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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财务会计部门在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开列清册,填写交接清单;
在帐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
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4。5。6会计档案的保管
4。5。6。1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会计档案室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适应得防火器材;
采用透明塑料膜作防尘罩、防尘布,遮盖所有档案架和堵塞鼠洞;
会计档案室内应经常用消毒药剂喷洒,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
会计档案室内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地方,以利查阅,并防止潮湿;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
4。5。6。2会计档案的借阅
集团内部各单位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放原处;需要查阅入库档案室必须持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集团财务部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集团外部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集团领导同意,并经财务部经理会签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详细登记借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查阅理由、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数量、内容、归还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经理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和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详细记载有关内容。
4。5。6。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本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4。5。7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并编制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经理理会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上述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档 案 名 称保管期限备 注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账簿类
3日记账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4明细账15年
5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
6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
7辅助账簿15年
8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会计报表
9主要财务指标快报3年包括文字分析
10月、季度会计报表5年包括文字分析
11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2会计移交清册15年
1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5年
1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
4。6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4。6。1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负责保管的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放入抽屉保管。按规定而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出纳离任时,交接人员应尽早做好接替准备。特别是做好存款印鉴的更换准备,以便到任后就能开始工作。银行存款及有关票据、票证的移交以及更换印鉴时,交接双方有疑问要一同到开户银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再移交票据、票证,同时更换余留在银行的私人印鉴。
4。6。2支票的管理
支票的购买由出纳负责,并由制单审核岗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登记簿由制单审核岗保管。
支票使用时由出纳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备查簿上签字备查。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制单审核岗核对(购置物品有关单据上要有保管员签字)后交给出纳。出纳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制单审核岗在支票备查簿上注销。
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一般签发支票所而的公司财务部印章由制单审核岗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申请单,由部门经理/业务委派领导审核签字,经出纳核对公司政策及合规性后报财务主管审核签字,超过预算的借款金额大于人民币XXX万元,则应由财务主管注明超过金额,按批准权限上报经财务经理、总会/分管领导审批;预算外借款金额大于人民币XXX万元,还须再由总经理审批。所有主管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的借款事项必须由高一级别人员审批。总经理的借款申请单及有关票据应由未参加该事项的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批准。出纳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