟是要当君主还是要当臣民?一个人不能事二
主。因此,他们应当任择一条道路把他们解放出来,要不是把
政府的统治权完全操在自己手里,便是把它拱手交给教皇,以
便使那些愿意服从的人能在服从中得到保护。因为这种俗权
与教权的区别只是一堆空话。权力实际上总是被分割了。和另
一间接的权力当局分享就象跟另一直接的权力当局分享一
样,对任何目的说来都是危险的。但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他的论
据怎样:
第一个论点是俗权服从于灵权,所以具有最高教权的人
便有权管辖世俗君主,并按照性灵事务去处理他的世俗事务。
至于世俗与宗教之别,让我们看看在什么意义下可以让人理
解世俗权力是服从于性灵权力的。这两个词只有在两种说法
中才有意义。当我们说一个权力服从于另一个权力时,其意思
要不是具有一种权力的人服从于具有另一权力的人;便是一
种权力服从于另一种权力,有如手段服从于目的。因为如果说
一种权力能够统治另一种权力,或是说,一种权力能支配另
一种权力,那是无法理解的。因为服从、命令、权利和权力都
不是权力的偶性,而是人的偶性。一种权力可能从属于另一
种,就象制鞍的技艺服从于骑术一样。如果承认世俗政府被规
定为使我们进入精神至福状态的手段,我们却不能据此认为,
如果国王具有俗权而教皇具有灵权,那么国王就应当从属于
教皇;就好象每一个马鞍匠应当服从于骑马者那样。因此,正
象根据技艺的从属关系并不能推论出操业者的从属关系一
样,根据政府间的从属关系也不能推论出统治者的从属关系。
因此,当他说俗权从属于灵权时,他的意思便是说,世俗主
权者从属于性灵主权者。其论据的内容便形成了这样一种情
形:世俗主权者服从于性灵主权者,所以宗教事务的君主便
可以管辖世俗君主。在这里,结论与前提一样,有待于作出证
明。为了证明这一点,他首先引证了这样一条理由:“国王、教
皇、教士和俗界人物所形成的是一个共和国,也就是形成一
个教会。在所有的整体中,各组成部分之间都是互相依靠的;
然而宗教事务却不取决于世俗事务,世俗事务倒要取决于宗
教事务,所以世俗事务便要服从宗教事务。在这一论证中,有
两个大错误:第一是一切基督徒君主、教皇、教士和所有其
他基督徒只组成一个国家。显然,法兰西是一个国家、西班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