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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2。4。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2。4。6。3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4。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2。4。7。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2。4。7。2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其他相关知识;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2。4。7。3继续教育的形式
培训形式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形式
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2。4。7。4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4。7。5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连续3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2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2。4。7。6组织与实施
每年由人事部门组织安排;
财务部门具体实施;
各主管应保证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3、任免及授权
3。1 直属单位、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任免
3。2 会计人员委派管理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3。2。1财务总监委派制
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
3。2。1。1财务总监的资格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熟悉经济财务法规,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有财会、审计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3。2。1。2财务总监的职责
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终结后跟踪监督;
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负稽核监督责任,不参与派驻单位的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3。2。1。3财务总监的职权
列席派驻单位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监督派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税法律制度;监督检查派驻单位日常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报告;
参与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或修正,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制订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方案;监督派驻单位所办经济实体的资金运营及收益分配;
参与派驻单位的拟订年度预算、决算,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派驻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实施;
在派驻单位追加预算和申请每笔专项资金的报告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清产核资报告;
检查派驻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
审核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实施的全过程;
参与派驻单位资产转移、变卖、报废的管理;
有权制止或纠正派驻单位对外支付乱摊派、乱赞助、乱投资(集资)、随意划拨资金的行为;
有权召集派驻单位的财务人员或领导对有关财务工作方面汇报、听取意见及研究财务有关问题。
财务总监在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单独或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派驻单位的财务报表、报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实性;
因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单位的情况,造成了经济损失的;
派驻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知情而不纠正、不上报的;
纵容或串通派驻单位而搞弄虚作假的;
因监管不力,造成派驻单位违反资金专款专用原则的;
违反组织纪律,违反保密规定的。
3。2。1。4财务总监的管理
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集团公司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岗。
3。2。1。5派驻单位的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3。2。1。6派驻单位的义务
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派驻单位的负责人,主动与财务总监密切配合,促使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支持财务总监履行职责,与财务总监共同履行预算时审核、执行中检查和终结后追踪监督的行为。
派驻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及追加计划、财务报告、专项支出等重大经济活动要有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有关财务会议要邀请财务总监参加。